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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條

發布時間: 2021-01-24 04:09:12

商標法三十條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商標異議程序及核准注冊程序的規定。
一、異議程序。異議是指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注冊的意見。即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將符合注冊條件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商標公告》上公告,讓社會公眾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意見。規定異議程序的意義在於,給社會公眾提供對商標注冊提出意見的機會,從而通過社會的力量保證商標注冊審查工作的質量。本條對異議程序的具體規定是:1.對於任何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序。即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每一個商標,都要進行公告,徵求社會公眾對該商標注冊的意見。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的必經程序。2.異議的期間是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即異議期間為三個月。一方面,異議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會公眾有充分提出意見的時間;另一方面,異議期又不能太長,否則就會使商標注冊的時間延長。綜合以上考慮,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為三個月。3.提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即本條對異議人資格未做任何限制。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並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等。
二、核准注冊程序。雖然本條規定每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序,但是並不是每個商標都會被人提出異議。如果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人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依照本條規定,商標局就應當對該商標予以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進行公告。

㈡ 《商標法》第13條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澤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法釋(2002)32號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條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1.馳名商標分為兩類:「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2.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為兩種:a.「不予注冊」,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
A.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4.對於「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給予保護;對於「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
5.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於注冊原則,因而不注冊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可以受到商標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只能在所注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專用權,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受到法律保護。

㈢ 商標法第十二條的問題

樓上罵得對,1樓的人不懂還瞎回答!

我舉個例子,比如你是生產桌子的,4條腿加一個版面的桌子是再普通不權過了,這也是為能達到桌子的功用而必須有形狀,當然不能申請為立體商標了。

但如果你做一些獨特的設計,如8條腿,圓面,中空,再加些獨特設計(是假設啊,如果市面上這樣的桌子很多那也不行)就可以申請立體商標了,別人不能做成這樣的形狀。

㈣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罰多少

侵犯注冊商標抄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襲會罰款。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而行使的職權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都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可以詳細看下。

㈤ 請問《商標法》第四十條是什麼#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專理屬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四)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6)商標法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㈦ 商標法第六十條的「合法取得」如何定義

1.關於「合法取來得」。《商標法實施條自例》第七十九條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2.在本案中,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資料無法判斷。首先,法律上給銷售者一個抗辯的理由就是「合法來源」,合法來源的前提是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前提,而且立法者設立這條的目的是減輕銷售者的注意義務,在市場經濟中,打擊這個侵權的根源在於生產者。在本案中,在實踐中你要看銷售的是何種白酒是否有知名度或地域性來判斷是否知情侵權,再從他進銷是否有相關收據及進貨單位是否正規來判斷是否為「合法取得」。

㈧ 關於《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

《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1999年修正)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㈨ 商標法53條規定的並可處以罰款是必須罰還是可以不罰

按商標抄法53條規定,違襲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該條規定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中的罰款是必須罰,相關部門沒有選擇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㈩ 商標法修改了 具體修改的內容有哪些條款啊

2019.4.2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改 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四)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五)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六)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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