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法條
『壹』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原注冊公告會被撤銷嗎
《商標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就是說:異議人在商標局公布商標的審查結果,核准商標公告,異議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比商標局刊發注冊公告的時間晚,這樣的話,原商標局鑒於公平起見會撤銷之前商標的公告,接下來就要異議人的理由和你自己答辯(商標復審)的理由看誰成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裁定的結果,如果異議人的理由成立,那你的商標就會商標局撤銷而無效;答辯(商標復審)的理由成立,商標局對該商標繼續公告,公告的時間還是以之前的為准,公告之日起公告滿三個月,取得專用許可權,下發商標的注冊證。
為方便讀者附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貳』 商標局什麼情況下對商標異議給予受理
您好!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版,在公告之日權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 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對何種商標異議給予受理,但規定了不予受理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2)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3)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4)同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叄』 關於 商標 異議申請。。
『肆』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提出商標異議的方法: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商標異議法條擴展閱讀:
提出商標異議的具體流程:
(1)、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先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准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最後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准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3)、是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准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伍』 商標異議答辯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專,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屬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