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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2-13 17:40:56

『壹』 專利侵權判定的原則是什麼試用圖例說明之

1.侵權判定的比較對象

『貳』 如何適用最高法專利侵權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2016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內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容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叄』 什麼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等同原則

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最重要的司法原則之一,也是專利法中倍受爭議的話題.專利權利要求與等同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專利的權利要求並不限於其字面含義,在專利司法中可以根據等同原則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將專利保護范圍擴展到專利技術特徵的等同物;另一方面,專利權利要求也對等同原則的適用形成制約,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不能超出語言本身的彈性限度,否則就是重寫權利要求.通過對專利權利要求發展的論述,該文分析了等同原則的產生背景.該文還討論了等同原則的法理基礎,認識到等同原則是專利制度中平衡專利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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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最重要的司法原則之一,也是專利法中倍受爭議的話題.專利權利要求與等同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專利的權利要求並不限於其字面含義,在專利司法中可以根據等同原則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將專利保護范圍擴展到專利技術特徵的等同物;另一方面,專利權利要求也對等同原則的適用形成制約,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不能超出語言本身的彈性限度,否則就是重寫權利要求.通過對專利權利要求發展的論述,該文分析了等同原則的產生背景.該文還討論了等同原則的法理基礎,認識到等同原則是專利制度中平衡專利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這一宗旨的體現,在實踐中又體現著衡平的特性.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肆』 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否認定部分侵權」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否認定部分侵權」問題的答復:判斷版專利侵權通常適用「權全面覆蓋」原則,即被控侵權產品要具有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方能認定侵權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權的問題。就本案來說,權利要求1記載的是粉鍍鋅的方法,權利要求2記載的是粉鍍鋅裝置,兩者均為獨立權利要求,當被控侵權的方法具有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時,即構成對該方法專利權的侵犯;當被控侵權的方法和裝置同時具有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時,既構成對該專利的方法專利權的侵犯,也構成對該專利的產品專利權的侵犯。

『伍』 專利侵權要怎麼判斷有哪些方法

專利侵權要怎麼判斷?有哪些方法?怎樣判斷是否侵犯了專利權? 隨著科技的發展,大家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的提高,只有對專利侵權的認定有充分的認識,對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做出及時、正確的判斷,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且能有效的阻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那麼專利侵權要怎麼判斷?有哪些方法?專利侵權要怎麼判斷?有哪些方法?專利侵權要怎麼判斷?有哪些方法?權利侵權的認定,前提是必須有授權的專利及被訴侵權行為。專利侵權判定的首要任務是界定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以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為准,通過專利侵權認定,法院利用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權利要求解釋規則,比如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等,以及專利審判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准確、恰當地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從而界定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通過專利侵權判定,可以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准確、合理的解釋,清楚劃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邊界,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侵權認定需要先選擇權利要求的范圍,如果不選擇或者所有權利要求都選擇一般只審獨權。建議選擇獨權及個別從權,即保證保護范圍的最大化,又確保權利的穩定性。侵權認定最重要的判定方法是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是判斷一項技術方案是否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考慮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技術特徵劃分,並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徵逐一進行比較。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陸』 如何來判定發明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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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大匯總

司法審判原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正如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的那句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世界上也不存在絲毫不差的兩起案件,但這些並不妨礙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找出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和法律事實從而適用相同的審判原則,最終獲得相對的司法公正。

這樣看來,公平適用司法審判原則的關鍵還在於法律人的主觀能動性、相同的職業思維過濾以及相同的職業技能加工。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所謂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徵,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通過,2013年和2015年分別進行了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

缺點:

過分拘泥於權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圍常常不能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護。

二、等同原則

起源於美國,如今已經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同的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有人說它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等同特徵,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缺點:

適用標准難以統一導致的權利濫用。

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適用的過程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對比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經歷了從整體比對到逐個技術特徵比對的過程。學界關於對比對象理論的兩種主要觀點分別為整體等同理論和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1.整體等同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進行等同侵權判定時,看被控侵權物從整體上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是否等同。

2.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全部技術特徵也被稱為逐一技術特徵(element by
element),側重於對權利要求中每項技術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某些要素與權利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則可被判定為等同侵權。

