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什麼意思
1)有下列復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注冊制商標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3)為了意圖使用或讓他人使用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運送、銷售、偽造、仿造或擁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
(4)生產、運送、銷售或擁有偽造、仿造工具,並意圖偽造或仿造,或讓他人偽造、仿造他人注冊商標的;
(5)以運送為目的,運動或擁有與他人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卻帶有第三方的注冊商標或近似的商標的。
⑵ 商標權是什麼意思,如何解決,避免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
解決當前的商標侵權問題,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法和管理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一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
(一)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處罰力度。改革開放20年是我國立法工作步入正軌、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正規化、科學化、民主化的時期,但是應當看到,由於歷史的積淀太多,目前,我國的立法體制還不夠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的步伐。為改變這一現狀,應加快實現人大常委會委員專職化的進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順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的關系,進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擴大公民對法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的參與度,同時,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大對經濟犯罪的處罰力度,嚴懲日益高科技化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氛圍。
(二)追究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理順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商標專用權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行的雙軌制,因此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既有行政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首先,行政、司法保護雙軌制,是現階段具有我國特色的商標保護體制,由於行政保護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因此大部分商標侵權案件是通過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但隨著我國商標法律與國際商標法律的接軌以及社會商標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行政保護日益顯示出其不足之處。因此要求加強兩方面工作,一是增強行政執法部門隊伍總體素質、提高商標管理和行政執法水平;二是充實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和人員,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水平。其次,按照有關規定,對於商標侵權案件,涉嫌構成犯罪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該案件向司法部門移送。對於案件移送,雖然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但實施起來仍不夠順暢,影響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標准不統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據不一致;3、個別行政執法部門片面追求辦案數量;4、個別司法機關的消極司法行為。實踐證明,加大執法力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極其有效的措施,因此,當前既需要積極引導權利人依法通過司法途徑打擊侵權行為,更需要確保移送渠道暢通。再次,有學者認為,制裁商標侵權行為最有效的手段是損害賠償,這一見解不無道理。對於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方面的賠償問題,現行《商標法》規定工商部門有權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這實際是關於執法部門解決民事問題的規定,從實踐看,這一規定既增加了執法部門的負擔,又不利於有效解決被侵權人的民事權利,已經不適合形勢的需要。應對方法之一是可以將此規定在《商標法》修改中刪去;或者如果確實考慮國情,可以規定執法部門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理順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假冒偽劣」這一說法,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是一個含義模糊、界限不明確的概念。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偽劣產品」包括四種情形:一是摻雜、摻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即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也包括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具體表現即為《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列舉的幾種情形。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假冒」和「偽劣」往往是很難截然分開,有三種情形:1、有些產品只是「假冒」,並不「偽劣」;2、有些產品是「偽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產品既是假冒的同時也是偽劣的,那麼這三種情況分別適用何種法律、由哪一個部門來處理呢?按照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只要是生產假冒產品和銷售明知是假冒產品的,而不考慮其產品的偽劣,即屬於上述第1、3種情形的,工商部門都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於上述第2、3種情形的制售偽劣產品行為,質量監督部門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很顯然,對於第1種情形,如果是質量監督部門發現的案子,應當移交工商部門處理;對於第2種情形的,工商部門可以向質量監督部門移交。對於第3種情形,由於雙方都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進行處理,執法機關容易在侵權認定和處理發生責任競合,對於此類案件,雙方應當建立有效的協調和溝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時打擊違法行為。
(四)加強「知假買假」的引導以及保護消費者的舉報權:商標專用權保護與消費者的關系。發生商標侵權,受害者無疑首先是商標權利人,其次才是產品的終端用戶—消費者,但是,消費者一定是受害者嗎?其實未必,一方面,消費者如果因為商標意識淡薄、鑒別能力差而購買了侵權假冒商品,那麼其當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費者如果明知該商品是侵權假冒卻因其價格低廉而購買,那麼消費者有責任嗎?從目前法律規定看,消費者是不負法律責任的,至多其只有道義上的責任。這種合法不合理的現象能否得以改變,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難度可想而知。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判處一名購買假文憑者有期徒刑6個月,就是一個發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費者發現侵權假冒商品有沒有舉報的義務和獲得獎勵的權利,也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目前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關於普通消費者舉報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授權性規范而不是義務性規范,重在鼓勵而不是約束。另外,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一旦實施舉報行為並查證屬實能否必然獲得獎勵、如何確定獎勵額度,雖然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許多執法部門已經付諸實踐,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相關規章制定的調研工作,我們期待類似規章的出台,並相信這一規章的實施,不僅將促動全社會提高商標保護意識,也將會促進立法部門在修訂有關法律時會針對普通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給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五)強化區域的、國際的商標保護:處理好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商標保護關系。