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六十條
『壹』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內容和規定哪些方面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旨
本條是關於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第一款是本次商標法修改新增加的內容;第二款是原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次修改只對其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商標專用權人3年內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也無其他損失的
商標專用權屬於知識產權范疇,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的區別是,知識產權的確立、保護,目的是為了倡導、鼓勵、使用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從而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如果獲得知識產權的目的,不是為了使用,不是為了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而是為了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技術陷阱從而阻止他人的技術創新、技術進步,並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衷。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銷售者不知道侵權商品且證明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
依照本法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屬於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仍然進行銷售,則屬於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在銷售侵權商品時,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即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所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規定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該行為人而言,則是要求其承擔了其能力范圍內所不能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會為整個社會的商業交易帶來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所謂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並且能夠查證屬實的
『貳』 新商標法六十二條違法經營5萬以下的處25萬以下罰款,比如6000多應該罰多少有司法解釋嗎
這個具體罰款數額應該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而且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不是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爭議的,可以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商標法六十條擴展閱讀: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侵權原因
1.高額利潤的誘惑。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近幾年來,為規范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於震懾不法分子。作為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一個溫床。
商標一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一信息被定位以後,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為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並且也不一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
但一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一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
『叄』 商標法第六十條的「合法取得」如何定義
1.關於「合法取來得」。《商標法實施條自例》第七十九條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2.在本案中,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資料無法判斷。首先,法律上給銷售者一個抗辯的理由就是「合法來源」,合法來源的前提是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前提,而且立法者設立這條的目的是減輕銷售者的注意義務,在市場經濟中,打擊這個侵權的根源在於生產者。在本案中,在實踐中你要看銷售的是何種白酒是否有知名度或地域性來判斷是否知情侵權,再從他進銷是否有相關收據及進貨單位是否正規來判斷是否為「合法取得」。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如果品牌不是你放上去的,而且你提供了合法來源,工商部門找到了批發商,那你不用被處罰,但你要立即停止侵權,也就是不再銷售侵權產品。
『伍』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罰多少
侵犯注冊商標抄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襲會罰款。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而行使的職權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都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可以詳細看下。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行政處罰第60條第二款規定是什麼
第六十條抄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襲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柒』 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規定無違法經營額的情形指哪些
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捌』 商標法釋義第六十條有哪些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玖』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頁第四項零售有什麼處罰力度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版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