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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方商標

發布時間: 2021-01-27 06:38:12

① 什麼是一般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 江漢區人民法院

這是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希望對你有幫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民事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05-02-05 09:22:52)

(2003)高民終字第1393號
發布時間:2005-02-03 1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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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路15號。
法定代理人俞敏洪,校長。

委託代理人王立華,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住所地美國新澤西州08541普林斯頓羅斯代爾路和卡特路。

法定代表人科特·蘭德格拉夫,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委託代理人周強,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3年12月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東方學校的委託代理人王立華、李琦,被上訴人(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簡稱ETS)的委託代理人周強、董永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中國和美國均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依據該公約,中國有義務對美國國民的作品在中國給予保護。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在美國就53套TOEFL考試題進行了版權登記。從TOEFL考試題的內容來看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新東方學校與ETS簽定有「盒式錄音帶復制許可協議」和「文字作品復制許可協議」,有效期至1998年8月16日,其中明確約定了使用范圍。但新東方學校將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超出了協議約定的使用范圍,並且協議期滿後新東方學校未與ETS簽定新的使用協議。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擅自復制ETS享有著作權的TOEFL考試題,並將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通過互聯網渠道公開銷售,其行為侵害了ETS的著作權。ETS將TOEFL作為商標核准注冊,且其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故依據中國商標法,ETS對TOEFL在第9類、第41類、第68類上享有商標專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封面上以醒目的字體標明TOEFL字樣,其使用TOEFL的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第9類、第41類和第68類的商品類別相同,其標明的TOEFL字樣也與ETS的注冊商標完全一致,故新東方學校的行為構成對ET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新東方學校應就其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向ETS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本案賠償數額的計算應以2000年11月15日向前追溯二年,即從1998年11月15日開始計算。審計報告表明,新東方學校的收入主要是資料費和培訓費,賠償數額的計算也主要以這兩項收入為依據。ETS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支付了一定費用,且這些費用與本案訴訟具有直接關系,本院酌情予以確定。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所獲利潤相互重合,本院一並予以計算。依照《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第47條第(1)項,《商標法》第51條、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①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著作權的行為,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所有的侵權資料和印製侵權資料的軟片交法院銷毀;②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商標專用權的行為;③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法制日報》上向ETS公開賠禮道歉;④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ETS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訴訟支出52.2萬元;⑤駁回ETS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東方學校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東方學校上訴稱:第一、一審判決認定ETS對其TOEFL考試題享有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實際上,考試題是不能作為作品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第二、新東方學校只是在1997年和2000年兩個時間點上,少量復制了TOEFL考試題,一審判決卻依據《審計報告》認定我方大量復制並銷售了TOEFL考試題。實際上,《審計報告》沒有任何根據。第三、ETS是在庭審結束後才提出賠償合理訴訟支出的請求,並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一審法院對這些證據材料並未質證就予以採信,同時支持了其訴訟請求,顯然是錯誤的。第四、新東方學校在相關培訓資料中只是敘述性或描述性地使用了TOEFL字樣,並未將TOEFL作為商標使用,根本不會造成商品來源混淆之可能,實際上也從未造成過混淆,一審法院卻判定為侵犯ETS的商標專用權,顯系錯誤。第五、一審法院判決我方賠償ETS巨額經濟損失缺乏依據。新東方學校提供考試培訓並未侵犯ETS的著作權,一審法院卻將培訓費收入作為確定賠償額的基礎,明顯不合理。第六、新東方學校只少量向學員以外的人銷售了相關培訓資料,一審判決卻判令我方在全國發行的《法制日報》上賠禮道歉,也不夠公平合理。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之第二、三、四項並依法改判。ETS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ETS成立於1948年,TOEFL考試由其主持開發。1988年至1995年,ETS分別在中國核准注冊了746636、771160、176265號「TOEFL」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分別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1989年至1999年,ETS將其開發的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新東方學校成立於1993年10月5日,系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從事外語類教學服務。1996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東方學校擅自復制TOEFL考試題一事對其進行了檢查,並責令其停止侵權。後新東方學校停止使用TOEFL考試資料,並主動與ETS聯系,商談有償使用TOEFL考試資料問題,但未獲答復,遂繼續向學生提供TOEFL考試資料。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對新東方學校進行檢查,並扣壓了《TOEFL全真試題精選》等書籍資料。1997年2月18日,新東方學校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了詢問,並出具了保證書,承認復制發行TOEFL考試題的行為侵犯了ETS的著作權,保證不再發生侵權行為。

1997年8月17日,ETS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版權代理人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新東方學校簽訂了「盒式錄音帶復制許可協議」和「文字作品復制許可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附件所列的錄音製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但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1年。

