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
所有的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嗎
我國《專利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轉讓的方式:
我國專利轉讓通常以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占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一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2、專利實施排他許可,是一家企業買斷該專利,僅專利權人與這個家企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方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權人授權於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該專利,亦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需要注意的:
進行專利轉讓時一定要做好專利著錄事項變更.
專利著錄事項變更分兩種情況,即專利發證前和專利發證後.這是由專利審查及發證的流程決定的,專利在授權之後會有一個辦理登記印刷的手續,辦理完成之後才會下發證書.如果在辦理登記印刷手續之前辦理變更,下發的證書及國知局網站上能查詢到的申請人信息都是變更後的權利人.
如果在證書下發之後變更,國知局就不再會下發新的專利證書,只有《專利變更核准通知書》配合原證書使用,同時在國知局網站上會出現原申請人和變更後的申請人的信息.
這也是為什麼,授權後未辦理登記印刷手續的專利價格往往是高於已下發證書的專利的原因.
當然了,即使沒有專利證書,後面一種情況的受讓方也可以辦理一個《專利登記簿副本》,上面會體現該專利的所有信息並加蓋國知局的鮮章,其效力等同於專利證書.
② 什麼是專利權轉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專利權轉讓和專利申請權轉讓二者既有相似之處,也有差別。相似之處是在於,兩者權利的所有者通常情況下都是發明人(專利權有的時候也不一定就是發明人),另外兩者轉讓的客體是一項權利。
專利權轉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本質區別在於:
(一)專利權轉讓中訂立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申請權;
(二)專利權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轉讓人為專利權人,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則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轉讓人為專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