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免責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第六十條是有一個免責的條款:銷售不知道是侵權的產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有工商責令停止銷售。前提是銷售人不知道產品侵權,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說明,希望能幫到您。
❷ 本人收到了侵害商標權糾紛的民事起訴狀
樓主,你好。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收到民事起訴狀,且己方是被告,這沒什麼好郁悶回的,請答淡定哈!\(^o^)/~
你銷售的滑鼠屬於生產商生產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那你的銷售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是《商標法》第52條第2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因為你只是銷售商,且你在進貨時可能並不知道對方的生產已構成侵權,《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你的銷售行為雖然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需停止銷售即可。
適用該條規定免責的,需要你能夠證明你在銷售時不知道所銷售的產權系侵權產品;同時你還要證明你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並能夠說明商品的提供者。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❸ 侵害商標權糾紛中銷售者可以免責嗎,如何免責
首先,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明能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問題的答復》:「在沒有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產品生產企業出具的證明是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是否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若被告不提出相反證據或其他重要證據予以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對商標權利人的鑒定結論予以認可並採納。而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所以您的酒樓銷售涉案白酒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在已被認定構成侵權的情況下,銷售者若希望免除賠償責任,則應符合《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是證明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的證據,而「能證明並說明」是法律賦予銷售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審慎經營義務。苛刻一點來講,即使銷售者「能證明並說明」,但若商標權利人能舉證證明銷售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時,銷售者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就是對您的問題的解答,總的來說,根據您的情況您的酒樓是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當然,更具體的情況,需要您到我所提供更多的材料。
❹ 商標侵權免責的條件是什麼
《商標法》第六十抄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經銷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免予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必須具備3個基本條件:
一是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
二是能有效證明所銷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如實說明侵權商品的提供者。
❺ 生產商受委託生產,能免除商標侵權的責任嗎
《專利法》第十抄一條第一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上面寫的很清楚了,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你們生產製造了,不管你們是否知道該產品為侵權產品,或者與委託方有什麼協議,都不能免除你們的侵權責任。
當然了,你們被訴侵權後,可以要求追加委託方為侵權責任人,或者對委託方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❻ 幫客戶生產產品,客戶要求印一商標,現在那個商標涉及侵權,我們要負什麼責任呢
幫客戶生產產品,客戶要求印一商標
一般認為代工企業應當要求對方出具商標證書或其他權利文件
如果代工企業有做這一步,就可以免責
❼ 知識產權訴訟糾紛中哪些情況第三人是免責的
【1】第三人不知情,即善意。
【2】第三人知道侵權後,及時採取措施停止侵權。如網路經營者的紅旗原則。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❽ 如何判定平行進口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判定平行進口是否侵犯商標權需要立足於商標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壞商標的功能為判斷標准。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量平行進口是否會損害商標的標識來源的功能以及品質保證功能,是否會損害商標所承載的信譽。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齊湘泉指出,商標平行進口又被稱為「灰色市場」,是指注冊商標持有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產並銷售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將該商品進口到另一國(進口國),而該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同一商標專用權。應當注意的是,平行進口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場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自己或者經其許可的行為,其進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那麼,平行進口行為是否必然導致侵權免責呢?齊湘泉表示,我國目前並無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內法層面,即使在商標法第52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中也找不到到這樣的規定,即進口帶有合法商標的外國製造商品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而在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中,Trips協議本身迴避了平行進口,從這條解釋不能推斷出商標權人在此問題上的排他性權利。
參考資料:http://www.sipo.gov.cn/albd/2009/200905/t20090506_459195.html
❾ 本人收到了侵害商標權糾紛的民事起訴狀。。郁悶啊。怎麼辦
被告銷售的滑鼠屬於生產商生產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那銷售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
第52條第2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因為你只是銷售商,且你在進貨時可能並不知道對方的生產已構成侵權。
