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救濟
您好,民事救濟模式——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申請和建議人民法院對侵權人予以民事制裁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前序明文規定並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項下一個民事權利,轉讓人享有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商標申請權是其實施商標轉讓行為的前提,只有商標專用權人或商標申請人才能從事處分商標權的轉讓行為。商標轉讓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亦應遵循《民法通則》、《合同法》關於當事人主體資格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標的及內容、形式合法等規定。據此,商標實務中常見的未經商標權人同意非法轉讓商標的行為無疑剝奪了商標權利人自由處分的權能,割裂了商標權人與商標之間的權屬關系,本質上都是對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無論商標局是否已經核准轉讓,原商標權人都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做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 商標權被侵犯後的行政救濟方式都有什麼
發生商標侵權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注冊人一旦發現自己的商標受到侵害,即可向侵權人所在的或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審核後,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則予以立案:
(1)有商標侵權的事實存在;
(2)需要給予行政處罰;
(3)屬於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轄范圍;
(4)人民法院對此案件尚未受理。
立案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審、告知、聽證等一系列程序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侵權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2)侵權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侵權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侵權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標注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但該調解沒有強制效力,調解不成時,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行政渠道解決糾紛的好處在於程序相對比較簡短、查處迅速、打擊有力。對商業活動而言,效率就是財富,因而程序的經濟性對於商標的保護至關重要。但行政查處的不足是民事賠償不能總令當事人滿意,其根本原因在於行政機關所負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正常的經濟市場秩序,在查處侵權案件中其著眼點在於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使市場恢復正常秩序,民事賠償不是其主要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正是基於此,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中的民事賠償部分不滿意,當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3. 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犯後,被侵權人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1、行政救濟方式
行政救濟是指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據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回的行為答給予行政處理,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是我了兩個主要的行政執法機關。
2、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是指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了制止事態的擴大、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或防止有關證據滅失而臨時採取的行動,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證據保全
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 商標被侵犯後怎樣救濟
您好,1、行政救濟方式
行政救濟是指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據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理,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是我了兩個主要的行政執法機關。
(1)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權的保護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對於認定構成侵權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不願協商或協商後達不成協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是否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2)海關對商標權的保護
我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與進出境貨物有關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在實踐中,為得到海關更好的保護,商標權利人應向海關總署進行海關備案。備案可以預先進行,也可以在申請保護的時同時進行。
2、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是指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了制止事態的擴大、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或防止有關證據滅失而臨時採取的行動,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證據保全
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 商標侵權採取哪些救濟措施
1、行政救濟方式
6. 對於商標侵權行為可以在起訴前有哪些救濟措施
你好,可以舉報到工商局或者自己找侵權人協商,主要是保留固定侵權證據,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7. 商標淡化的侵權救濟
傳統的商標侵權是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而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的規定是判斷商標侵權與非侵權的一條界限,其最實質的內容是,商標權的效力不及非類似商品,只有將與他人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用於與該商標所標識的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才產生商標侵權。換言之,如果將與他人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用於該商標所標識的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則不構成商標侵權。如「娃哈哈」是飲料的商標,如果有人在自己生產的飲料上也使用「娃哈哈」或「樂哈哈」商標則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同是飲料產品,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從而侵害商標的識別性。但若將「娃哈哈」、「樂哈哈」使用於與飲料行業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兒童鞋、兒童服裝上,由於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所以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的這種「同類保護」(或言「專屬保護」)是建立在商標識別功能保護的基礎上。傳統商標理論認為,商標作為一個符號本身並不具備任何保護意義,只有當這一符號被用來指定其一特定商品的時候,為了避免其他人在同樣或類似的商品上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號從而造成混淆,法律才賦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冊人一種獨占權、排他權。因此,混淆的可能是認定侵權的前提,沒有混淆就沒有侵權。
商標淡化恰恰突破了傳統商標權的這一理論基礎,即使不存在實際上的混淆,也可能構成一種侵害。也就是說,它針對的是將與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於與該商標所標識的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由於不相同也不相類似,產生混淆可能性不大,但肯定會產生聯想,只要有聯想就可能構成侵害。例如,「可口可樂」是飲料的馳名商標,如果將之使用於葯品上,盡管飲料與葯品是不同商品,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不大,但它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各種聯想,以為生產葯品的企業與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存在某種聯系,這也同樣構成一種侵害,這種侵害就是商標淡化。 隨著社會物質財富的日益豐富,市場上的商品琳琅滿目,提供的服務品種花樣繁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時,很少詳細考察商品的來源、產地、質量等基本情況,而是按照已經形成的習慣和長期選擇而認可的「牌子」來選購商品或服務。商標有證明商品質量的間接作用,這在馳名商標上體現得尤為明顯。馳名商標所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由於商標權人的長期經營與不懈努力,包括為擴張該商標自身的知名度所做的努力,以及對保持該商標所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的優秀品質所做的努力,使得該商品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了極高的聲譽,而標志該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也同時在消費者心目中獲得了巨大的聲譽。淡化行為使這種信賴削弱,消費者購買標有馳名商標的產品後,不能得到預期的產品質量與服務,其利益受到侵害。
總之,商標淡化是減少、削弱馳名商標或其他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其商譽的行為。對消費者來說,是對馳名商標的信賴利益及實際利益的損害。
8. 大陸法系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一般採取有哪些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有明確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