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侵犯商標
首先,收到的起訴有兩種:
第一種是非法院傳票,而是其他主體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告知侵權。遇到這種情況,多數屬於詐騙或惡性競爭(當然也有可能確實侵權)。這時需要先辨別一下對方是否對商標該類目擁有所有權,如果沒有可以置之不理。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對方又沒有通過法院處理,多半是私了目的,企業只需耐心協商便可。
第二種是法院傳票。這種情況下起訴方已經確定您的侵權行為,且給對方造成了或多或少消極影響。遇到這種情況,維權人小智給您以下幾點建議:
一、起訴主體是否合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當是《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所以,先辨別原告是否為該商標持有人或厲害關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過法院對原告提出抗辯。
二、原告商標是否連續使用三年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只需要了解並證明對方對爭議商標的使用時長,最近三年是否使用。如果對方未使用,你是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告商標是否為通用名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所以,如果您使用的商標為通用名,不具備顯著性特徵,對方是無權禁止使用的。
四、訴訟時效判斷
商標法規定,在商標等有效期間內,權利人己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侵權行為超過兩年,權利人再提起訴訟的(包括侵權行為直持續進行發和超過兩年中斷後又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只要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者不超過兩年,法律應當保護。如果訴訟時效超過規定,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五、確定原告商標注冊時間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如果您所經營的品牌時間較長,由於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對該品牌商標的
2. 被告侵權他人商標了,應該怎麼處理
同一行為同時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則同時產生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優先於刑事責任,因此,在加害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應優先用於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在訴訟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目前,不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均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訴訟時效上,進入刑事審理階段的案件,其民事訴訟時效自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未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仍可在刑事程序終結後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應及時提起以免訴訟時效超期。同樣,對於同時產生行政責任的,亦如此遵循「私權優先」原則,優先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