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你的銷售行為雖然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需停止銷售即可。
適用該條規定免責的,需要你能夠證明你在銷售時不知道所銷售的產權系侵權產品;同時你還要證明你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並能夠說明商品的提供者。
(9)商標侵權免責擴展閱讀:
截至2017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784.2萬件,有效注冊商標量1492萬件,僅2017年商標注冊申請量就達到574.8萬件。
我國每萬戶市場主體的平均有效商標擁有量為1520件,商標注冊證不僅是企業經營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標專用權更應得到有力保護,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現的疑似侵權行為應得到重視並採取最合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如何界定商標侵權
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七項商標侵權情形,是商標侵權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適用標准。相關法律規定還包括涉及不侵權抗辯的第五十九條、涉及侵權賠償額的第六十三條、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條等,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基本是圍繞上述法律規定審理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運用到相應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或意見等。
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這是商標侵權案件的焦點問題,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這里的「相同」除標識、商品或服務本身完全相同,還包括因細微差異但不影響認知的相同和盡管名稱不同但實為同一種商品或服務的相同;
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這里的「類似」指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服務方式等方面趨同,「近似」指標識在音、形、義方面的近似。
當然,除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情形屬構成侵權外。
對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為最終判定標准,此時則需要權利人結合標識的近似、被控侵權標識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惡意等方面舉證,後由法院或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需在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中的情形舉證支持因侵權行為而應獲得的賠償數額,但多年實務證實侵權賠償額的舉證是「維權難」的難點之一。
權利人需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
上述情形均難以確定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三百萬元以下酌情裁判。實務中,在此權利人需盡量證明權利商標的使用時間、知名度、因侵權而造成的市場份額流失事實、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在網路銷售、銷售額信息發布、所涉及行業商品或服務的利潤構成等,此部分需要當事權利人的配合。
當然,侵權賠償數額中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在維權時的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合理支出實則是先行墊付,在侵權判定成立時上述費用會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償付。
這盡管不是「先投入再產出」的關系,但應成為權利人在自身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敢於維權的後盾,是法律賦予權利人進行合法維權的保障。
如何應對侵權訴訟
實務中,很多當事人作為被告收到法院發的訴狀及相關材料後選擇了不作為的方式應對被訴。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法院行為具有公權力特徵,即使被告不應訴也仍會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缺席審判的原則作出與之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判決,其判決具有公信執行力。
來自法院的文件與消息絕不是不理就能解決的。所以,當事人應與法院取得聯系,按照應訴通知准備相關文件,積極應訴是解決訴訟應踏出的第一步。
通過法院轉發的訴狀及證據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原告所訴被告具體的侵權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的數額等案件焦點問題。
針對不同的焦點問題需要做好抗辯,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不侵權抗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不侵權情形:
一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為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他人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具體是否適用,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抗辯。
2、侵權不賠償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為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權商品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無依據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侵權賠償數額是按照一定賠償計算標准順序計算的,根據此規定被告可從原告是否能提交證據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許可使用費等方面進行原告的賠償數額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抗辯。
訴訟往往被認為是解決爭議的最後途徑,但實務中原告選擇訴訟方式可能不僅是一案之糾紛,面對訴訟糾紛,可以選擇遵從法院安排通過審判後的判決執行,當然,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解決方案。
如與原告取得溝通達成調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銷訴訟,減少自身訴累,或經法院途徑簽署調解書,不僅可相應減輕責任還可具有公信力。如通過訴訟的介入與對方促成了更為積極的商業合作機會,那也不失為一種收獲。
❿ 緊急求教,被投訴商標侵權,上傳進貨憑證也沒用
請問下是關於淘寶上面的嗎。
如果是,那麼您可以上傳進貨憑證,這個在法律層內面叫做合法來源的證容明,首先卻是侵犯了商標權的話,你擁有合法來源的話,是擁有免責權的,不過也不能夠買賣貨物了,雖然無責,但是也不能賣。被投訴商標侵權的話,您上傳進貨憑證也無法說明自己不侵權。應採取以下措施:
若該商品有自己的商標,可以上交商標注冊證或者是受理通知書或者是授權使用商標的證明。
如果該商品沒有自己的商標,而對方又是商標持有人,可以考慮私下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可以到商評委針對對方的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這種情況必須是對方商標存在問題才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