2000年11月9日,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在新東方學校公證購買了「TOEFL系列教材」包括:《TOEFL系列教材聽力分冊》、《TOEFL系列教材語法分冊》、《TOEFL系列教材作文分冊》、《TOEFL系列教材閱讀分冊》、《最新練習題選編第一冊》、《最新練習題選編第二冊》、《最新練習題選編第三冊》8本圖書及25盒聽力磁帶。

2000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對新東方學校進行檢查,並扣壓了部分涉嫌侵權的圖書。2000年12月25日受ETS委託,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在新東方學校公證購買了「TOEFL系列教材」,包括:聽力分冊、聽力文字答案、語法分冊、作文分冊、閱讀分冊、最新練習題選編第一冊及聽力磁帶21盒。2001年1月4日,ETS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東方學校侵害其著作權及商標權。

2001年2月22日,一審法院對新東方學校的財務帳冊實施了證據保全,並委託北京天正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財務帳冊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表明:新東方學校的收入主要分為培訓收入和資料收入。TOEFL培訓收入:1998年為5 210 769元,佔全年總培訓收入的20.1%;1999年為8 498 039元,佔全年總培訓收入的23.5%;2000年為19 795 214元,佔全年總培訓收入的24.3%。資料收入:1998年為3 012 702元,1999年為4 931 191元,2000年為6 983 357元。TOEFL住宿班所收取的培訓費用中包括資料費。另外,本案一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就ETS主張權利的相關TOEFL考試題與被控侵權物進行了對比。對比結果為:聽力分冊、聽力文字答案、語法分冊、作文分冊、閱讀分冊、最新練習題選編第一、二、三冊中被控侵權部分與相關的TOEFL考試題內容一致;聽力磁帶與相關的TOEFL考試題內容絕大部分相同。此外,「TOEFL聽力磁帶」、「TOEFL系列教材」的封面及包裝上均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

上述事實,有第746636、176265、771160號商標注冊標證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品暫扣證,俞敏洪談話記錄和保證書,《盒式錄音帶復制許可協議》,《文字作品復制許可協議》,北京天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第431號審計報告,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崇文區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被控侵權的圖書和錄音帶實物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國和美國均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及《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3條第1款(A)項的規定,我國有義務對美國國民的作品在中國給予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TOEFL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四個部分,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一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新東方學校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以公開銷售的方式復制發行了TOEFL試題,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范圍,故對新東方學校關於其相關行為系合理使用TOEFL試題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新東方學校又主張,其系社會力量辦學,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屬於非營利機構。本院認為,新東方學校成立的目的與是否侵犯ETS著作權並無必然聯系,只要新東方學校實施的行為具有營利性,則必然對ETS的著作權構成侵害,新東方學校的這一抗辯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外,1997年新東方學校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不再發生侵權行為的保證書以及與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作品使用許可協議也表明,新東方學校承認ETS對TOEFL試題享有著作權,並且明知其相關行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權。

綜上,新東方學校復制並且對外公開銷售TOEFL試題的行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本院同時應當指出,鑒於TOEFL試題的特殊性質以及新東方學校利用這一作品的特別形式及目的,新東方學校在不使用侵權資料的情況下在課堂教學中講解TOEFL試題應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相關作品的行為,並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狀況下,出版發行屬於國家管制的特殊行業,出版物屬於特殊商品,對出版物的來源進行識別一般是通過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單位來實現的。本案中,雖然ETS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注冊了TOEFL商標,新東方學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TOEFL」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OEFL考試有關,是為了便於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並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一審判決認定新東方學校的相關行為侵犯了ETS的商標專用權應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審計報告表明,新東方學校TOEFL項下的收入主要包括資料費和培訓費,TOEFL住宿生的資料費已包含在培訓費中。一審法院參照TOEFL培訓收入在全年培訓總收入中所佔比例確定TOEFL資料收入的相應比例並無不當,但酌情以一定的比例推算TOEFL住宿生的資料收入不夠嚴謹。本案二審審理中查明,1999年和2000年TOEFL住宿生的資料收入為773 472元。故本院確認,新東方學校TOEFL項下的侵權資料收入為3 740 186.2元,應當作為非法獲利賠償給ETS。ETS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2.2萬元亦應一並賠償。綜上,一審判決在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問題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亦有不當,本院應予酌情糾正。上訴人新東方學校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相應的上訴請求本院應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之第(一)、(三)、(五)項;即:(一)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TOEFL考試試題著作權的行為,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所有的侵權資料和印製侵權資料的軟片交法院銷毀;(三)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上向(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該報上刊登判決主文,費用由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承擔);(五)駁回(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之第(二)、(四)項;即:(二)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52.2萬元;

