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專利制度
A. 簡述葯品專利申請的步驟
葯品申請專利與其他發明申請專利沒有什麼不同。??????? 申請專利既可去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機構(北京),也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設在個省會的專利代辦處。??????? 申請專利的條件要求:??????? 1、申請文件要齊備: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圖片或者照片;??????? 2、發明(成果),應該具有「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具體要求主要是別人沒有申請過的、成果是沒有公開過的(國際展覽會上公開、學術會議和技術會議上公開、未經發明人同意而泄露內容的除外);??????? 3、我們國家的專利審查制度是:對發明專利申請採取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實質審查);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採取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也叫登記制或不審查制度。其審查的主要內容為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發明是否重復。在公報上公布後,期限內若無異議即予授權)??????? 4、把一切准備好了後,當天就可以受理,當天就受法律保護。???????? 費用:申請費和發明申請審查費,數額(人民幣)為: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
B. 如何看待美國葯品專利制度中的專利期獨占制度
不管是不是葯品,只要是專利,就擁有獨占權,美國專利也不例外。
C. 新葯專利保護期限有多長
你在這里首頁 新葯專利保護期限,我國沒有特殊規定,即發明專利保護20年,實內用新型和外觀容設計保護10年。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專利保護期限也均為20年,但美國、日本有實施專利補償期限制度。美國是最早實施專利補償期限制度的國家。美國國會於1984年頒布了《葯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權期限補償法》,該法第二條規定:人用葯品、醫療器械、食品添加劑和色素添加劑發明的專利權人可補償部分因其專利產品等待聯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專利權保護時間。美國的延長期等於1/2(臨床試驗階段時間) 加上申報階段時間,延長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自FDA批准後,其實際的保護期不能超過14年。日本專利補償期限起算於專利登記日、臨床試驗開始日中較後的日期,終止於獲得行政許可之日,總補償期限不得超過5年。申請必須在接到上述行政許可後三個月內提交,但不得在原始專利保護期屆滿之後提交上述申請。專利期限補償適用於人用或者獸用葯物、人用或者獸用診斷試劑或材料,醫療用途,不適用於醫療器械或者裝置。期望我國也盡早設立專利葯物保護期的補償制度,促進葯品研發進入良性循環。葯品專利申請
D. 葯品注冊申請中有關專利權的規定
葯品注冊申請中有關專利權的規定,根據我國《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葯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葯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的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評價,並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葯品注冊申請中有關專利權的規定葯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葯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申請、進口葯品申請和補充申請。境內申請人申請葯品注冊按照新葯申請、已有國家標准葯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葯品注冊按照進口葯品申請程序和要求辦理。申請葯品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並報送有關資料和葯物實樣;進口葯品的注冊申請,應當直接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葯品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葯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葯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後核發葯品批准文號、《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葯品注冊申請批准後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解決。專利權人可以依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最終裁決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生效判決,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侵權人的葯品批准文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據此注銷侵權人的葯品批准證明文件。註:葯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葯品注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在該申請獲得批准後持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機構。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葯廠商。
E. 淺談葯品專利保護的利弊
