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時間
在侵權訴訟中,除了人身侵權訴訟以外,還存在權利侵權的情形。對於權利侵權而言,在知識產權方面,常見的侵權方式有專利侵權。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糾紛,需要專利權人首先明白訴訟時效問題。下面,小編為你詳細講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
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上文中,小編不僅為您整理了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同時,還為您詳細的分析了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計算以及時間起點問題。以上關於專利侵權的內容,希望對您了解這方面的規定有幫助。如果你遇到了專利侵權糾紛需要專利的律師為您維權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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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多長時間
專利侵權行為在生活中依然存在,專利侵權就是侵犯了別人的專利,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使用。那麼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多長時間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多長時間發明了新的技術是可以申請專利的,申請之後是受到國家專利保護法的保護的,那麼要是有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布等。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Ⅲ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屬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Ⅳ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間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專利侵權時間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Ⅳ 專利侵權判斷的時間節點問題
首先明確專利侵權的問題,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以明確獲知,只有發明在授權公告日至至權利終止日之間的實施行為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由於發明專利是先公開後審查,因此對於發明專利,專利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平常所說的臨時保護措施。但該期間實施專利技術的一方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對於在該期間由於使用費用產生的糾紛問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由於是授權後公告,所以在授權之前,都處於保密狀態,普通公眾無法獲知專利技術,所以沒有臨時保護措施。
對於「在專利申請日之後,但是在專利說明書被公開之前,其他人獨立完成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的,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問題,如果其在該專利的授權公告之之後仍實施,並且所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就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制度是「申請制」,即:只有你申請了專利要求得到保護,才能夠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否則不受專利法的保護。另外,專利制度還是「先申請制」,即:同樣的技術方案誰先申請,權利歸誰,這也是鼓勵人們來申請專利。對於在後申請的人,不但不能夠獲得專利權,還必須在已經獲得專利權的權利人的許可下才能夠實施專利技術(一般這種情況,最好是採用合作雙贏的方式解決。)
您最後問的,沒有先用權的情況下,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後,仍然繼續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行為,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不存在能不能夠擴大生產的的問題了,呵呵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剛剛頒布新的版本,但由於您問得侵權的問題,現在發生的侵權行為一般還用不到新法及細則,因此,上述引用的法和細則都是近期修訂之氣的版本,具體為:《專利法》是1985年4月1日實施的版本。
所引用的《專利法實施細則》 是2001年7月實施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