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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

發布時間: 2021-02-13 03:14:32

A. 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的種類有哪些

在我國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形成了不同種類的商標,它們是依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使用目的、構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標准來劃分的。這些種類的商標在法律上的體現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實際上反映了商標發展的過程,商標功能增加的過程,對商標的保護日趨加強的過程。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的種類有: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不同所作的劃分,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志,而服務商標則是服務提供者標明其服務並與他人相區別的標志。在中國商標法中,1993年始對服務商標作出規定,意味著對商標使用對象的劃分更符合實際,確認了服務領域使用商標的必要性,當然也表明商標保護范圍的擴大,適應了現代經濟的需要。因此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這兩項法律規定表明,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於使用對象的不同。具體如何區別,則關鍵又在於如何界定服務一詞。比如,保險業、銀行業、旅遊業、廣告業、運輸業、電信業、學校、醫院等皆屬服務領域,包括營利性的服務和非營利性的服務。什麼樣的使用對象,應當使用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可以由管理部門做出劃分,但這兩種商標的本質特徵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規定是通用的,所以專門規定,商標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在本文中,有些內容只提到商品商標的規定,也並非是就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而是兩者適用同一規定。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並且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法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對於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徵,由法律加以確定,不容混淆,很明顯的一點就是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國際上都已先後出現,在一些國際條約中也已列入,在我國的行政法規中早於法律作出規定,反映了在現實中對這兩種商標是有需要的,它有利於樹立和維護生產經營集團的信譽,提高商標的競爭力,擴大商標的覆蓋面,獲取市場優勢,發揮商標的作用。對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與管理,其一般事項由商標法作出規定,而特殊事項則由商標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3.平面商標、立體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構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劃分。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僅規定了平面商標,即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在視覺上均呈現於一個水平面上的商標,實際的注冊中也僅受理了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對於立體商標,一些國際協定中列為可注冊商標,一些國家中也確認了立體商標。在我國,由於國內的需要和考慮了國際上的情況,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做出如下規定,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按照這項規定,我國受理注冊的商標為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就是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的商標。

4.普通商標、馳名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劃分。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都是相對而言的,馳名商標最早見於我國在1984年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具體內容列於該條約的第六條之二
商標: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馳名商標也做出了規定,並且比巴黎公約進了一步。其中規定,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兩份文件中,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做出明確統一的定義,但是馳名商標得到了確認。在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改時,也對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使之成為我國法律上認可的、受到保護的一種商標,同時在商標法中還對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准做出了規定,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些關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准,將使馳名商標與其他的商標有所區別。

B.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注冊原則採用是什麼

所謂自願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通過申請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葯品(西葯、針劑和中成葯)和煙草製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C. 根據商標法及相關規定,我國注冊商標包括哪些類型

一、商標分類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也是作為申請商標注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
二、結構分類

1.文字商標
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2.圖形商標
指的是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其中又能分為:
a、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b、幾何圖形商標:是以較抽象的圖形構成的商標;
c、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對象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誇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3.字母商標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4.數字商標
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5.三維標志商標
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這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6.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不屬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7.總體組合商標 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相結合構成的商標,也稱復合商標。

8.聲音商標 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聲音商標。如美國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個音符編成一組樂曲,把它灌制在他們所出售的錄音帶的開頭,作為識別其商品的標志。這個公司為了保護其聲音的專用權,防止他人使用、仿製而申請了注冊。聲音商標目前只在美國等少數國家得到承認。

9.氣味商標
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它是商標。在中國尚不能注冊為商標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里的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還包括外觀專利權,著作權,肖像權等等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商標局只會和在先的商標進行對比,不會和其他權利對比,所以專利權人如果不提出異議,商標局會核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E. 我國商標法有哪些規定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我國巜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注冊原則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採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注冊原則。
二、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於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並不總是一個,那麼,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後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於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於不得以「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四、自願注冊原則。
所謂「自願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願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於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願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自願注冊原則,而是在自願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葯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准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於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並行的原則
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又一個突出特點.《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行保護的原則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糾紛提供了便利,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上述六項原則貫穿在《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中,構成我國商標權利保護的基礎。

G. 符合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的是哪些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版標志,包括文字、圖形權、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按照這項規定,我國受理注冊的商標為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就是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的商標。

H.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商標權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至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七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於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十五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為侵權人在知道權利人起訴後,就會存在消滅證據之心,所以權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5、開庭審理,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I. 我國第一部商標法是哪一年發布的叫什麼

中國第一部商標法是清末1904年由清政府頒布的,名為《商標注冊試辦章程》。但是這部商標法,並不完全是適應中國近代工商業和民族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在相當程度上,是在西方帝國主義國家的強迫下問世的。

1804年鴉片戰爭後,帝國主義各國用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門戶,強迫清政府簽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他們掠奪中國領土,勒索巨額賠款,開辟通商口岸和租界,並攫取種種特權。由於中國海禁大開,中外貿易日漸發展。西方列強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佔領中國這個大市場,紛紛要求保護本國商品的商標。

清政府為了調整日益復雜的商事關系,於1903年設立了商部,並開始制定各種商事法規。按照光緒皇帝「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議」的旨諭,陸續頒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等各種商事法規。對英人赫德提出的14務商標法規,商部表示極為不滿,認為「保護商標一事,原系商律中之一門」、「辦理商標,本是內務」。對於英國政府的險惡用心,商部洞若觀火,並奮起抗爭,極力奪回商標管理權。商部指出「惟注冊商品,同為行銷中國之貨物,華洋商標注冊公費及保護之法,自應無分軒輕」。明確提出,無論華洋商人,應一體保護,以示平允。

1904年,商部「采擇各國通例,參協中外之宜,酌量添改」,擬定了《商標注冊試辦章程》28條,《商標注冊細目》23條,於8月4日上奏,旨准頒行。這就是清末我國由政府批准頒行的第一部商標法規。

建國後,我國於1982年出台第一部商標法,1993年重新修改了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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