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商標部
辦理商標代理業務須知 一、凡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專門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可以辦理面向商標局的代理業務。二、商標代理機構名單由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上報,我局將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信息匯總後在「中國商標網」上予以公布。三、商標代理機構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到我局辦理變更手續。四、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應首先將規費預付款項匯至我局帳號:7111410182600018867,開戶行:中信銀行招商大廈支行,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預付款數額不限。我局收到代理書件以後,將所需費用從預付款項中扣除。如出現預付款少於所需費用的情況,我局將直接對不足部分申請件作不予受理處理,其後果由代理機構自負。
2. 中國四大律師事務所分別是什麼
中國沒有四大律師事務所這一說,一般有五家。
一般是指金杜、君合、海問、方達、中倫5家。
3.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司法部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版辦法》的通知
工商標字〔權2012〕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廳(局):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的執業行為,維護商標代理法律服務秩序,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工商總局、司法部聯合制定了《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先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司法部
2012年11月6日
4. 律師事務所代理商標申請業務需要什麼條件
1、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向商標局備案即可,沒有其他的要求。
2、律師從事商標業務,無備案要求。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注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5.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說明
關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制定說明
當前,我國商標事業蓬勃發展,全社會商標意識顯著增強,對商標事業的關注和參與度不斷提升,特別是律師行業希望從事商標代理的意願空前高漲。在此背景下,工商總局與司法部決定共同出台《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工商總局與司法部關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監管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通報、行為監管等工作,以破解商標代理行業管理難題,維護商標代理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商標代理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在於規范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的執業行為,維護商標代理法律服務秩序,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過程
2010年7月12日,工商總局修訂並發布《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直接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為保證律師事務所順利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工商總局與司法部商議決定共同出台本辦法。為此,工商總局草擬了《辦法》草案,並廣泛徵求了各界意見。工商總局與司法部經反復溝通、磋商及修改,對《辦法》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辦法》擬於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三、對主要內容的說明
本辦法共5章25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業務范圍及備案、業務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業務范圍及備案要求
《辦法》第五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范圍做出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等。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備案要求做出規定,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局、商評委主管有關商標事宜時,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二)業務規則
《辦法》第三章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接受委託、業務要求、拒絕代理、出具法律意見要求、規費預付、保密義務、變更委託和終止、監督和培訓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並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過程中禁止轉委託、禁止同時執業、禁止惡意競爭、禁止損害委託人利益。
(三)監督管理
關於監管部門,《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關於處罰許可權,《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需要給予警告、罰款處罰的,由受理投訴、發現問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需要對律師事務所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書處罰、對律師給予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處罰;有違反律師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於暫停業務受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在其停業整頓期間,商標局或者商評委可以暫停受理該律師事務所新的商標代理業務。向商標局辦理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及時將受到處罰的情況及處罰期限報告商標局和商評委。
關於監管部門配合,《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查處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違法行為的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建立協調磋商機制。對於依法應當由對方實施處罰的,及時移送對方處理;一方實施處罰後,應當將處罰結果書面告知另一方。
特此說明。
國家工商總局
2012年11月15日
6. 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商標注冊嗎
2012年1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以工商標字〔2012〕192號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按要求對有關辦理事項辦理備案手續即可從事該業務。依據為: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注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辦理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備案事項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7. 律師事務所如何申請商標代理資格
2012年1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以工商標字〔2012〕號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按要求對有關辦理事項辦理備案手續即可從事該業務。依據為: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注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辦理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備案事項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8. 律師事務所有那幾個部門
你好朋友。關於律師事務所具體有什麼部門,這個要看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和自己設的機構,一般大的律師事務所有人事部,技術部也有叫電腦部的,還有財務部,以及業務部 等。一般律師事務所老大就稱呼主任。
9. 商標所和律師事務所如何合作
在選擇商標、申請商標時,律所可以給出建議歸避侵權的可能。而且在擴大商標注冊范圍、打擊侵權等方面,是可以與知識產權律師多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