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利限制
⑴ 商標權受限制有哪幾種情形
因合理使用而受到限制
大多數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均含有詞彙,這些詞彙內除少數為臆造詞彙以外,大多數為容普通詞彙,這些普通詞彙作為商標使用是建立在其已經產生的第二含義基礎之上,而作為其原本所固有的含義仍然存在,並且不受限制地在言論中被使用,不能因為一詞彙被注冊為商標而剝奪他人就該詞彙原本所固有的意義上的使用,也不應妨礙他人為說明其產品信息而誠實的使用注冊商標。即不得妨礙他人的合理使用。
⑵ 商標權受限制的幾種情形
因合理使用而受到限制
大多數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均含有詞彙,這版些詞彙除少數為臆造詞權匯以外,大多數為普通詞彙,這些普通詞彙作為商標使用是建立在其已經產生的第二含義基礎之上,而作為其原本所固有的含義仍然存在,並且不受限制地在言論中被使用,不能因為一詞彙被注冊為商標而剝奪他人就該詞彙原本所固有的意義上的使用,也不應妨礙他人為說明其產品信息而誠實的使用注冊商標。即不得妨礙他人的合理使用。
⑶ 我國商標權的限制有哪些
商標權的限制是指復對制商標使用權的限制,盡管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但他人在不會引起混淆和聯想的條件下的正常使用,原則上不應該受到禁止,並且,商標權的行使也不能成為限制競爭的手段。
基本類型
(1) 善意侵權
(2)首次銷售.即指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人銷售其商品之後,他人再次轉讓不能算做侵權行為.
(3)平行進口問題.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理論界主要以下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沒有侵權.一種觀點認為侵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個案認定.從商標侵權認定的復雜性來藍,應該說第三種觀點最具有可取性.
(4)關於更改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這一點在實務界和理論界都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曾經有一個案件,可供參考(北京楓葉服裝廠訴新加坡鱷魚服裝廠).另外德國有學者提出的"反向假冒"也是一個比較有建設性的觀點.
⑷ 商標權人析權利受到什麼限制
根據擔保法及有復關法律的規制定,商標專用權出質後,商標專用權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
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80條規定: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5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⑸ 商標權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
一、因合理使用而受到限制
大多數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均含有詞彙,這些詞彙除少數為臆造詞彙以外,大多數為普通詞彙,這些普通詞彙作為商標使用是建立在其已經產生的第二含義基礎之上,而作為其原本所固有的含義仍然存在,並且不受限制地在言論中被使用,不能因為一詞彙被注冊為商標而剝奪他人就該詞彙原本所固有的意義上的使用,也不應妨礙他人為說明其產品信息而誠實的使用注冊商標。即不得妨礙他人的合理使用。
(一)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
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只是在商標所用詞彙的普通本意上進行說明性的使用或為了說明與商品有關的真實信息使用一商標,商標權利人無權加以阻止,此為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
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2條關於共同體商標效力的限制中規定「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他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a)其自己的名稱或地址;(b)有關品質、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名稱、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標志,或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志;(c)需要用來標明商品或服務用途的標志,特別是用來標明商品的零部件用途的商標;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務中的誠實慣例。」歐共體一號指令第六條、《卡塔赫那協定》第105條、《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708條、美國商標法第33條、日本商標法第26條均作了與歐共體商標條例基本相同的規定,允許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我國實踐中也不乏這樣的案例,例如我國生產的電腦如同國外生產商一樣標明「inter inside'』,此為典型的合理使用。
我國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未規定商標權的限制,但在此之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9)第331號《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下列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的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地址;(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徵或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除此之外1988年商標局《關於將唐山作為產地名稱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意見》以及國家工商局工商標字[1996)第157號文件中強調「未經商標注冊人允許,他人不得將其注冊商標作為專賣店、專營店、專修店的企業名稱或營業招牌使用。」以上為我國商標許可權制方面的僅有規定,並且只是行政性的意見,沒有上升為法律。但實踐中有不少商標許可權制方面的案例可循。例如江蘇天寶葯業有限公司在其「雙歧天寶口服液」產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葯」等文字,商標局認為此既不是商標,也不是商品名稱,而是對該商品成分進行說明的文字,因此,不構成侵犯「三株」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①再如商標局在商標案字[1999)第637號文件中指出通化當地其他企業酒類商品上除使用自己的商標外,還善意使用「通化特色」字樣(如字體大小相同且並列使用)的行為不構成對使用「通化」商標的侵權。
