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保護
實用新型專利維護規劃,實用新式專利也是歸於專利類型中的一種,只不過相比於發明專利,我國對實用新式專利的維護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長情況下也只能是10年。那麼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是怎樣的?鄭州方宇知識產權帶你來了解了解: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實用新式專利只維護產品
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矩,實用新式專利只維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通過工業方法製作的,有斷定形狀、結構且佔有必定空間的實體。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產品的形狀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斷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能計劃可所以對產品的三維形狀所提出的技能計劃。無斷定形狀的產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許天然構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
(2)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取得的非斷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
(3)答應產品中的某個技能特徵為無斷定形狀的物質。
(4)產品的形狀可所以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斷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降落傘等。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產品的結構
產品的結構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彼此聯絡。產品的結構可所以機械結構,也可所以線路結構。機械結構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方位聯絡、聯接聯絡和必要的機械協作聯絡等;線路結構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斷定的聯接聯絡。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技能計劃
技能計劃是對要處理的技能問題所選用的利用了天然規矩的技能方法的集結。技能方法通常是由技能特徵來表現的。未選用技能方法處理技能問題,以取得契合天然規矩的技能效果的計劃,不歸於實用新式專利維護的客體。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能計劃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是對可取得專利維護的實用新式的一般性定義,而不是判別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詳細審查標准。
❷ 實用新型專利權究竟保護什麼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一切方法,例如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同時,《審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規定: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於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術特徵的出現,但是其出現的前提是,該方法特徵或材料特徵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手段,不構成本專利的貢獻性技術特徵。反過來說,當討論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雖然依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但這些被考慮的「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必須被推定為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的採用不對本專利的創造性提供實質性貢獻,否則該專利就將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被宣告無效。
❸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企業的技術成果要申請來保護,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來保護?這個問題值得思考。如果企業也有這樣的疑問,那麼小編建議看看這篇文章,了解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然後再做打算。
❹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是怎樣的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實用新型專利也是屬於專利類型中的一種,只不過相比於發明專利,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長情況下也只能是10年。那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是怎樣的?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製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無確定形狀的產品。(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2)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3)允許產品中的某個技術特徵為無確定形狀的物質。(4)產品的形狀可以是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降落傘等。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徵來體現的。未採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是對可獲得專利保護的實用新型的一般性定義,而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具體審查標准。
❺ 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怎樣確定
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其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財產,其保護范圍是確定的。而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是無形的,這就需要法律對其保護范圍予以界定。對此,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雖然專利法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規定卻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這一問題進行一番探討。本文僅以專利無效行政案件為例,探討如何通過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邊限定製",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來確定,並且要求只能根據權利要求書用詞的字面意義嚴格、忠實地進行解釋,以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二是"中心限定製",是指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來確定的,權利要求的作用僅僅是供專利局和公眾來判斷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較為自由地對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但是,在專利制度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沒有採用過上述極端的"周邊限定製"或"中心限定製",而是或多或少地趨於兩者的融和,這就形成了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對於"折衷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進一步解釋道: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採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范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由於周邊限定製嚴格限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也較嚴格的限定了私權的行使,其更加傾向於維護公共權益,因而一些專家學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的發展狀況提出,雖然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解釋的尺度,應更靠近周邊限定製,否則將影響到公眾利益,阻礙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司法實踐1、當事人自認對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影響。眾所周知,專利權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客觀內容為准,但當權利要求確定並授權公告以後,能否通過當事人自認的方式重新確定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呢?案例:重慶市永固工程拉筋帶廠有限公司、重慶永固實業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其特徵是:為分組縱向與分組橫向的金屬絲(1)與工程塑料(2)復合而成的格柵狀結構。