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專利
A. 唯一組裝關系的可以以成套產品申請專利么
先看看是不是跟別人的一樣,確定是獨一無二的就可以申請了。最好找代理吧,畢竟人家是專業的,更何況這個流程還特別麻煩且費時。你現在申請了嗎?
B. 成套外觀專利一般初審需要多久
從申請日期起大約來6至8個月源完成審查,會收到專利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通知繳納證書費和年費等,在繳費後大約兩個月左右會收到專利局發出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整個過程大約8個月至1年。如果在審查期間由於申請文件有問題,需要補正、答辨等,則授權的時間會相應後延
C. 外觀設計專利意義上的成套商品是
成套產品的定義:來
成套產品自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等產品,產品屬於同一大類,即07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成套產品的構成條件:
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來源:《專利審查操作規程(外觀設計分冊)》
D. 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區別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當申請人希望獲得保護的設計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組成部分時,他們常常會將該設計作為組件產品設計或成套產品設計來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獲得恰當的保護范圍。而對於某一設計應當作為組件產品設計還是成套產品設計來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有時難以判斷。對此,我將結合實例,圍繞二者的含義、申請條件及保護范圍來闡述二者的區別。
產品含義不同
成套產品由2件或2件以上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同時各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產品的使用價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而組成的一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插接組件玩具等。
由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成套產品中可包括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無論由多少構件組成,其本質上都是一件產品。這一區別可以視為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根本區別,其他不同之處也都與之密切相關。
申請條件不同
相關規定中指出,對於成套產品,應當在其中每件產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套件」字樣。例如,對於成套產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視圖,其視圖名稱為:套件4主視圖。
對於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組合狀態的產品視圖;對於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並在每個構件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組件」 字樣。例如,對於組件產品中的第3組件的左視圖,其視圖名稱為:組件3左視圖。
如上所述,成套產品本質上是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因此,為了完整地描述該設計,對於成套產品來說,每件產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夠清楚表達產品設計的視圖;而對於組件產品,尤其是某些組裝關系唯一的產品,僅提供組合狀態的視圖即可,無須提供每個單獨構件的完整六面視圖。
此外,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為了獲得專利權,其中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當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那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對於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只要組件產品整體具備授權條件即可。
也正是由於組件產品設計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設計均包含多項產品設計,所以為了區分兩種不同的多項產品設計,避免因成套產品設計和相似產品設計出現在同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而造成混淆和重疊,相關規定指出: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者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例如,一件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可以涉及組件產品,例如,可以將多個分別由車架、座椅等構件組成的摩托車設計作為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提交。
保護范圍不同
據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民事案件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及於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對於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及於其構件,他們的意見是,對於成套產品,不僅保護該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還保護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對於組件產品,如果是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與底座組成的榨汁刨冰機,以該組件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而不保護具體組件的外觀設計。對於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非唯一的組件產品,則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其保護范圍。
換句話說,雖然成套產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觀設計專利,但與其各套件分別申請獲得多件外觀設計專利而得到的保護是相同的。在侵權認定中,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幾件套件的外觀設計,仍然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在成套產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其各套件產品能夠單獨主張權利。例如,在合案申請中的咖啡壺和咖啡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咖啡壺的外觀設計,即是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
相反,組件產品申請中雖然包含了多個組件,但只視為一個產品,因此,當組件產品獲得專利權後,各個組件不能如成套產品中的各個套件那樣單獨主張權利,必須由各個組件共同組成的組件產品來主張權利。對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應從整體上進行認定,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組件產品中的部分組件,則不構成侵權。例如,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中某一個插接塊的外觀設計,在侵權判定時,將從拼圖玩具的整體來判定被訴侵權的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從該插接塊出發得出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另外,在成套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產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幾個套件被認為與現有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則該專利有可能會被宣告部分專利權無效,而維持其餘部分繼續有效。而在組件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個組件產品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時,才會被宣告專利權無效,並且是完全無效,而不會因為組件產品中的某些構件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而影響整個專利權。
綜上所述,我認為,相同情況下組件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要小於成套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但前者的專利權更加穩定。
E. 什麼是成套產品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回各產品的設答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等產品,產品屬於同一大類,即07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的構成條件:
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F. 成套產品如何申請外觀專利
對於成復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制利申請來說,為了獲得專利權,其中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當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那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對於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只要組件產品整體具備授權條件即可。
G. 外觀設計專利中說的成套產品是什麼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定義: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版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權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等產品,產品屬於同一大類,即07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的構成條件:
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H. 一整套設計能申請多件外觀專利嗎
外觀設計專利來申請的自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並按一件申請收費)的情形:
1、針對同一產品而作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
(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的。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應當注意的是,涉及成套產品的專利申請中,不能再包含針對某個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
I. 外觀專利申請中成套產品可以包含組件產品嗎
專利一般是由政來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源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J. 請問:當實用新型專利是一個系列十多個產品時,怎麼申請 請盡可能地詳細些。
這就要看你的這個系列產品是否能獨立使用,也就說是否具備獨立的功能。如果為專獨立的屬個體,只是具備相近似的功能或結構特徵,可考慮單獨申請若干實用新型專利;如果為配套使用的若干個體,則可考慮申請以成套產品進行申請,這個具體要視產品而定,這里比較難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