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專利侵權
Ⅰ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具體一些.....
對象是知識產權,但是如果問知識產權又細分為哪些產權,我直接告訴你,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
具體地說要分對象和特點,這樣才比較好理解。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一)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體是形式,知識產權不是無形財產權,也不等於無體財產權。
回答什麼是創造,什麼是知識,知識的本質是什麼,就如同物權法理論需解釋物的本質及其分類一樣,是研究知識產權問題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詞,譯為知識產權最為允當。一方面,知識產權發生的根據之一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稱智力或智慧財產權,容易使人誤解為僅憑智力的活動就可以產生知識產權;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權並不包含工商業標記在內,因此,知識產權所說的「知識」,是指依法保護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是知識的一部分,但是,它們卻具備了知識的全部特證;知識幾乎是現代社會使用率最高的詞彙。它涉及人類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國知識產權理論對「知識」有三種描述方式:無形物、無體物、形式。
無形,即無形式。中國清末就把知識產權歸於無形財產權,今天仍有人篤信不疑。其實,恰恰相反,知識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識的本體。是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詞,在用於說明知識產權時,漢語通常取其「無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該詞主要有兩種意思:觸摸不到的,無實體的;無形的,不可捉摸的,難以確定的。「知識」是具體的、確定的,不是無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無實體的。在經濟學中,確有無形貿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並不包括知識產權貿易。所以,結合知識產權的實際情況,intangible譯為「無實體的」或「非物質的」或許更為貼切。知識並非無形,以知識無形為由認定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的觀點不能成立。
無體,即無實體,或稱非物質。認為知識不屬於物質范疇,是無體物這一說法,比無形之說要接近事實。我們知道,大腦不能生產物質。知識是大腦的產物。非物質,或無體是知識的重要屬性,但不是它獨有的性質。知識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除此以外,債權、商業信譽以及貿易中的服務、勞力的收支,都屬於無體財產。在美國,商業票據和無記名債券、物權證書、公司股票、流通貨幣、信託基金以及商業信譽等都被看成無體財產。在日本,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學術著作,大都稱知識產權為無體財產權。九十年代以後,改稱「知的所有權」即知識所有權。所以,知識產權與無體財產權之間不是等號,無體財產權或非物質財產權之稱謂,不能反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
上述分析說明,無形或無體、非物質,不能揭示「知識」的本質。無形說、無體說、准物說或非物質的說法,迴避了正面回答問題的邏輯,用否定語式指出「知識」不是什麼,卻沒有回答「知識」是什麼這一實質問題。知識產權不同於物權,用所謂「准物權」、「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非物質財產權」等傳統財產權觀念和模式來形容與描述知識產權,其方法就不正確,不能客觀、准確地反映它的本質。知識產權是因知識發生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最恰當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識的本質是「形式」,創造是設計和描述「形式」的過程。思想和創造是人類的天性。據此,人具備了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識則是這種能力的結晶。這種能力,決定了人類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創造的動力,創造則是知識的源泉。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訴別人,必須藉助於一定的信號(即符號)系統描述出來。人類運用信號表達思想和情感的過程,就是創造。就創造而言,無論其內容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都是構造形式的活動。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識。它是人類創造活動的惟一產品。無疑,科學技術即形式,文學藝術即形式,知識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沒有知識。這就是知識的本質。
物質世界分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應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區別。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與純粹表達思想和情感所運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創造物,是知識。可見,所謂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已經是智力成果或產品,再用「知識產品」的說法,固然不失符號學上之美感,但在邏輯上卻不免有蛇足之嫌。知識產權概念中的知識,只是知識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類創造,並經由法律的標准加以「檢疫」而獲准予以保護的那些「形式」。
(二)知識的特徵
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對象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准。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
2.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存儲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淀、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盡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存儲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系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存儲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
Ⅱ 騰訊公司的qq音樂給用戶提供免費下載,會不會造成侵權還是騰訊會付給音樂公司一些專利費
應該有侵權問題。我在海外用不了。手機版都不能 下載
Ⅲ 如果我做一個水杯,和騰訊的qq形象一樣,侵權嗎
如果沒有經擁有該物品所有人的同意就構成了侵權行為
Ⅳ 自由之戰不是多個國家都有專利嗎,為啥不告騰訊全民超神侵權
《全民超神》抄襲《自由之戰》
上為自由之戰,下為全民超神
正當回外界都在等待騰訊自己的MOBA手游答時,鵝廠卻交出了《全民超神》這樣一個有著多處抄襲痕跡的答卷。這款游戲的操作方式完全照搬了同類產品《自由之戰》的滑動鎖定模式,並且在游戲內道具擺放的位置都如出一轍。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自由之戰》的最大賣點,其游戲內已明確公告「游戲的操作系統已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申請了專利,擅自抄襲或模仿必將以法律手段追訴。」但即使這樣,騰訊卻依然明目張膽的抄襲。
Ⅳ 有人起訴我們侵權他專利,我們現有證據是我們客戶的qq空間被訴產品的上傳時間(已進行公證用於證明我們
你的專利沒有,他的專利沒有在你的產品之前實施,也是你違規的(你有可能竊取他還沒有申請專利的空檔生產?)所以你這樣的證明沒有法律效用。只能協商解決問題了。
Ⅵ 在微信群里揭露別人隱私,違法嗎
是違法行為。
個人隱私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6)騰訊專利侵權擴展閱讀:
如果是通過網路曝光他人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當整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