除了行政機關之外,我國司法機關近年來也作出過類似的判決。福蘭德公司訴中關成公司一案中,石家莊福蘭德公司於1996年筍月注冊了「小秘書」、「秘書」商標,字體為半弧形的行書體,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即電話號碼速撥器、通訊之導航設備、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電腦記事本。中關成公司在其開發的藍點Linux2.0操作系統中,將「電子小秘書」命名為其KDE個人信息助理程序的名稱,其電子小秘書界面頂端有「電子小秘書」字樣,為宋體。審理中北京一中院認為:「電子小秘書」是藍點Linux2.0操作系統中的一個功能模塊的名稱,其標示的是該模塊的功能和用途,被告雖然在其用戶手冊、網站、安裝後的菜單及電子小秘書界面上使用了「電子小秘書」字樣,但這種使用僅指向該應用程序的功能和用途,並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另外被告在其系統的產品外包裝及安裝光碟貼面均未出現任何「電子小秘書」字樣,所以是合理使用,且使用方法亦是善意的,符合商業習慣,故不構成侵權。
所以,我們在考察是否合理使用時,首先應考察是否必須使用和使用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其次,考察主觀上是否是善意地使用,而後還要考察所表述的內容是否與客觀相符、表達的方式是否符合商業習慣。
(二)在先權人的合理使用
在先權人的合理使用是指一文字或圖案雖然被申請注冊為商標,但在此之前在該文字或圖案之上已經存在諸如版權、專利權之類的在先權利,則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在先權利人行使其在先權利,並且商標權人無權在與在先權人的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的范圍內行使商標權。
日本商標法規定得較為詳細,其第29條及第32條規定商標權人無權在可能與在先外觀設計權人或在先版權人的權利發生沖突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商標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標志的使用人以不違反公平競爭的方式繼續使用其標志,但有權要求該在先使用人:(1)將其使用局限在其原使用范圍;(2)在使用中以明顯的方式指示出其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並非同一來源,以防誤導公眾。這一規定與歐共體一號令第6條第2款的規定基本一致,該款規定如果他人效力僅限於當地的在先權利為有關成員國所承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不得用來禁止該在先權利人在商業中在原區域內使用該權利。而美國商標法在這一問題上走的更遠,根據美國商標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不發生混淆,在先權利人可以獲得共同注冊。
我國也有類似的情況,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經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三)比較廣告中的合理使用
比較廣告在歐美較為盛行,所以其商標法中也有充分的反映,例如澳大利亞1995年的商標法第122條將「使用商標作廣告中的比較」作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歐洲議會和委員會1997年10月通過的歐共體一號令及美國商標法第34條都有基本相同的規定,賦予了比較廣告以合法的地位。
歐美的比較廣告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他們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認為消費者對商品的各種特性有知情權,商品在全球范圍內流通而且同類產品品種繁多,同質產品不同生產者眾多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缺乏足夠的信息會無法比較和取捨,為了使消費者獲取盡量多的信息,享受統一市場的好處,比較廣告作為增加消費者信息的一個重要渠道應當允許,但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免貶損他人商品。比較廣告首先在20世紀後期的美國開始盛行,與此有關的訴訟此起彼伏,直接推動了有關法律的完善。美國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了比較廣告是否合法的原則性依據:被告對自己或他人的產品的陳述是否虛假或引人誤解;是否有意欺騙或至少可能欺騙大部分廣告對象;欺騙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物決定;廣告產品是否進行洲際貿易;原告是否可能受到營業額下降、聲譽受損的危害。美國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比上述原則走得更遠,甚至認為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只要被告不將其產品說成是原告的,生產者可以聲明「品質相當,價格僅為三分之一」、「被告某一產品相當於原告某一產品」之類的廣告詞存在。比較而言歐共體一號令對比較廣告規定較為詳細:「凡是直接或間接提到競爭對手或競爭對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都屬於比較廣告。」「比較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欺騙或可能欺騙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和影響消費行為的誤導性廣告。2.比較的商品或服務應限於同樣的需要或具有同樣的用途,禁止毫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之間比較。3.比較的內容應是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的有代表性並可核實的特徵(包括價格)。4.比較只限於指明競爭對手之必需的程度,不能導致混淆和誤認。5.不能貶損他人。6.帶有不同原產地名稱的商品不得比較。7.不得從比較中獲取不正當利益。8.不得直接使用對應模仿的方式。」應歐共體統一市場的需要其成員國均已按此規定修改了國內立法。
我國廣告實踐中在酒、飲用水、化妝晶、葯品等領域比較廣告為數不少,一般未直接點名比較,但紛爭亦不少,只不過沒有作出有價值的判決而已。直接點名的比較廣告雖然不多,但在我國早已出現,如甘肅皇台酒廠90年代的廣告詞「北有皇台,南有茅台。」我國如何規范比較廣告,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參考歐美規定的同時,有待深入探討。
(四)新聞報道等非商業性使用
美國商標法第43條(C)4規定非商業性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新聞報道及評論不得視為淡化。盡管其他國家沒有規定,但新聞報道和評論均不視為侵權.