三、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經濟損失人民幣3 740 186.2元及合理訴訟支出人民幣2.2萬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 563.18元,由(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負擔58 553.18元(已交納),由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負擔60 01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一審審計費42 860元,由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18 563.18元,由(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負擔60 01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由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負擔58 553.18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繼祥

審 判 員 魏湘玲

審 判 員 孫蘇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孫 娜

② 魔幻新東方注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注冊

魔幻新東方商標總申請量5件
其中已成功注冊2件,有3件正在申請中,無效注冊0件,0件在售中。
經八戒知識產權統計,魔幻新東方還可以注冊以下商標分類:
第1類(化學制劑、肥料)
第2類(顏料油漆、染料、防腐製品)
第4類(能源、燃料、油脂)
第5類(葯品、衛生用品、營養品)
第6類(金屬製品、金屬建材、金屬材料)
第7類(機械設備、馬達、傳動)
第8類(手動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類(科學儀器、電子產品、安防設備)
第10類(醫療器械、醫療用品、成人用品)
第11類(照明潔具、冷熱設備、消毒凈化)
第12類(運輸工具、運載工具零部件)
第13類(軍火、煙火、個人防護噴霧)
第15類(樂器、樂器輔助用品及配件)
第16類(紙品、辦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類(橡膠製品、絕緣隔熱隔音材料)
第18類(箱包、皮革皮具、傘具)
第19類(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20類(傢具、傢具部件、軟墊)
第21類(廚房器具、家用器皿、洗護用具)
第22類(繩纜、遮蓬、袋子)
第23類(紗、線、絲)
第24類(紡織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6類(飾品、假發、紐扣拉鏈)
第27類(地毯、席墊、牆紙)
第28類(玩具、體育健身器材、釣具)
第29類(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類(面點、調味品、飲品)
第31類(生鮮、動植物、飼料種子)
第32類(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
第33類(酒、含酒精飲料)
第34類(煙草、煙具)
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市場營銷)
第36類(金融事務、不動產管理、典當擔保)
第37類(建築、室內裝修、維修維護)
第39類(運輸倉儲、能源分配、旅行服務)
第40類(材料加工、印刷、污物處理)
第42類(研發質控、IT服務、建築咨詢)
第43類(餐飲住宿、養老托兒、動物食宿)
第44類(醫療、美容、園藝)
第45類(安保法律、婚禮家政、社會服務)

③ 新東方商標同一個類別怎麼注冊下來的,一個廚師培訓一個英語培訓,都在第一類吧能給一些同一類別不同

商標分類分了45個大類,可是大類別裡面還有小類別的呀,而且我記得教育培訓不是在第一大類吧?

④ 兩個「新東方」之爭的由來是因什麼

羅雲唐國華

案情簡介

原告: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B新東方出國服務有限公司

案由: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A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外語類教育培訓,是國內知名度最高的外語培訓機構之一。1999年A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取得「新東方學校+英文」組合商標(編號:第1347401號)。2005年10月7日,該商標轉讓給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同月11日,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將該商標獨占許可給本案原告——A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B新東方出國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月16日。由B省國際文化交流協會投資設立,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留學(教外綜資認字[2004]276號)、公安部批準的移民及出入境中介服務(浙公境字[2001]0005"號)的專業公司,是B省最大的出入境服務公司之一:也是B省出入境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業績名列省內同行業前茅,多次榮獲「B省咨詢行業先進企業」及「B省誠信維權金承諾暨消費者滿意單位」等榮譽稱號。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相同及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行為;擅自將與原告涉案商標近似的文字「ZJNEWORIENT"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從事相關交易而誤導相關公眾的行為;擅自將與原告涉案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在相同及類似的服務上突出使用,從而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擅自復制、翻譯原告的馳名商標而誤導公眾,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原告認為被告以上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同時也對原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在相關公眾中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

原告基於以上理由,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34740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停止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新東方」字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3.判令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名,為原告消除影響;4.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及經濟損失50萬元。

爭議焦點

1.B新東方出國服務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原告的「新東方」商標是否馳名,被告以「新東方」為字型大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審理判決

2006年9月,該案在C(B所在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07年4月,原告A新東方撤回對兩被告的起訴,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允許原告撤訴。

經黃評析

一、原告主張被告使用「新東方出國」系擅自在原告相同及相似的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否成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的使用的商品為限。所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只能在其核定的服務中享有專用權。本案中,原告涉案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是教育、講課、函授課程、教育考核等。而被告提供的服務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及相關咨詢、翻譯服務。所以,被告的服務並不在原告涉案商標的核定服務范圍內,所以並未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就本案而言,其一,原被告服務的目的不同:原告服務的目的為他人接受更好的教育,而被告服務的目的是為他人更方便快捷地出國;其二,原被告服務的內容不同,原告的服務內容是教育培訓、教育考核、書籍出版等,而被告服務的內容為出國留學中介以及相關的咨詢、翻譯等服務;其三,原被告服務的方式不同,原告的服務方式是一對多,而被告的服務方式為一對一;其四,原被告的服務對象不同,原告的服務對象是接受教育者,而被告的服務對象為要求出國者。另外,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就是看兩者提供的服務是否容易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