淺談葯品專利保護的利弊,葯品專利是重要的知識產權之一,葯品產權的專利專的安全性與人們的生活屬健康息息相關。接下來小編和大家淺談一下葯品葯品專利保護的利弊是怎樣的。葯品專利保護的利弊淺談葯品專利保護的利弊首先,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和可復制性特點,醫葯科技創新必須及時轉化為產品,才能創造財富和價值。發達國家往往將其葯品銷售額的10%?15%用於新葯的研究與開發,其目的正是新葯研製產業化後的高額利潤。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實施, 可以從法律和行政等各方面促使高新技術轉化為生產,有利於加強科研與生產管 理,解決科研與生產相脫離的問題。同時,專利制度不可避免的有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為持有和保護專利,企業付出了相當大的人力物力。2、一些專利流氓公司出現。3、催生很多無用專利。有種說法說中國大學盡管每年有很高的專利授權量,但其中99%都是無用專利。4、對一些老企業老說,經過多年的運營和積累,手握大量的專利武器。但這對新企業發展來說無疑是巨大的阻礙。倘若有公司對一家新公司使用專利武器,在短期內前者處於大大的不利地位。
F.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專利保護
(1)保護的對象及條件
葯品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是葯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葯即活性成分、新的葯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或其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相比,該葯品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葯品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由此可見,葯品專利保護的是世界范圍內最新的、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後方才開發出來的葯品或制備工藝,而所有填補國內空白的仿製葯則不具有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穎性,因此是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的,這種要求顯然遠遠高於其它行政法規。然而,在實用性方面,葯品專利只要求該葯品或者制備工藝能夠在產業上應用,即具有產業化前景即可,而且,這種產業化應用主要是就其從技術上對疾病的治療效果而言,而不對其毒性及安全性進行嚴格的審查。一般來講,為了搶時間,由動物試驗證明了葯品的治療效果後即可申請專利,而不必等到臨床試驗完成以後,在這方面,葯品專利的要求遠遠低於其它行政法規。
(2)保護的目的及作用
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研開發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概括地講,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一是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發明創造需要風險投資,尤其是葯品發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獲得成功的可能,而一旦開發出新葯,別人即可隨意仿製,發明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就會嚴重挫傷其積極性,以致於根本沒有人去主動開發新葯。而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得到豐厚的回報,不僅能夠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能得到一定的收益,從而繼續開展新的發明創造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更新換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研究分析得出結論,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的新葯品就不會被發明出來。
二是促進技術情報交流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如果沒有專利制度,新葯研究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開發者就不會公開其技術情報,從而無法避免別人的重復研究;另外,一旦某人的新葯品或新工藝取得了較好的市場效益,眾人就會一哄而上,爭相進行水平不高.的仿造,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專利制度一方面促進了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使得人們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點上研究開發更新更好的葯品或工藝,可以大大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另一方面,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仿製,使得人們不得不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等資源用於研究開發新葯品和新工藝,由此提高了資源利用的效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是首先通過專利文獻披露的。在研究開發工作的各個階段注意利用專利文獻,不僅能夠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而且能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
三是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的作用。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科研與生產嚴重脫節,科研機構普遍存在重論文輕市場的傾向,國家花費了巨大投資研究成功的科研成果常常以發表論文或評獎的形式而告結束,往往難以產業化,並沒有真正變成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這無疑也是國有資產的一種巨大的浪費和流失。而專利制度則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和專利權人只有在其發明創造實施也即產業化以後才能得到回報,這就有效地避免了前期投入的無端浪費,並且可以為以後的研究開發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有利於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科研體系。
四是為技術進出口貿易提供良好法律環境的作用。過去,由於沒有專利保護,外商在向我國企業出口先進技術時往往心存疑慮,或者借機索取高額附加費用;我國企業向外商出口技術時,由於沒有獲得專利權,信譽沒有保證,從而無法避免對方拚命壓價。而專利制度則可以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有效地促進我國的技術進出口貿易。
