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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證據材料

發布時間: 2021-01-29 15:07:18

商標異議答辯需要提供什麼證據材料

你好。一,商標異議答辯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任何人有權利提出異議,異議被受理後商標局會給被異議人下發<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並會附上商標異議理由.被異議人在拿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後可以結合對方提出的異議理由一一進行答辯.
答辯是自願的,商標局不收取規費.
二、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❷ 商標證據材料質證怎麼做

你好,這個需要專業的人士幫您,有關介紹商標證據怎麼提供材料,等系列的問題都需要代理人幫您解決,謝謝

❸ 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以下復材料可以作為證明馳名的證制據材料:(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量、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❹ 商標被提撤三,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材料才符合要求

「商標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於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呢?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於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四、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製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收到商標撤三通知時,提供第一條,第二條的證據,商標便不會被撤銷。

❺ 商標使用證據材料,有哪些

以下幾種是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注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注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系,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注冊人應該規范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比如:在開發票時,就要寫「白雪衛生紙」、「九通電線」而不能直接寫「衛生紙」、「電線」等。另外,相對於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列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范,因而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一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注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商標,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一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於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不過,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做為有效使用證據。
4、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託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製證明材料:商標印製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製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一些商標標識實物,而提供不出印製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標識實物往往無法確認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企業在印製商標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范圍包括「商標標識印製」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於商標印製都有著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製的時間、商標名稱、印製委託人都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范,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一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

❻ 商標復審的證據材料有何要求

您好,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版正本和副本。提供原權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商標復審證據主要包括引證商標、商標使用的實物、照片、商業票據、廣告宣傳、產品介紹和說明書等附有商標使用的證據,還應附有證據目錄對證據的名稱、證據來源、證據事實、件數、頁碼等進行說明。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❼ 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需要注意哪些

商標使用證明的形式:

申請美國聯邦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聲明。商標使用聲明中須包括將商標使用於商標注冊申請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關於使用證據,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 實際使用方式:申請時須提交首次使用日期和地點,以及實際使用證明,授權時不加收任何費用。

(2) 意向使用方式:申請時只需提交一份意向使用聲明,待授權時才提交實際使用證明,需加收額外費用200美金/類(復費延期500美金/類)

(3) 國內基礎方式:如國內已有注冊或申請商標,可基於該國內基礎進行提交,無需提交實際使用證明或意向使用聲明。

商標使用證明應提供的材料:

根據商標使用的范圍,商標使用證明材料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商業上的商標廣告;

(2) 相關商品/服務的宣傳材料;

(3) 交易文書(發票、合同、報關單等);

(4) 商品包裝或服務場所的照片等等

但要求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上一定要顯示出所要證明的商標。

如何准備商標使用證明?

(1) 商品商標使用證據

對於商品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可提供清晰顯示商標的包裝的標簽,衣服吊牌、容器標識等。

注意:發票、訂單、收據、宣傳冊、產品目錄、新聞稿、名片和文具不是該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證據。

(2) 服務商標使用證據

對於服務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可提供清晰顯示商標,並與指定服務相關的標志、宣傳冊、廣告、名片、文具或網站。

注意:廣告或關於申請人指定服務的新聞稿一般不是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

❽ 商標侵權訴訟應該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 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

  • 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三)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證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可參考: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2/id/1458.shtml

❾ 可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商標使用證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商標的正確使用,因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志。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能夠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主體,既包括商標權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權利人許可的他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
5、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形形色色、不計其數,通常下列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1、使用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有商標使用的、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與商標印製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等。
3、對商標進行大規模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等。
4、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於未備案的合同。
5、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上述情況中能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實物均可作為使用證據。
6、為涉外注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品的訂單、合同、發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等。

❿ 商標無效宣告答辯一般需要提供什麼證據材料

主要證據材料:企業及企業品牌或個人資質及榮譽方面材料;廣告宣傳資料、宣傳冊或產品包裝印刷合同及發票;合同、銷售發票;參展服務合同及發票、展會照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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