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案
㈠ 如何查詢美國專利
在進入美國專利局的網站後,點選左邊一欄Patents下的Search。接著,使用者會進入Patent Full-Text and Full-Page Databases的畫面,畫面上綠色區域屬於獲准專利,黃色區域屬於申請案的早期公開資料,兩區域各有快速檢索、進階搜尋、以及專利號碼檢索三種搜尋的方式。
(1)美國專利案擴展閱讀:
一、三種詳細方式:
1、快速檢索:使用者可以輸入單一兩個關鍵片語合(如AND、OR、和ANDNOT的組合)進行檢索,同時可指定關鍵詞所出現的欄位(如標題、發明摘要、發明人姓名等)與專利公告的年份。例如,要搜尋「專利權人」為Microsoft Corporation(微軟軟體公司),「發明名稱」為search engine(搜尋引擎),從1976年到現在的專利,則將檢索條件設定如下:搜尋結果如下:點選欲閱讀的專利,如美國專利第6,523,021號則會顯示專利的文字內容。
如下所示:要注意的是,這部分只顯示專利文件的文字部分,並不包括圖標。如果使用者對圖標有興趣,可以點選「Images」閱覽專利的TIFF圖片文件,如下所示。若欲閱覽專利的下頁,可按下專利左上角「Go to Page」下方的箭頭,進入下一頁;
2、進階搜尋:使用者可以輸入多個關鍵詞,並以代號指定關鍵詞出現的欄位進行檢索。例如:要搜尋「專利名稱」為camera(相機),「專利權人」為Sony(新力),「專利權人所位於城市」為Tokyo(東京),從1976年到現在的專利,則需要鍵入搜尋條件「TTL/camera and AN/sony and AC/tokyo」並選擇年份「1976 to present」,如下:進階搜尋:使用者可以輸入多個關鍵詞,並以代號指定關鍵詞出現的欄位進行檢索。
例如:要搜尋「專利名稱」為camera(相機),「專利權人」為Sony(新力),「專利權人所位於城市」為Tokyo(東京),從1976年到現在的專利,則需要鍵入搜尋條件「TTL/camera and AN/sony and AC/tokyo」並選擇年份「1976 to present」,如下:專利號碼檢索:利用專利號碼或專利申請案的公開號碼搜尋進行檢索。關鍵詞檢索可說是一般使用者最常用的檢索方式,但是這種方式容易遺漏掉某些專利。
3、利用美國專利分類號來做檢索。美國專利分類號給予各技術類別技術不同的分類號碼,有系統的將專利依技術類別分類。利用分類號檢索,可取得較完整的專利資料。
二、申請美國專利的各種途徑:
1、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需要在中國專利局預先做保密審查,保密審查通過後,即可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
2、通過巴黎公約向美國申請專利(優先權只有12個月);
3、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向美國申請專利(優先權可以達到30個月)。
三、美國專利申請所需的材料: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宣誓書及委託書;
3、優先權:如果同一發明(或外觀設計)已向其它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美國主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包括台灣)一年之內向美國專利局申請(如是外觀設計,則為半年)。
4、新穎性之要求(先發明原則及一年優惠期原則):發明在美國或其它國家已取得專利或已公開於出版刊物,或在美國已公開使用或販售超出一年,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則仍具有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網路專利國際申請
㈡ 按照美國法律,美國專利侵權判定是怎麼判的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涉及侵權問題,該條款只是開列了一串侵權行為,並且指出這些侵權行為指向的目標是「獲得專利權的發明」,但卻沒有進一步指出如何判斷一項專利是否遭到了侵權。美國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使用了兩種證據以供使用。即美國專利侵權如何判定的證據。
一、內在證據。即由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專利審查檔案組成。法院要求將所有內在的證據記錄加以考慮來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第二是外在證據,包括從字典的定義到專家證據。初審法院的法官有決定是否採納外在證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如果內在證據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則不需要對外在證據加以考慮。
二、字面侵權。字面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某一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具備了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或者說權利要求里的每一個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找到,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對該專利的字面侵權。
三、等同侵權。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長久以來問題最多、爭議性最強的當屬等同原則。等同理論起源於美國,用於調整日益多樣化的發明和專利說明書解釋程度之間的界限,通常作為強化專利權的理論根據被使用。等同侵權是相對於字面侵權而言,其含義是指:被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某一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雖然與權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樣,但兩者只有非實質性的區別;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等同於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限定或要素,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對該專利的等同侵權。
㈢ 美國專利申請案與可專利性知多少
專利保護具有地域性,即技術方案只能在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國家或地區獲得內保護。在容中國申請並授權的專利,不能在美國獲得保護,反之亦然。因此,在中國還是美國申請專利,取決於你想在哪裡保護你的技術方案。
可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同時申請專利,也可以在現在一個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如中國),然後在優先權期限內根據相關規定向其他國家或地區(如美國)申請專利。
㈣ 關於美國專利中的完全繼續申請
回答補充:
不論是CA/CIP,還是你沒有說到的Division(分案)都是與母案同時到期。
這也就回是為了避免專利權無答限延長。