(3)保護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際上,在自申請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保護效力是逐步加強的。由於我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在一種新葯品發明申請專利後但尚未向社會公開之前,其他人實際上還無法得知該發明的內容,因而就談不上侵犯專利權,如果有相同的葯品發明在此期間被公開製造,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原因是專利權尚未產生,而對方既不能再申請專利、也不能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因此,該階段可以視為雙方互不幹涉的過渡期;在專利申請公開後但尚未授予專利權之前,由於公眾已經可以得知發明的內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間實施其發明,申請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期間稱為臨時保護期;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此期間,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處理,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因此,專利權具有獨占性。也就是說,專利保護的創新葯品是唯一的,其獨占性可體現在對市場利益的壟斷,包括對創新葯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的壟斷,其巨大的經濟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4)司法救濟途徑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葯品的專利保護對新穎性的要求很高,但對實用性的要求較低。由於專利保護是符合人世後必須履行的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規則的,其保護具有獨占性,法律效力是最強的,因而人世後還會不斷改進和發展。
G. 建立葯品專利鏈接制度什麼時候能落地
你在這里首頁 新葯專利保護期限,我國沒有特殊規定,即發明專利保護20年,實版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權10年。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專利保護期限也均為20年,但美國、日本有實施專利補償期限制度。美國是最早實施專利補償期限制度的國家。美國國會於1984年頒布了《葯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權期限補償法》,該法第二條規定:人用葯品、醫療器械、食品添加劑和色素添加劑發明的專利權人可補償部分因其專利產品等待聯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專利權保護時間。美國的延長期等於1/2(臨床試驗階段時間) 加上申報階段時間,延長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自FDA批准後,其實際的保護期不能超過14年。日本專利補償期限起算於專利登記日、臨床試驗開始日中較後的日期,終止於獲得行政許可之日,總補償期限不得超過5年。申請必須在接到上述行政許可後三個月內提交,但不得在原始專利保護期屆滿之後提交上述申請。專利期限補償適用於人用或者獸用葯物、人用或者獸用診斷試劑或材料,醫療用途,不適用於醫療器械或者裝置。期望我國也盡早設立專利葯物保護期的補償制度,促進葯品研發進入良性循環。葯品專利申請
H. 簡述葯品專利期限如何劃分
你在這里首復頁 新葯專制利保護期限,我國沒有特殊規定,即發明專利保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10年。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專利保護期限也均為20年,但美國、日本有實施專利補償期限制度。美國是最早實施專利補償期限制度的國家。美國國會於1984年頒布了《葯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權期限補償法》,該法第二條規定:人用葯品、醫療器械、食品添加劑和色素添加劑發明的專利權人可補償部分因其專利產品等待聯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專利權保護時間。美國的延長期等於1/2(臨床試驗階段時間) 加上申報階段時間,延長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自FDA批准後,其實際的保護期不能超過14年。日本專利補償期限起算於專利登記日、臨床試驗開始日中較後的日期,終止於獲得行政許可之日,總補償期限不得超過5年。申請必須在接到上述行政許可後三個月內提交,但不得在原始專利保護期屆滿之後提交上述申請。專利期限補償適用於人用或者獸用葯物、人用或者獸用診斷試劑或材料,醫療用途,不適用於醫療器械或者裝置。期望我國也盡早設立專利葯物保護期的補償制度,促進葯品研發進入良性循環。葯品專利申請
I. 葯品專利期延長或葯品專利期補償制度有哪些不足和缺陷
國外大型醫葯研發公司,自負盈虧,要對自己負責,對股東負責。現在葯品研發成本巨大,失敗率超過90%。而且研發時間長,一個成功上市的葯成本高達數十億美元。
而FDA的專利期限,並不是葯品上市開始計算,而是葯品申請研發開始計算,所以專利前幾年基本都是燒錢,並無大礙收益。葯品成功上市後,也就只剩幾年的專利期,醫葯公司為了收回成本只能提高葯價,使葯物能在專利到期前收回成本乃至盈利。
所以專利延長,反而能有效抑制新葯上市時極高的價格。
如果醫葯公司無法收回成本和盈利,由於自負盈虧。而這款葯品治療的受眾不多,或者同類競爭大的話,醫葯公司可能終止研發。這樣上市的新葯只會越來越少,受苦的最終還是病人。
兩種情況就
第一:是病人的病,有葯卻無力購買,但是總會有一些機會得到治療。
第二:就是為病人管你有錢沒錢,根本沒有可以治療你疾病的葯品。也沒醫葯公司研發這個葯。
所以專利延長為有利有弊,總的來說對人類戰勝更多疾病是有利的。
不能盡快獲得低價的仿製葯,對病患不利。葯品定價考慮因素比較多,政策指導,研發成本,葯品市場,同類葯品的可替代性,葯品靠專利獨占市場周期等。我個人認為最後一點所佔考量比例微乎其微。葯企在每次專利懸崖來臨時都在拚命的挖掘外圍專利變相延長獨占期,巴不得自己永遠高價出售賺得盆滿缽滿,這是從主觀的利益驅動來看。此外,專利不是銅牆鐵壁,重磅葯問世後有多少雙眼睛盯著其專利試圖抓住不足無效掉後仿製,沒有幾個獨占企業敢高枕無憂的考慮著專利期還長,降低點價格慢慢賣,都是迅速高價收回成本。再者,葯品不同於其他商品,是剛需,當然也有吃不起高價葯的不少人,但這部分潛在消費者,企業在對既往市場調研的時候已經排除在外,難道能寄希望於他們對低收入人群的同情?反觀以往的情形,專利懸崖後,仿製葯價降到底,原研葯為了爭取市場佔有率也主動降價,競爭才能促進價格合理化,壟斷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