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原則
Ⅰ 專利申請有哪些基本原則
申請專利需要遵循的原則有:
在先申請原則
申請專利遵循在先申請的原則,當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容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情況下,專利權授權給最先申請的人。我們在提交申請前一定要檢索專利避免出現重復的專利。
形式原則
專利申請有很復雜的流程和手續,只有按照規定要求提交申請資料,並得到了專利局授權,申請人才會獲得專利權。如果沒有不按照專利局規定的流程進行申請,就無法通過審查。
單一原則
單一原則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於一項發明創造。但是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授權原則
專利想要被授權要具備三個條件,分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Ⅱ 專利審查制度有哪些原則
由於專利審查工作的需要,每個國家的專利局都有一批經過訓練的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優秀專家隊伍從事專利審查工作。為滿足審查人員審查工作的需要,專利局一般都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專利文獻及非專利文獻,審查工作都是嚴格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規程,經文獻檢索、技術審查依法而進行的,並非是通過開會議一議,或者投票表決等方式進行的,因此,經科學審查而批准授予的專利權絕大多數都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通報原則"公開性"是專利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也是專利制度的最大優點之一。「公開性」是指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專利時,將其發明創造的主要內容寫成詳細的說明書提交給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之後,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將發明創造內容以公開專利說明書的形式向世界公開通報。專利說明書主要起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起法律文件作用,公開宣布專利技術歸誰所有。對科研工作者來說,專利說明書是必須查閱的資料。否則,如果重復他人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研究工作,即使成功了,成果也得不到法律保護,並且還造成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二是起技術情報信息的作用。這是最可靠、最及時、最全面的技術情報,專利文獻具有系統性和規范性。可以了解工業產品和生產方法的法律狀況、技術趨勢和市場走向,以及各經濟實體的實力和競爭態勢。因此,制定科研、生產經營計劃時都應當重視和參考。發明創造內容通過專利說明書形式公開後,人們看了可以互相啟發,在此基礎上就很容易研製出更新更高水平的技術成果。這正是專利制度所起的一個積極作用。
國際原則技術既已商品化,很快就會超越國界成為國際商品在世界范圍內流通,在世界經濟日趨一體化的今天更是如此。各國的專利法,雖然都只在本國范圍內有效,一國批準的專利權對別的國家不發生效力,但彼此都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建立了專利制度,雙邊往來就可以爭取互惠的辦法,因此實行專利制度,有專利保護,就可以消除技術擁有方因輸出技術得不到保護的顧慮,就可以在較大程度上促進相互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否則,就會影響國際間的技術交流。比如在我國實行專利制度以前,外商往往以其技術在我國得不到專利保護為由不將先進的技術轉讓給我們,或以高出平常幾倍的價格轉讓給我們。我國專利制度的實行,就為我國對外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Ⅲ 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有哪些原則
發明專抄利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於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於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於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Ⅳ 申請專利的原則是什麼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能夠製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製造,並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並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非顯而易見性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於習知技藝(prior art)。所以,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這樣的規定是要避免發明人只針對既有產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專利申請。若運用習知技藝或為熟習該類技術都能輕易完成,無論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專利的進步性精神;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構想,就是顯而易見的(obviousness),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適度揭露性
適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為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占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分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專利權人同意或專利到期之後,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如此,一個有價值的發明能對社會、國家發展有所貢獻。
Ⅳ 專利審查的步驟有哪些,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一、專利審查的步驟有哪些 專利審查步驟如下: 1、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以後,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審查程序有,初步審查、公布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實質審查。 2、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3、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所進行的審查。 二、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15.2.1節審查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初步審查三種專利的統一要求對原審查原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明確了審查員在初步審查程序中,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保密原則 (2)書面審查原則 (3)聽證原則 (4)程序節約原則 強調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賦有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在書面審查原則中明確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因為初步審查的審查案件較多,審查的范圍是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其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過補正的方式解決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請人會晤、進行產品演示或者提供樣品,但若申請人主動會晤請教審查員,本著為申請人服務的精神,也應當認真進行會晤;聽證原則中明確地闡述了「審查員在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在程序節約原則中,重申了為提高審查效率,審查員應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為當事人服務的原則,明確告知當事人的後續法律程序。 原審查指南中三種專利的審查程序各自一章,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樣既出現了申請中同樣的問題因規定的不同,其處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請人、專利代理人對審查標準的掌握難以預料。此次審查指南修訂中,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15節審查程序的基礎上,結合審查實踐對審查程序作出統一規定: (1)初步審查合格 (2)申請文件的補正 (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4)通知書的答復 (5)申請的駁回 (6)前置審查與復審的處理 在初步審查中明確規定,對於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對於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從節約程序、優化流程出發對補正的次數、駁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從初步審查的審查范圍、審查原則、審查程序作出了統一的規定,這樣即簡化了審查程序,縮短了審查流程,統一了審查基準;又有利於指導審查員按照統一的審查原則、工作程序進行審查;保證專利審批質量。
Ⅵ 專利中對發明創造性的審查原則是什麼,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中對發明創造性的審查原則:
(一)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於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二)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三)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四)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於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於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專利中對發明創造性的審查程序:
(一)初步審查合格
經初步審查,對於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並且不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包括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應當認為初步審查合格。審查員應當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指明公布所依據的申請文本,之後進入公布程序。
(二)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發出補正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經申請人補正後,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
對於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只有其明顯存在並影響公布時,才需指出和處理。
(四)通知書的答復
Ⅶ 專利申請的原則有哪些
專利文件的查閱和復制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而且只有經過允許的內容才能被查閱和復制。 專利申請的原則主要有: (一)專利局對公布前的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負有保密責任。在此期間,查閱和復制請求人僅限於該案申請人及其代理人。 (二)任何人均可向專利局請求查閱和復制公布後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和授權後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卷。 (三)對於已經審結的復審案件和無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則上可以查閱和復制。 (四)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尚未審結的復審和無效案卷負有保密責任。對於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閱和復制請求人僅限於該案當事人。 (五)案件結論為視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動撤回、視為撤回的復審和無效案卷,對於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閱和復制請求人僅限於該案當事人。 (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審查需要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文件,原則上可以查閱和復制。但如果查閱和復制行為可能存在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七)涉及國家利益或者因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內部業務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關文件,不予查閱和復制。
Ⅷ 專利初審 審查原則
(1)如果可以通過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的,應該給補正機會,只有在經過補正或意見陳述之後,才能作出駁回決定;
(2)對於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應該全面審查
(3)除了文件被駁回的外,應該盡量在一次通知書中指出全部格式缺陷
(4)需要做出視為未提出或者視為撤回或駁回決定的,需要告知後續程序.
Ⅸ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是什麼
順序審查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後或者專利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申請人書面向專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遲審查請求並經專利局局長批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應當將該書面文件存入案卷備查。書面審查原則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並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需外地申請人會晤或進行演示的申請案,應當報告本審查處處長,經處長同意後方可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提供樣品的,應當經處長批准。舉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准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並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尤其是當駁回理由屬於本章第5.6節所述情況時,應當明確說明,在申請日前已有相同產品公開出售、公開使用的時間、地點、公開出版物的名稱、出版日期,必要時,可附包含相關內容的復印件。聽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當審查員准備駁回專利申請時,必須預先將理由及支持該理由的證據通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陳述對該理由的意見,方可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過申請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證據。節約程序原則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並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當專利申請需要駁回時,審查員可以不對格式問題進行審查,不必要求申請人補正其缺陷,以節約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時間和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