專利權法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2.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怎麼理解
首先,公司LOGO是起標識作用的,如果它還只是平面印刷品,不涉及形狀,那就不能授予專利權。如果是有具體形狀的LOGO是可以被保護的。
3.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體現什麼原則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屬,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4. 專利法第六條與第八條的關系
專利法第六條與第八條是不同的法律條文,兩者沒有關系。
專利法第六條:是版職務發明和非職權務發明的介紹。
專利法第八條:合作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問題。
第六條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5. 專利法第二十六第三款的要求指什麼
您好,來《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自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關於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如何考慮的問題,這主要包括時間和內容兩方面內容:(1)時間上,所引證的非專利文件和外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應當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所引證的中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不能晚於本申請的公開日;(2)內容上:如果引證內容是實現發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則應當將說明書和引證內容相結合作為整體看待,如果引證內容難以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相結合以解決技術問題,獲得預期效果,則應當認為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不解
授權抄之日
專利權人要求襲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因為在授權之前,不能確定你專利是否有效,就算你得知了也沒法進行訴訟。只能等到拿證書後再提起訴訟。而另一方面,發明的專利證書要3年多才拿得到,所以如果在你申請的時候就知道由人侵權,那麼從得知日開始,2年時間內,你的專利證書都還沒拿到。怎麼起訴
7. 為什麼制定專利法第六條
制定專利法第六條的原因是: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時,可以憑此條解決糾紛。是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的詳細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內容: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7)專利權法6擴展閱讀:
國家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製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家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
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即行消滅。任何人皆可無償地使用該項發明或設計。
一般認為,國家頒布和實施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市場資源向有利於發明創造不斷產生的方向進行積極投入,推動經濟產業的興旺發展,為此,國家以法律程序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利.
同時要求其將發明的內容向全社會公開,以此在提高市場個體進行發明創造的意願的同時,促進社會整體技術水平的快速積累和發展。關於這一點,我國專利法對立法目的的描述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