另外,對於什麼時候提CA或CIP沒有時間上的規定,只要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都可以。換句話說,可以一直CA\CIP下去。
CN無所謂的接續案或部分接續案,只有國內優先權和分案申請(相當於US的Division)的說法,不過國內優先權的,母案是要視為撤回的,不會與子案同時存在。
完全繼續申請?這是個啥名詞?
正確的叫法應該是接續案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
還有一種說法是部分接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或許就是想對你說的「完全」吧,這個是部分的。
對於CA來講,說明書必須保證完全一致,只能Claim不同,CIP來說,說明書允許有新增加的內容。
你說的兩個專利,是同時生效的,措詞變化,很有可能帶來范圍的變化。這樣做的好處,主要就是看之前的專利(母案)寫的不夠好,范圍不夠恰當,需要通過後一個進行完善。換句話說,你可以看著競爭對手的產品來修正你的權利要求。
㈤ 美國專利訴訟案件材料是公開的嗎
咨詢美國有關部門。
㈥ 按照美國法律,美國專利侵權判定是怎麼判的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涉及侵權問題,該條款只是開列了一串侵權行為,並且指出這些侵權行為指向的目標是「獲得專利權的發明」,但卻沒有進一步指出如何判斷一項專利是否遭到了侵權。美國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使用了兩種證據以供使用。即美國專利侵權如何判定的證據。
一、內在證據。即由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專利審查檔案組成。法院要求將所有內在的證據記錄加以考慮來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第二是外在證據,包括從字典的定義到專家證據。初審法院的法官有決定是否採納外在證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如果內在證據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則不需要對外在證據加以考慮。
二、字面侵權。字面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某一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具備了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或者說權利要求里的每一個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找到,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對該專利的字面侵權。
三、等同侵權。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長久以來問題最多、爭議性最強的當屬等同原則。等同理論起源於美國,用於調整日益多樣化的發明和專利說明書解釋程度之間的界限,通常作為強化專利權的理論根據被使用。等同侵權是相對於字面侵權而言,其含義是指:被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某一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雖然與權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樣,但兩者只有非實質性的區別;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等同於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限定或要素,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對該專利的等同侵權。
㈦ 美國專利訴訟規則 判例 怎麼樣
一、美國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的基本情況
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於2001年1月1日最先實施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以來,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已經成為美國專利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國有29個聯邦地區法院已經正式實施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
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主要涉及專利侵權案件和專利無效案件的訴訟程序時間安排、信息披露的要求、侵權案件及無效案件的訴訟文件的提交,以及馬克曼聽證程序的過程及時間表。需要特別指出,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只是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的重要補充,不能取代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
由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對美國境內的專利上訴案件擁有排他的專屬管轄權,因此美國專利法在實體內容方面是統一的。但是從訴訟程序方面來說,不同的聯邦地區法院制定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之間可能會存在一些差異,但是這些規則只是涉及專利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
二、專利侵權訴訟案件
美國大多數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規定,自案件管理會議(the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簡稱「CMC」)召開之日起14天至30天之內,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當事人應當將其訴訟主張送達給對方當事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美國俄亥俄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根據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規定提出答辯或者動議後15天之內,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當事人應當將其訴訟主張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再如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和華盛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規定,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當事人應當在案件管理會議召開前10天內將專利侵權訴訟主張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所有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要求,原告(專利權人)必須在專利侵權訴訟主張中確認被侵犯的專利權利要求,同時將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比表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原告(專利權人)應當確認被控侵權行為是字面侵權和/或等同侵權。多數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要求,原告(專利權人)必須告知涉案專利的優先權日,涉及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規定的「手段+功能」的術語。
