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條約
① 專利法條約的內容
《專利法條約》共27條,其主要內容包括:縮略語;總則;該條約適用的專申請和專利;安全例屬外;申請日;申請;代表;來文;地址;通知;專利的有效性;撤銷;期限上的救濟;在主管局認為已作出應作的努力或認為非故意行為之後的權利恢復;優先權要求的更正或增加;優先權的恢復;實施細則;與《巴黎公約》的關系;《專利合作條約》的修訂、修正和修改的效力;大會;修訂;國際局;成為該條約的締約方;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該條約對現有申請和專利的適用;保留;退出;語文;簽字;保存人;登記。該條約框架下形式要件的標准化和簡單化,將降低錯誤率並有利當事人較少喪失權利。此外,由於消除了復雜的程序和簡化了專利流程,專利局可以更有效地操作並降低費用,這些均可能對發明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更為有利。
② 《專利合作條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專利合作條約(抄簡稱為PCT)是繼保護工業襲產權巴黎公約之後專利領域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國際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該條約於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6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2013年7月,共有148個成員國,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
以下是主要內容:
③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有哪些重要公約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重要公約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④ 可以說專利合作條約是巴黎公約的子條約么
專利合作條約英文Patent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內自採用巴黎公容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專利合作條約(簡稱為PCT)是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之後專利領域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國際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該條約於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6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2013年7月,共有148個成員國,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望採納
⑤ 國際專利申請專利合作條約(PCT)是什麼意思
PCT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來合自作協定)的簡寫,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採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
⑥ 專利法條約的進展
截至2005年1月28日,締約國總數為10個國家。即:摩爾多瓦、吉爾吉斯共和國、斯洛文尼專亞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屬和國、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烏克蘭、愛沙尼亞共和國、丹麥王國、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和羅馬尼亞。
目前,WIPO正在進行《實體專利法條約》(SPLT)的制定工作,協調各國專利法中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標准。經過幾年的協商,現階段首先協調集中在現有技術的定義、新穎性標准、創造性標准、新穎性寬限期、遺傳資源來源的披露、充分公開要求等6項議題上的意向已經逐漸形成。盡管還沒有達成正式的條約,但協調統一的前景已經明朗。
⑦ 專利合作條約指什麼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採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
PCT的主要目的在於,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並有益於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在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發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復。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
——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後公布;
——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布並將其傳送給指定局。
——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
通常稱其為PCT程序的「國際階段」,而「國家階段」是指授予專利程序的最後部分,它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理行使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定局。關於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布是由第I章規定的;國際初審是由第II章規定的。(在PCT專業詞「國家」局,「國家」階段,或"國家"費用也指地區專利局的有關程序)。
在絕大多數國家,專利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從而使專利體系能夠在現有的人力資源內得到最大的回報。在一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著專利申請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成員,PCT體系就可以幫它更好的處理工作量的增長,根據PCT體系,國際申請在到達國家局時,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形式審查,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了可能的審查。從而有利於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並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信息並幫助發展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
⑧ 專利法條約的介紹
《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 PLT),2000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同時通過的還有《專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屬以及《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參加這次會議的有130多個國家、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及20多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根據《專利法條約》規定,該條約應在10個國家向總幹事交存了批准書或加入書後3個月生效。2005年1月28日,羅馬尼亞成為第10個向WIPO遞交加入《專利法條約》文書的國家。為此,《專利法條約》於在2005年4月28日生效。
⑨ 中國是否加入專利法條約
我國是1994年1月1日正式復成為制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的,按照條約規定,一個國家在加人條約的同時,這個國家的專利局自動成為受理局。條約還規定了成為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條件,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必須符合條件並經條約聯盟大會指定才能作為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目前,中國專利局已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的國際審查單位。中文成為PCT的工作語言,我國加入PCT,加速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向國際標准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我國專利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與各國間的科技、經濟貿易往來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⑩ 專利法條約的作用
《專利法條約》旨在協調國家專利局和地區專利局的形式要件並簡化取得和維持專利回的程序。其規范的主要答內容有:1、取得申請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請人因未滿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請日的有關程序;2、適用於國家和地區專利局的一套單一的國際標准化形式要求,該要求與專利合作條約的形式要求一致;3、各局均應接受的標准申請表格;4、簡化的審批程序;5、避免申請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喪失權利的機制;6、適用電子申請的基本規則。同時,還規定了締約方專利局可以適用的最高要求,除了申請日條件是例外外,締約方專利局對本條約規定的事務,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條件。因此,締約方有自由從申請人和權利人的角度規定對他們更有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