全部技術特徵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由於對權利要求的擴大解釋而導致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採用技術特徵等同理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例,「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第一審法院採用的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法院的做法進行了糾正,採用了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estoppel)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後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後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後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重要的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獻原則

美國是最早適用捐獻原則的國家,在經典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訴Brass公司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於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點:

現階段,由於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方面的雙重欠缺,導致我國該原則的司法實踐困難重重。

五、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准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該爭議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准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六、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權,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一般採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對於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法律根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七、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是針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原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中心限定製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製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採用中心限定製的德國和曾採用周邊限定製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七條明確闡述了折衷原則: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准,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八、改劣發明原則

所謂改劣發明是指:「被控物以一個簡單的技術特徵來替換專利技術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徵,而將其它必要技術特徵加以利用實施,大體上能實現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但造成了專利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變劣,降低了其技術效果」。

在當今侵權方法日益多樣化的趨勢下,對改劣發明的理解和法律適用的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改劣發明是否構成侵權,美國和英國的態度截然相反,在我國專利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也同樣尚存爭議、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主張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主要理由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都希望使自己的專利保護范圍盡可能的大,同時又能順利通過審查;或保證日後專利權不會被宣布無效。一般專利權人都會將效果好的技術方案寫進權利要求,而放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但在侵權判定的時候,卻又主張將專利權人放棄的效果差的技術方案給予法律保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市場來進行淘汰,這應該適用的是市場的規律,而不能強行通過判定侵權對其進行禁止,這對社會公眾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專利侵權審判指南》給出了明確支持改劣發明不構成侵權的規定,顯然至少在北京地區,該項原則是適用的。

法律依據:

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接下來要介紹的多餘指定原則和反向等同原則,一個正在遠去,一個尚未到來!

九、多餘指定原則

最高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次修改,將第十七條第一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必要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修改為「全部技術特徵及等同特徵」,這不僅是與2009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規定的全面覆蓋原則一脈相承,也被認為是對司法實踐中曾經使用過的多餘指定原則的終結。

多餘指定原則又稱「排除非必要技術特徵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權物中不含有該項多餘特徵,仍可以認定被告侵權。

對於是否應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適用這一原則,世界各國意見不一。英國法院承認這一原則,但認為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必須衡量這項特徵在權利要求中的作用,並且推定撰寫人在權利要求中加進這項技術特徵的用意。美國在歷經多年的曖昧和搖擺後,終於在Hilton案中明確否定了這一原則。

目前在我國的專利司法審判中已經不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因此,專利申請人在撰寫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時,應依據在先技術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申請專利保護的范圍,切忌為了獲得較好的授權前景而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

十、反向等同原則

反向等同原則又稱為逆等同原則,該原則尚未在我國確立,但是隨著科技與法律的發展,這個原則正逐漸受到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領域的重視。

所謂反向等同原則指的是當被控侵權物再現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時,如果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相比,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是以與專利技術實質不同的方式、實現了與專利技術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則不應被認定為侵權。

反向等同原則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確立起來的,最初見於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認為Boyden的裝置已經為Westinghouse專利的字面范圍所覆蓋,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絕判定侵權成立,「……被控侵權物即便不在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內,侵權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過來也一樣。專利權人可以證明被控侵權物落入了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但如果被控侵權物在原理上已經發生了重大改變,使得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與專利權人的實際發明之間出現了脫節,那麼被控侵權物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沒有侵犯專利權。」該表述也成為了反向等同原則最初的雛形。

以納米技術為例,康奈爾大學的研究者所研發的一款「納米吉他」,該款吉他的弦由激光拉制而成,大約只有100個原子的寬度,其可以產生高於人類聽力所及頻率十七倍的音色。如果在這之前存在一種普通的六弦樂器,其權利要求十分廣泛,且並未限定器械的大小,則權利人很有可能宣稱上述「納米吉他」與其產品是等同的,換言之利用納米技術的技術方案很可能與傳統的同類技術方案形成字面等同。但是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納米級的器械具有不可思議的微小尺寸,其電子結構、傳導性能、靈敏程度、熔點以及機械性能等都顯著區別於與其相同的在先產品。可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反向等同原則的適用也許並不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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