少數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要求原告(專利權人)必須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確認被訴專利侵權行為是哪種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那些涉及幫助侵權或者引誘侵權的案件來說,這樣的規定顯得特別重要。
另外,對於專利侵權訴訟主張中是否必須披露對方當事人的專利侵權行為屬於故意侵權行為,不同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也不盡相同。
三、專利無效訴訟案件
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專利權人的,有關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規定則基本上都是針對被訴侵權人的。因此,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對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規定大體上就參照了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規定。對於專利無效訴訟主張來說,所有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的核心就是要求,被訴侵權人必須披露其據以主張涉案權利要求具有可預見性和或具有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同時還必須將現有技術與涉案權利要求的每項技術特徵進行對比後形成的對比表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對於涉案權利要求的顯而易見性來說,大多數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要求,被訴侵權人必須對其所依據的現有技術的特定組合予以確認。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中其他一些較為常見的規定包括提出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當事人必須確認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規定的「手段+功能」的處理,必須提出涉案權利要求的明確性問題、可實施性問題以及書面描述的充分性問題。
進入新世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客體的范圍)不斷作出新的判決,因此在專利無效訴訟主張中以專利法第101條為依據提出專利無效變得越來越重要。另外,在專利無效訴訟主張中,提出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當事人也常常將涉案專利不具有強制性作為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一部分,例如專利權人的不當行為或者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等。大多數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對此未作規定和要求,但少數聯邦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卻作了明文規定,例如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和俄亥俄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對於專利無效披露的時間,不同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之間差別較大,例如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規定專利無效披露的時間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送達後兩周之內,加利福尼亞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則規定專利無效披露的時間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送達後兩個月之內。
四、訴訟主張的變更
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主要通過兩種方式解決訴訟主張的變更問題。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了初始/初步訴訟主張和最終訴訟主張,最終訴訟主張獨立於初始/初步訴訟主張。當事人需要將這兩種訴訟主張都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另外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則只規定了單一的訴訟主張,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的訴訟主張就自動成為最終訴訟主張,當事人在該特定時間點之後可以根據特定原因再進行變更,例如為遵守法院做出的對己不利的權利要求解釋令而變更訴訟主張、為其他正當理由(good cause)而變更訴訟主張等。
五、訴訟文件的提交
在一般的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在什麼時間提交什麼類型的訴訟文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於專利訴訟來說,這一問題就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專利訴訟中的很多訴訟文件都包含一些比較敏感的商業信息。同其他類型訴訟案件的聯邦地區法院規則相比,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通常規定,對於某些訴訟文件,按照規定負有提交責任的當事人應當主動向法院提交,並不需要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甚至審理案件的聯邦地區法院可以依職權要求提供。至於訴訟文件中需要披露的問題,有一些代表性的條款。
