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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權案

發布時間: 2021-02-08 00:11:34

A. 專利侵權怎麼辦

專利出現侵權後,一般有三種解決途徑。但是不管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途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專利侵權的證據。只有做好了這一步的工作,後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動權,否則,後面的工作無法開展。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證據收集好之後,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並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製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於何時就此作出答復;(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採取的措施。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以有: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 a.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b.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c.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d.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e.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沒有經驗或能力,建議最好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員代為處理,否則,也容易處於被動。因為處理專利侵權畢竟是專業性和程序性很強的。

B. 什麼是專利權侵權訴訟,怎樣進行專利權侵權訴訟

侵權判斷的基本原則 侵權判定原則依據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發[2001]229號)《通知》涉及《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 1、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2、等同原則的適用3、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 我們分別從這三個適用原則來進行侵權判定分析: 首先確定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的第3條規定,即「一項專利中有時會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只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 1、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如下5條規定: 第26條、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 第27條、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28條、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採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徵,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採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徵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29條、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第30條、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於從屬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移動配餐車產品)的技術特徵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等同原則的適用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 的第41條規定,即「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徵,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徵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3、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的第128條規定,即「多餘指定。指專利權人在撰寫開拓性發明或者重大改進專利的申請文件時,因當時尚缺乏實施其專利技術的經驗,把明顯不是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寫入了獨立權利要求,而且該技術特徵也不是使獨立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必要條件,該非必要技術特徵成為限定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多餘限定。由於該多餘指定可能使其專利權保護范圍大大縮小或甚至得不到保護。」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如下三條規定: 第48條,認定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技術特徵是否屬於附加技術特徵,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記載的該技術特徵在實現發明目的、解決技術問題的功能、效果,以及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審查程序中向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涉及該技術特徵的陳述,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第49條,對於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有明確記載,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對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說明的技術特徵,不應認定為附加技術特徵。 第50條,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認定附加技術特徵,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區別專利技術方案與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方案所必須的,是否屬於體現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特徵,即專利權利要求中略去該技術特徵,該專利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創造性; (2)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實現專利發明目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獲得發明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即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略去該技術特徵,該專利是否仍然能夠實現或基本實現發明目的、達到發明效果;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第47條規定: 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還有,禁止反悔原則 在判斷專利的效力和判斷是否侵權時,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一致。不應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為了獲得專利權,對權利要求進行狹義或較窄的解釋,而在侵權訴訟中為了證明他人侵權,對權利要求進行廣義或較廣的解釋,即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前後一致。專利權人對其申請專利時與中國專利行政部門之間的往來文件中所認可或放棄的內容,在侵權訴訟中不得反悔。尤其在認定「等同物替換」時,遵守這一原則更為重要。

C. 專利權被侵權向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專利糾紛可以由以下3條途徑解決: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中級法院一審管轄)3、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省、市級知識產權局)

D. 什麼是專利侵權,專利侵權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E. 專利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都有哪些

