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一種客觀存在,《巴黎公約》規定給予特殊的保護,目的是防止回他人借用他答人馳名商標來謀求自己的不正當利益(跨類保護)。由於地球人都懂的原因,很多並不馳名的商標被認定成了馳名商標,客觀上損害了馳名商標的聲譽,所以馳名商標不許用於商業宣傳,不是榮譽,回歸了本來的屬性。
Ⅱ 為什麼中國馳名商標 禁用
新商標法修正案新設「禁止馳名商標宣傳」相關規定是在規制馳名商標宣傳問題上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可謂意義重大。
一、修正案中的相關規定填補了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於規制馳名商標宣傳直接法律依據上的空白,這將有利於遏制權利濫用,更好實現馳名商標權人利益與其他商標權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針對規制馳名商標宣傳,率先在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宣傳的主體、方式、法律責任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既利於利用現有商標管理資源增強相關措施的可行性,又可為其他法律規范在規制馳名商標宣傳方面的具體適用或立法完善提供參考、借鑒。
三、從全面規制馳名商標宣傳、徹底阻斷其背後利益鏈條的角度來看,修正案中的相關規定仍有不足,其實施效果可能因其不足而不甚理想。
Ⅲ 中國馳名商標什麼時候禁止使用
從2014年5月1日開始,根據新修改的《商標法》第14條,「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中國馳名商標,是不少企業的宣傳點之一。
中國馳名商標(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設置該稱號的目的,第一是對該商標加大法律保護的力度,第二是給予一定的政府支持。
但是,不少企業在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後,其廣告宣傳、產品包裝上,都出現了該字樣。中國馳名商標成為了這些企業的產品,進入市場的另一種通行證。
此外,不少企業獲得該稱號的目的,變成了套取財政補貼資金。
上述做法,都違反了我國設立「中國馳名商標」的本意。
拓展資料
禁止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做為宣傳口徑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Ⅳ 中國馳名商標禁用的原因是什麼
馳名商標還是可以申請認證的,商標可以正常使用,只是不能在使用時特意標注是馳名商標。因為馳名商標採取的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也就是說馳名商標如果達不到認證標准,也是會變成普通商標的。商標局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做宣傳推廣使用,會對經濟市場有影響。所以禁止用馳名商標作為噱頭來吸引消費者。望採納。
Ⅳ 為什麼要禁用馳名商標用於廣告宣傳
馳名商標只是一個階段的產品或服務的外在形象評價結果,它將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名實不副版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權以此防止只注重形式而忽略產品實質的現象。禁止以此進行廣告推銷這將打破「馳名商標」視為金飯碗,坐吃空山的虛假創新的形式主義,確立實質性創新的根本標准。
Ⅵ 禁止註明馳名商標的違法廣告承擔什麼責任
將馳名商標的印在外包裝上等違法廣告的行為,承擔十萬元罰款的處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條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一、關於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
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次修改在總則一章中,明確了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規定了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等。所以有必要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
二、關於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的處罰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當其商標在具體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後,到處使用「馳名商標」,並誇大宣傳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得到國家承認,從而誤導消費者,妨礙公平競爭。針對此種情形,本法第14條第5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違反這一規定,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本條的規定,對於該違法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