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與對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間隔平行排列。於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476號決定中認可了上述內容,並在此基礎上,評價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此兩審法院均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雖然雙方當事人在無效程序中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為間隔平行排列,但是該技術特徵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無明確記載,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是客觀的,其對所有公眾發生效力,不能基於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的主觀認識而發生變化。因此,在評價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當事人的自認不應予以考慮。2、說明書和附圖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中的作用。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寫權利要求。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在說明書或者附圖里有所體現,但是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這個技術特徵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在司法實踐中,說明書和附圖如何"解釋"權利要求是存在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筆者嘗試著確立以下基本原則:首先,權利要求中已經明確記載的內容,不需要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其次,權利要求中出現的自造詞或其他含義不清的內容,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周步宏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其特徵在於:有裝於熱水器外的水位探頭,水位探頭與一水位控制電路相連接,水位控制電路中有控制信號處理電路,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前述水位探頭連接,並與裝於太陽能熱水器進水管處的電磁閥連接,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電源電路相接,水位探頭中包括一絕緣主體,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兩電極接有探頭線,在絕緣主體一端的不銹鋼電極上裝有金屬頭部。"對比文件是一名為"太陽能熱水器加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特徵在於包括設置在太陽能熱水器貯水箱溢水管上的探頭,設置在貯水箱進水管上的電磁閥,控制板與探頭和電磁閥連接。該裝置在貯水箱的溢水管上設置一容器,探頭的導電片A、B設在容器內,導電片之間距離為1cm,容器的上部接溢水管。其說明書記載:當處於容器內探頭的導電片A、B浸入水中時,電壓通過繼電器閉合的觸點和水的導電作用加到繼電器的電磁線圈上......閥關閉停止加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本專利兩電極與絕緣主體的位置關系的認定產生了爭議,且周步宏主張本專利水位探頭的連接位置與對比文件不同。首先,由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對此可能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內,一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在本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含糊不清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說明書中"熱水器水滿後,水從溢水管溢出使兩個電極通過水電阻連通,向外送一個正脈沖"的記載,認定本專利的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這與對比文件在通常狀態下探頭容器中兩導電片之間利用空氣進行絕緣,當兩導電片浸入水中時電路接通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其次,關於本專利的水位探頭的安裝位置,在權利要求中的記載是不清楚的。一審法院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周步宏在無效程序口頭審理中關於"水位探頭中的金屬頭部是用於安裝在水管上的連接裝置--......"的陳述來理解,得出了本專利水位探頭上金屬頭部的作用僅在於連接探頭與溢水管的結論。因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上述區別均不存在,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此案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權利要求出現含義不清的內容的典型案例。由於對該技術特徵的理解並不是唯一的,這時可以根據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從而正確劃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從一審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的結果看,這種解釋是可以被各方當事人接受的。第三,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內容,因不存在解釋的基礎,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案例1:深圳市中自漢王科技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片型掃描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v]。專利權人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名片型掃描器,將名片的資料轉換為電子訊號而輸出至一資料處理裝置,其特徵在於有一容置空間的殼體,該殼體設有一名片入口及一名片出口,名片入口與名片出口皆與該容置空間相通;一驅動、掃描裝置,包括一固定於該容置空間內的支承架、一定位於該支承架上的光學掃描元件、一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間隔距離的滾桿、一設於該支承架的驅動馬達,以及一設於該支承架上用以連接該驅動馬達及該滾桿的減速齒輪組;及一電性連接光學掃描元件及驅動馬達的電路板,由該電路板可提供驅動馬達的電源,並控制光學掃描元件資料的傳輸。"本專利說明書記載:滾桿兩端各套設有一樞接套,可相對置於第一支承件與第二支承件上所設的樞接孔,使得滾桿恰可與光學掃描元件用以接觸名片的掃描表面呈平行且具有一定間隔距離。第一、第二支承件上的樞接孔大於滾桿兩端的樞接套的外徑,使得滾桿可於第一支承件及第二支承件件的上、下方向作有限距離的活動。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701號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徵僅在於"一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間隔距離的滾桿",根據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滾桿應理解為可以上下浮動,否則無法實現有效的掃描。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上述區別技術特徵僅可看出,本專利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有間隔距離而不能得到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的距離是可變的結論。"樞設"作為本領域常用技術術語,其本身不具有上下浮動的含義,"權利要求1中的滾桿可浮動"的觀點僅在說明書中記載,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記載,在評價創造性時不應予以考慮。二審法院則認為,本案中爭議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但在說明書中則明確提到。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掃描儀因紙張厚薄的不同使滾桿或光學掃描元件移動是設計中必然考慮的因素,正是這一區別技術特徵使得本案爭議專利相對於證據1具有創造性。筆者同意一審法院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二審法院認可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僅是在說明書中明確提到,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因而根據上述規定其並不能納入專利的保護范圍。而二審從發明目的出發考察專利的保護范圍的做法,則更加靠近了"中心限定製"。而且,在機械領域中,"樞設"本身是一個含義確定的概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對本專利的保護范圍有一個明確的理解,因而此時不需要通過說明書對權利要求做進一步解釋。案例2:鄭州力威管道設備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可曲撓橡膠接頭"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可曲撓橡膠接頭,由接頭體(4)和外加法蘭盤(3)組成,其特徵是:在接頭體(4)的端部凸緣(6)內鋃有加強環(1);外加法蘭盤(3)由若干圓弧段組成;在相鄰的各圓弧段之間,由加固塊(2)將其連接成一體。本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採用若干圓弧段組成的法蘭盤,可在裝配時快速方便地將該外加法蘭盤裝在接頭體的外圓周上,由於加強環的剛性好,與橡膠接觸面積較大,不易錯位松動,......"此外,說明書中再無其他關於加強環剛性、柔性的記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6167號決定中認定,由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所述的加強環是剛性的,與分為若干圓弧段的法蘭盤相配合,可以實現裝配方便、密封性好的技術效果。