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來說,例如得克薩斯州東區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送達其侵權訴訟主張時,應當提交足以證明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專利所保護發明的每一項銷售或者允諾銷售的文件。」再如「可以證明涉案專利優先權日之前有關專利所保護發明的概念、實施應用、設計、開發的所有文件」,以及「每項涉案專利的申請檔案的復印件」等。
對於專利無效訴訟案件來說,例如得克薩斯州東區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要求,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送達其專利無效訴訟主張時,該當事人應當提交「源代碼、說明書、原理圖、流程表、插圖、配方或者其他文件,足以說明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的對照表中被控侵權產品的構成要素的操作情況」,同時還應當提交「未出現在涉案專利申請檔案中,但在專利無效訴訟主張的對照表中確認的每項現有技術的復印件」。
在涉及故意侵權案件或者引誘侵權的案件中,律師意見的披露也是一項重要問題。很多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要求當事人在聯邦地區法院做出「權利要求解釋令」後要提交其律師的辯解意見或者提交放棄辯解權利的聲明。
六、權利要求的解釋
幾乎所有的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都規定了權利要求解釋的過程及相應的時間表,具體包括術語交換的時間、提交權利要求解釋建議的時間、提交權利要求解釋簡要的時間、提交權利要求解釋共同聲明的時間以及進行馬克曼聽證程序的時間等。
有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對權利要求解釋中術語的數量進行了限制,最常見的規定就是最多不超過10個術語。另外一些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還要求雙方當事人要盡力「減少或者解決分歧」。
對於當事人交換權利要求解釋簡要的方式,大體上可以分為同時交換和先後交換,其中先後交換一般都是提出訴訟主張的當事人先提交權利要求解釋簡要。在交換權利要求解釋簡要方面,最為特殊的就是伊利諾伊州北區專利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該聯邦地區法院規則規定,被訴侵權人應當首先提交權利要求解釋簡要,因為專利權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的解釋很可能就是「平常意義」的解釋。
㈧ 怎麼申請美國專利申請中的分案申請
美國專利申請中的來分案自申請(DivisionalApplication)DA通常是在母案申請時,審查員認為申請實質上包含兩個以上發明權利要求時,經申請人同意選擇其中一項發明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其它部分權利要求在母案未放棄或領證之前,可要求分案申請而另外處理,該分案申請的申請日與母案相同。提出DA的目的通常是為了保護沒有被保留在母案的權利要求中的發明。 關鍵詞:美國專利請求不公開 美國專利申請可以請求不公開,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該美國專利必須沒有在實施18個月公開制度的國家有在先申請; 該美國專利在提出不公開請求後,也不得向實施18個月公開制度的國家提出申請。
㈨ 美國分案和接續案的區別
分案(Divisional):通常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結果。分案的一個好處在於有可能可以利用Restriction Requirement來規避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鑒於法院對double patenting的最近判決,可以有效利用這一點——把需要爭取的各方面權利盡可能列在母案里,讓審查員給Restriction,以此來規避基於同族申請的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拒絕。通常說明書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如果申請人認為母案的權利要求沒有包含所有發明,申請人可以通過continuation來繼續要求餘下的發明。Continuation的權利要求可以和母案重疊。例如,為了得到快速授權,申請人在母案里重點爭取范圍小的權利要求,然後遞交Continuation來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 通常說明書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in-part:慎重使用。新加的東西不享有母案的優先權,但是專利有效期從母案的申請日算起(浪費專利有效期)。同時,由於現在美國新專利法已經實施,如果母案適用舊專利法,CIP含有權利要求涉及新加的內容,那麼現在遞交的CIP申請很有可能使得CIP不再適用舊專利法而需要在新專利法之下進行審查和訴訟。
㈩ 美國專利有幾種形式
美國專利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和植物新品種三種類型。
1、美國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分別自注冊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繳納維持費。保護范圍涉及組合物或者使用該組合物的方法的專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長,最多可以延長5 年。
2、美國外觀設計專利:自注冊日起十四年。公開後於半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這是美國專利新穎性判斷上和中國專利的一個重大差別)。
3、植物新品種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分別自注冊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繳納維持費。
(10)美國專利案擴展閱讀:
美國申請專利所需資料:
一、美國發明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
1、說明書、請求專利部份及圖,
2、宣誓書及委託書,
3、小個體申報書(申請人為個人,或少於500人之小企業體,或非營利性團體)。
二、臨時申請案:
1、說明書、圖及所有發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國籍,
2、小個體申報書。
三、主張優先權:
如果同一發明(或外觀設計)已向其它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美國主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包括台灣)一年之內向美國專利局申請(如是外觀設計,則為半年)。
四、新穎性之要求(先發明原則及一年優惠期原則)
一發明在美國或其它國家已取得專利或已公開於出版刊物,或在美國已公開使用或販售超出一年,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則仍具有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美國專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