如前所述,基於原被告服務對象、目的、方式、目的不同,導致其相關公眾並不相同,原告的相關公眾為廣大受教育者和其他教育同行,被告的相關公眾為眾多出國者和其他出國服務同行。退一萬步來說,即便對原被告提供的服務產生某些聯想,但決不會產生混淆。被告通過相關出國留學咨詢、相關翻譯、出國培訓,客戶對被告的選擇是基於被告在這一領域的專業水準與服務水平,而不是基於原告具有涉案商標。

(三)作為判斷服務是否相似的重要參考依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都未將出國服務納入本案涉案商標的核定項目之內,這從另外一個方面印證了兩者提供的服務並不相似。

(四)被告是一家合法注冊並有效成立的有限公司,有權使用自己的企業字型大小進行相應的商業宣傳活動。原告主張被告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突出使用,從而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其一,如前所述,原告與被告提供的服務並不相同也不近似,相關公眾也不相同,更不會產生誤認。所以,侵權成立的前提並不存在。

其二,由於商標與商號均帶有表明產品來源的功能,因此在界定是否為合理使用商號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未明示作為商標使用;其二,在具體案件中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被告將「新東方你的出國專家」「新東方你的留學專家」這一敘述性文字作為廣告宣傳語。很顯然,被告的這一行為並非將「新東方」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號或者商號所體現的服務范圍來使用。

另外,被告將其企業的簡稱相對應的文字注冊為域名,顯然屬正當合法注冊,同時也沒有通過該域名進行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所以,原告認為被告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從事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事實並不存在。

二、原告「新東方」商標是否符合認定馳名商標條件?被告以「新東方」為商號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馳名商標是一個具有地域性的概念,有世界馳名的商標,也有僅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馳名的商標;馳名商標亦為一具有時間性的概念,此時馳名的商標,彼時未必馳名。由於馳名商標是一種事實狀態,原告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原告應舉證證明在2002年5月23日即被告域名注冊之前涉案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而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證據中只有少量的證據且根本不能證明2002年5月23日前涉案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且該證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4條規定條件。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新東方」獲得的知名度,是依附於原告的企業名稱或者說未注冊的商標,而不是涉案的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中取得。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是商標馳名,而不是商號知名。商標一經注冊,便具有專用權,但不是天然馳名,而必須是經過廣泛的宣傳在相關公眾中產生較高知名度。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對涉案商標「新東方學校」+「neworientisChool」的宣傳,無論是廣告還是相關媒體,均以其商號報道。也就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根本沒有涉案商標使用形態、持續使用時間和宣傳等情況的有效證據,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反映原告企業在教育培訓的經營業績和聲譽,不能證明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的知曉程度。原告混淆了涉案注冊商標的知曉程度與原告企業商號的知名程度之間的關系。

其次,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且將其簡稱注冊、使用該域名顯然有正當理由。所以,被告的該行為就不存在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另外,即便原告涉案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只要被告的域名僅作互聯網地址靜態使用而非用於商業目的,也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否則,就會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擁有商標就擁有了域名,商標的注冊人天然地享有了注冊域名的權利。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有限的,其限制了同類商品、或與該注冊商標產品相關產品借該商標誤導消費者;不相關的服務,只要該商標不是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其他類別服務仍然可以使用,並不構成侵權。例如我國有三個「長城」馳名商標,分別是長城潤滑油、長城葡萄酒、長城電腦,但彼此不構成侵權,也相安無事,並不能認為長城潤滑油馳名而排斥長城電腦馳名。所以說,馳名商標並不是萬能的。這正好印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四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才能認定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最後,本案原告的涉案商標「新東方學校」顯著性、獨創性不強。正因為如此,全國各地「新東方」有數千個。

三、原告的訴請中認為被告從事的「出國中介」與原告商標核定的專用權范圍——培訓、教育為類似服務,同時又認為被告的域名系擅自復制、翻譯原告的馳名商標而誤導公眾,該主張是否自相矛盾?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目的在不相同服務領域上延伸保護。所以,若原、被告方從事的服務類似,就不必主張延伸保護即可獲得保護;原告主張其為馳名商標,一定程度上表明其自身也認為原、被告雙方的服務不相類似。所以,原告的主張自相矛盾,從而陷入兩難境地。

⑤ 新東方未經許可在自己的出版物上印雅思和托福標識是否侵犯了商標權

雅思和托福是否是權利人,有,則新東方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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