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加強環的性質,說明書中對於加強環的解釋也僅是剛性強,並沒有說明是剛性環,剛性強與弱是相對的概念,無論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均存在剛性強與弱的差別,並不能由此得出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的結論。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卻認為,依據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並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的加強環是剛性的。筆者認為,這是一個用說明書限定權利要求的典型案例。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沒有限定加強環為剛性環,因此不能依據說明書將其解釋為剛性環。退一步講,即使是說明書也只是說加強環的剛性強,並沒有說是剛性環,因此將權利要求中的加強環解釋為剛性更是無從說起,其已經完全超出了專利的保護范圍。案例3:湖南第二人民機器廠(專利權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是在現有混合式折頁機基礎上改進而成,在第二折組之後設有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其中,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具有折刀(10)、擋紙板(9)、三折輥(4)、三折輸紙膠帶(3)和傳紙輪(21),傳紙輪(21)安裝在三折輥(4)下方的傳紙輪軸(24)上;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包括折刀(15)、四折輥(16)、擋紙板(17)和(20)、四折輸紙膠帶(19)、四折出帖膠帶(18),折刀(15)安裝於傳紙輪(21)的下方右側或左側,其特徵在於:第三垂直刀式折組之折刀(10)設置於二折輥(6)的右下方或左下方和雙聯柵式折組之柵欄板(8)的正下方;第四垂直刀式折組的結構形式為水平布置。其說明書記載:"32開、雙聯折頁機組和第三垂直折頁機組均在機內設置、當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32開雙聯折頁機組均為正折安裝時,其第四垂直刀式折組,既可正折方式安裝,也可反折方式安裝,還可正反四折兩種方式同時安裝"。原告主張說明書中記載的上述內容是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一個區別技術特徵。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內容在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僅記載在了說明書中,因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並不能直接作為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因此這一特徵已超出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與對比文件的比較中不能予以考慮。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的觀點。上述案例涉及了對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徵的解釋問題。筆者認為,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特徵,不應列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予以解釋。因為《審查指南》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解釋。這就意味著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內容為准,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那麼也就失去了解釋的基礎。
❻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
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版象。
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權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笮,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
有什麼不懂的,大家多交流,共同進步
❼ 實用新型專利怎麼保護啊
1、申請階段
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具備有說明書附圖。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託書。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並且針對明顯實質性問題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答復。
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初步審查,沒有像發明專利申請一樣的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四款關於新穎性與實用性規定的。
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3、授權階段
(1)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後,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後,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2)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即可獲得專利證書。此段時間約為2-3個月左右。
(7)新型專利保護擴展閱讀:
不授予專利權的情況: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❽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我們一起來了解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1)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准。即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根本依據是權利要求書,並且是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實質內容,而非個別的文字或措辭。如果一項技術構思並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即使在說明書、附圖中體現仍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可見,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即可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權利要求書是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依據,說明書、附圖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只是居於從屬地位。(2)作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認定依據,清楚、准確地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必須的。要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作出清楚、准確的解釋,明確該發明創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參考說明書和附圖。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書的法定功能。(3)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為了明確某一技術術語的含義還可以參考專利申請過程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申請人之間的往來信件和文件。當然,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但在這些信件和文件中專利權人表示認可、承諾或放棄的東西,專利權人以後是不能反悔的,這就是所說的禁止反悔原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大致為以上內容,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❾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那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大家需要專業的專利服務,八戒知識產權幫您支招!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業務發展迅速,專注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八戒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專利轉讓代理服務受業內認可,您有專利轉讓,專利申請的交易的需求,就趕快咨詢八戒知識產權客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通常包括兩層含義:1、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須以其權利要求為准,即以由專利申請人提出的並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為准,不小於也不得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的范圍。2、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具有解釋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但是,相對權利要求而言,說明書及附圖只具有從屬的地位,不能單以其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