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印製管理辦法
根據《商標印製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商標印製委託人委託商標印製單位印製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商標印製委託人委託印製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並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製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製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並提供一份復印件。
第五條委託印製注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製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二)被許可人印製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三)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其注冊標記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委託印製未注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製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冊標記。
第七條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對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製委託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製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製單位不得承接印製。
第八條商標印製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製業務的,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復印件等一並造冊存檔。
第九條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商標印製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商標印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商標印製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製業務,且印製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商標印製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②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失效了嗎
沒有失效,商標網前一陣子才對網頁進行了重置,如果失效了會發布新的
③ 對非法印製商標標識應如何處理
非法印製商標標識是指違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印製管理版辦法》有關規定的印製商標權標識的行為。 非法印製商標標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非法印製商標標識,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得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 怎樣建商標印製台賬
《商標印製管理辦抄法》規定:商標印製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製業務的,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就是商標印製台賬,不論形式如何,只要內容符合規定堅持記錄就行,台賬按規定至少要保存二年。
⑤ 什麼是非法印製商標標識
非法印製商標標識是指違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印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印製商標標識的行為。非法印製行為應包括以下幾種:
(1)未取得《商標印製單位證書》,承接商標印製業務的;
(2)未取得煙草製品或者人用葯品商標印製資格而承印煙草製品或者人用葯品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印製冒充注冊商標的。
(4)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印製禁用商標的;
(5)印製注冊商標時,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印製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
(6)接受被許可人委託印製商標的,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的;
(7)印製的商標構成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