在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生產者通常躲在侵權鏈條最隱蔽的地方而不易被發現,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是獲取侵權信息、固定侵權證據的相對比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銷售者成為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銷售者通常會援引《專利法》第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 解釋二 )相關規定予以抗辯,筆者根據相關案例的司法裁判,從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結與大家分享。 一、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合法來源抗辯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成立要件:一是抗辯主體僅限於使用者、許諾銷售或銷售者;二是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三是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 二、委託加工視同生產,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不適格 在常規經營模式下,根據《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只要通過合法的商業方式購買侵權產品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通常不會引發「合法來源」抗辯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但是,隨著社會分工的愈加細化、市場經營主體自身生產能力的限制,或者基於經營策略的考慮,物質產品的生產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很多產品的生產並不限於單獨、直接生產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製、委託加工、委託生產等間接生產和共同生產的生產方式。對於授意他人在委託生產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更是容易被認定為是向一般消費者昭示自己是產品的生產者從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 案情1:專利號為ZL20123062××××.0「紙巾架(F3031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胡啟華起訴悠派公司侵犯其專利權,悠派公司以委託生產為由抗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一、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認定悠派公司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不具有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裁判認為「無論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產還是委託他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其均應承擔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因此,委託生產也是生產行為,是法律意義上的生產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託案外人生產並將自己的商標標識在侵權產品上,相對比較容易認定生產者的地位。在其他委託加工或定製、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產品沒有標識商標,但如有證據證明委託人提供了詳細的技術方案、產品設計圖紙等證據,或與受託方簽訂有質量技術協議或約定嚴格的驗收標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失去「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號。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604號。 三、主觀上「不知道」的證明責任 侵權產品使用者、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人許可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不知道」的主觀事實如何證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個消極事實,雖然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將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進行區分並據此分配舉證責任,但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專利權人,由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的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則視為被告「不知道」。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呼應經濟活動中保護商業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為一種產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項專利,使用者在購買一種產品時,不管是因為受限於專業知識還是受限於時間、精力,客觀上都不可能對購買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進行一一識別;同理,對於銷售者尤其是流通環節較多的銷售者也是如此。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號 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應由使用者或銷售者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價格從正規的供貨方購買 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最重要一環,對於「合法來源」根據《解釋二》「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之規定,可以看出該項舉證的證據的形式要求相對寬泛,並未限定於某一種模式。通常來講,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可以是產品購銷合同、代理協議、購貨單、送貨單、驗貨單、交易對價支付憑證、發票等。從合法來源抗辯失敗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認定的原因有產品來源的基礎證據缺失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貨方主體資料導致專利權人不能追溯侵權產品的來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後只能為生產商的侵權行為買單。當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銷售者本身明知被訴產品是侵權產品的情況。 案情2:養元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23039××××「包裝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是一種盛裝灌裝飲料的紙箱,其設計要點是形狀和色彩,請求保護外觀保函色彩,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灌裝飲料罐,飲料罐上印有「六個核桃」。後養元公司在某超市購買「六仁核桃乳」,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飲料盒,飲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審中,該超市稱其進貨時批發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證及經營許可證,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貨款,但沒有對其抗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最終被法院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09號。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於像本案這類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費品專利侵權糾紛,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出發,看到類似產品都會產生侵權的疑慮,對於對行業狀態了解更多、更專業的銷售者的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應該給予更高的要求,在產品的來源渠道上盡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相關企業亦應對此特別注意。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號

F. 常見的專利侵權案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容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四、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五、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七、職務發明的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八、訴前申請停止侵權的財產保全案件;
九、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十、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十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十二、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十三、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十四、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十六、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G. 侵犯專利權案件該收集哪些證據

侵犯專利權肯定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那麼,侵犯專利權案件該收集哪些證據呢?專利權1、主體資格證據的收集關於原告主體資格(即專利權人)的證據,這個比較簡單,一般只要具備專利證書、專利登記本、專利年費交納票據等即可。關於被告的確定,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權。而真正能達到此目的,就是必須停止侵權產品的生產和製造,所以生產商、製造商就成為權利人首選的第一被告。如果侵權消息的得知是通過廠家的展銷,那麼可以通過確定廠家的名稱等信息,通過工商信用網或實際工商查詢來獲得被告的身份確認。如果是通過銷售商得知,則應當注意打聽廠家或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索要廠家產品質保書等,獲得廠家信息。產品銷售者的確定,可以通過其名稱工商查詢得知。但實踐當中,存在一種情形,即銷售者本身並未辦理任何工商登記,僅僅是租賃一個門面進行經營,此種情形,權利人要注意收集店主(個人)身份信息。在必要時,如果銷售者承租的是一個大市場(如北京的秀水街等),此時,可以把出租戶也列為被告,但其承擔責任一般是以提供侵權便利為條件,所以,在起訴出租戶時,應當注意向其採取一定的措施:如發律師函等手段,以便取得其提供侵權便利條件的證據。2、侵權事實證據的收集根據專利法相關法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專利;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此重點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要件中並不包含許諾銷售(如產品展示)。所以,在權利人見到商家進行展銷侵權產品就認為其侵權,忙於起訴,此做法是不妥的。比較通常的做法是,實行暗訪公證購買,以此取得侵權事實的證據。由於此證據至關重要,建議當事人最好找律師取證。3、損失賠償證據的收集對於侵犯專利權案件損失賠償,盡管最高院已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此還是實務操作中一頭疼事。因為實踐中,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的取證的確不易,很難准確計算具體的賠償數額。但在此有一些經驗可以分享:其一,對於原告來說,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自己已用於生產、銷售,可以通過對比侵權發生之前的銷售額和侵權發生之後的銷售額來分析,如果侵權之後的銷售額明顯減少,則可以通過會計事務所審計鑒定獲取利潤減少的證據。若該銷售額的減少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則在起訴中可以適當降低索賠數額。其二,出於對權利人最終目的的考慮,如果計算侵權賠償額的確很困難,則建議結合侵權產品、侵權時間等採用法定賠償額(5000元至30萬),這樣可以節省訴訟時間。

H.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後該怎麼辦

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證據收集好之後,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並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製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於何時就此作出答復;
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採取的措施。
行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以有: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4)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5)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I. 什麼是專利侵權,專利侵權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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