世界已經進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及區域性經濟文化的廣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縱深發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對立統一的,因此我們應當看到,經濟現象的摩擦和沖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標,雖然是現代社會的微觀經濟元素,但它引發的往往是宏觀經濟現象,甚至影響到國際關系和地區關系。加強商標國際保護是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孜孜以求的目標,在知識經濟時代,加強商標國際保護尤其具有現實而迫切的意義。商標國際保護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因此加強商標國際保護的實質是加強國家間在商標注冊和商標權保護方面的協調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層面。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網路商標保護問題。作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網路對人類影響的深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發展前景也是難以預料和想像的。網路商標侵權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幾個特點,對於開展網路商標國際保護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和挑戰。面對網路商標保護,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的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路技術已經處於比較前沿的位置,而且網路商標保護研究工作和國際社會開展研究水平比較接近而且同步發展。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和國際社會還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應對復雜的網路商標保護,而且,傳統經濟在融入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六)加強對商標注冊、使用和權利的維護:商標權利人與注冊商標的關系。首先商標注冊人要樹立立體保護觀念,即增加和擴大商標權利保護范圍以及與商標權利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其次是規范科學、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再次是積極開展商標維權橫向聯合與縱向溝通;最後是處理好商標維權與輿論宣傳的關系。
⑶ 工商局所說的商標保護什麼幾類是什麼意思
商標注冊的國際分類,1-34是產品商標,35-45是服務商標
⑷ 商標的受保護范圍是什麼
(一)注冊的保護以核准注冊的商標為限。
如果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准注冊的商標不一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後果:一是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 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准注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注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三是若 改變後的商標同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如果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僅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有可能帶來三種後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圍使用 注冊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二是因連續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圍(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除 外)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保護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僅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變均不受法律保護。
(二)企業應密切關注《中國商標網》等權威信息發布,對涉嫌與本企業的在先權利相沖突的他人申請注冊或已經注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申請。
(三)企業應充分利用銷售網點作為商標維權陣地,主動培訓相關銷售人員,通過銷售人員加強周邊市場巡查,及時發現侵權線索,提高維權效果。
(四)企業發現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及時制定並採取應對措施,搜集並以公證方式固定下列證據:1、侵權商品及商標標識;2、銷售合同及憑證;3、生產、銷售、貯運場所照片;4、其他有關證據。
(五)對經初步核實涉嫌侵權的案件,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與侵權方協商解決、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公安部門報案等方式處理。
(六)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提交下列資料:
1、投訴書:包括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侵權事實及相關情況,投訴的法律依據和要求,投訴日期等;
2、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明,商標權屬證明等;
3、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的實物、商標標識、有關票據、照片等。
委託投訴的,需提交有效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七)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向海關總署申請商標知識產權備案,加強進出口環節的商標保護。
(八)企業可通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擴大商標保護范圍,提升商標保護強度。
馳名商標的認定有行政、司法兩種途徑。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行政機關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包括商標局在商標管理案件和商標異議案件中認 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異議復審和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機關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轄 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九)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企業特點建立商標專用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商標專用權糾紛方案。
(十)企業可依託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等中介組織或相關行業協會的法律優勢,整合資源,增強保護實效。
⑸ 商標是什麼意思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⑹ 馳名商標的保護和普通商標保護有什麼區別
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的保護區別主要在於:馳名商標可以在全部類別受保護,任何與你的商標相同或是相近的商標都不得在任何類別上注冊
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保護上也有共同點,就是專用性
很恭喜你呀
⑺ 商標注冊中的顏色保護是什麼意思我注冊了某個顏色的商標,那同類競品就不能使用這個顏色了嗎
顏色商標,本身不需任何具體的文字和圖像,而是顏色及顏色組合構成的商標.在實際操作中,顏色商標由於很難起到商標應具備的識別作用,在我國的申請量極少.在國外,顏色商標的數量也很少.顏色商標分為單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目前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例如美國、德國、義大利、韓國等。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注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注冊條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最低要求。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顏色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於提交注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注冊條件限制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合法性;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3.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4.顏色組合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