二、商標權因懈怠行使而受到限制
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當其受到侵害時,因其無形的特徵難以被及時發覺,有些情況下侵權人自己也無從知曉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注冊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預防了侵權的發生,但它不可能疏而不漏。如果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大量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投入,形成一定的商譽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再無任何時間限制地提出該注冊商標侵犯其在先權利而要求撤銷,顯然有失公正。並且會造成商標雖已注冊,但仍處於不穩定狀態,顯然有悖商標制度的初衷。
為此各國均對撤銷商標的申請作了時間限制,讓商標所有人承擔及時發現並自我保護的責任,否則應對其懈怠行使商標權而付出相應的代價,即商標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超過一定的時限則不能申請撤銷他人注冊的商標,當然,惡意注冊不在此限。我國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41條規定對非惡意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的時間限制為5年,這與歐共體、美國、TRIPS等的規定相一致。那麼注冊5年之後未被撤銷的非惡意注冊商標即使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也將會合法存續。這樣在同一市場內就會出現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為不同的商標主體所擁有,在後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得對抗在先權利的存在,在先權利亦不得被援引來對抗在後注冊商標。實際上會出現兩個不同的商標主體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標的局面。因為歷史原因相同商標為不同市場主體所擁有的情況在我國一直存在,如「冠生園」蛋糕等食品,在南京、上海、武漢、重慶等城市都有企業擁有該商標,但互相之間又沒有任何關系。
⑹ 商標權的限制的相關規定
TRIPS協議做了一個原則性規定,即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敘述性詞彙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⑺ 商標權的限制的介紹
商標權的限制是指對商標使用權的限制,盡管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但他人在不會引起混淆和聯想的條件下的正常使用,原則上不應該受到禁止,並且,商標權的行使也不能成為限制競爭的手段。
⑻ 以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商標權人的權利受到什麼限制
根據擔保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商標專用權出質後,商標專用權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內但容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8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5條。 《物權法》第227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⑼ 商標權的限制的基本類型
(1) 善意侵權
(2)首次銷售.即指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人銷售其商品之後,他人再次轉讓不專能算做侵權行為.
(3)平行進口屬問題.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理論界主要以下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沒有侵權.一種觀點認為侵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個案認定.從商標侵權認定的復雜性來藍,應該說第三種觀點最具有可取性.
(4)關於更改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這一點在實務界和理論界都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曾經有一個案件,可供參考(北京楓葉服裝廠訴新加坡鱷魚服裝廠).另外德國有學者提出的反向假冒也是一個比較有建設性的觀點.
⑽ 注冊商標有什麼限制嗎
隨著知識產權的不斷普及,相信很多的企業與個人都越來越認識到了商標注冊的重要性,商標是企業的一種象徵,代表的是其企業的"門面",更是在經濟市場中的"通行證",隨著商標法法人不斷完善,對於商標注冊的要求也是越來越嚴格,辦理的時間也在不斷的進行縮減.
當下的社會有一種盛行的一種風氣,就是總有人想蹭知名商標的名氣,這種行為,說重了,是在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說輕了,是蹭知名度,打擦邊球.近日,就出現了這樣一篇報道,迅速的上了熱搜榜,相信大家對於"唐伯虎"這位歷史人物的形象,應該都停留在由周星馳主演的影視作品《唐伯虎點秋香》,電影中有這樣一個情節,祝枝山的成名畫作是"神鳥鳳凰(小雞啄米圖),而近日就有人想將《神鳥鳳凰圖》注冊為商標,並提交了申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神鳥鳳凰圖》的原作者並沒有將該圖申請注冊為商標,但是卻對該圖是享有著作權的.所以無疑該申請人將《神鳥鳳凰圖》注冊為商標,肯定是侵犯了原作者的在先權利,屬於是一種"蹭熱度"的行為.
這種行為,是不正確的.注冊商標,創建屬於自己的品牌,是通過一步一個腳印得到的,所以該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有關部門以涉嫌惡意搶注的商標被駁回.
1、不能存在危害國家的相關因素;
2、不能有和國家標志或者徽章相似相同的標志存在;
3、不能和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相似;
4、不具有顯著性的;
5、不具有獨占性的;
6、相關法律條文所禁止的.
注冊商標的意義是什麼呢?
注冊商標從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商標主要是通過對商標注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以及經濟上的效益,從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的作用.而對於每一個創業者來說、商標得注冊都是必須要跨過的一道坎,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團隊未組、商標先注.但是從國家法律上來說,注冊商標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商標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維護商品的信譽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