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一類
在一份申請書上一個商標只能就一個類別提出申請,而不能申請一標多類。見《中華版人民共和國商權標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例如:申請注冊文字商標海爾,用於計算機、洗衣機和空調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和維修應分別在第九類、十一類和三十七類分別提出三件申請。
⑵ 商標注冊第30類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商標注冊第30類規復定包括內容如下:制
本類主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來自植物內的食品,以及調味用佐料。尤其包括:含咖啡,可可或巧力的飲料;人類食用穀物。我國實行商標注冊制度。《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頒布,1993年、2001年兩次修訂。
(2)商標法第一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⑶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構成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指的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重要條件,正因如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而本決定書所涉商標申請中,商標「迷你柑普」屬於「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所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即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名稱,包括行業標准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雅稱等,一般屬於同業競爭者共有。由於通用名稱屬於「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我國商標法對通用名稱的具體認定並無明文規則,實踐中的認定依據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二)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三)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記載的內容;(四)專家意見等。典型的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的例子包括:「高麗白+GAOLIBAI」指定用於人參;「蘋果圖形」指定用於水果;「502+五零貳」指定用於膠;「ZKT」(組合式空調機級代號和通用機組代號)指定用於空調機;等等。(參見董葆霖編著:《案說商標法》)值得注意的是,商標詞彙的顯著性強弱是相對的,需要結合它的使用環境和商品類別考慮。在某一類商品上不具有辨識力的「通用名稱」,如果用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就可能完全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例如,「蘋果」屬於一類水果的通用名稱,不能在蘋果及其相關製品的商品上注冊為商標,但是卻可能在廚衛用具上獲得商標的注冊;再如,本案中的「柑普」在茶葉等商品類別上顯然屬於顯著性較弱的的通用詞彙,但是當它被注冊為諸如通訊工程、電腦編程等類別上的服務商標時,就可能可以獲得商標注冊。
本決定書所涉申請商標中,「柑普」是一種橘紅普洱,根據網路檢索的資料,柑普茶系採用純天然的特定種類的柑果和雲南普洱茶為原料,在沒任何添加劑的情況下,經特殊工藝加工而成,具有健脾養胃、清熱解毒、化痰止咳等功效。顯然,這是一種典型的行業內的約定俗成的簡稱,指代的是一種特別的工藝製作的茶葉,傳遞的僅僅是一種商品品種信息,僅憑該名稱,消費者無法明確商品來源,如被某個經營者注冊將造成不合理的名稱壟斷。盡管申請商標並非單純的「柑普」而是附加了「迷你」二字,但是「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因此,不宜被注冊為商標。除此之外,這一申請商標還涉及到近似問題。
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迷你柑普」與引證商標(「迷你及圖」商標)看似存在區別,但實際構成近似。這是因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迷你柑普」構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譯,含義為「小的」,而且,這種含義廣為人知,因此,二者的近似非常明顯。如前文所述,「柑普」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中的通用商品名稱,這就使得在商標近似比對中「柑普」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從整體上看「迷你+柑普」仍然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因此,按照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同時也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因此,在指定類別上不宜通過注冊。(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⑷ 《專利法》和《商標法》中優先權的區別
《專利法》和《商標法》中優先權的區別如下圖:
⑸ 商標注冊要選擇哪一類
1、選擇站隊——確定要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所屬行業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自己的商品(服務)是屬於哪個行業的,如你想開個面館,那麼你就要明確自己是屬於服務行業的,並且35-45類之間是服務分類。這個其實很好識別,我們先確定我們要注冊商標是商品還是服務。《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別表》裡面1-34類是商品分類,35-45類是服務分類。如要賣服裝,想要注冊一個服裝商品,那麼我們就需要在1-34類裡面去選擇類別。那麼我們的第一步就搞定啦,確認好你的商品屬性,然後再站隊。
2、先入為主——確定核心類別再選擇小類
當我們確定好自己注冊的商品是屬於服務還是商品時,那麼我們再來做減法,再來篩選商品(服務)的核心類別。如何選擇核心類別?這個其實很簡單,就是跟你商品(服務)最匹配的那一個大類。還是拿開小面館來說,你要開一個小面館,確定好了是在35-45類之間選。然後我們在這幾個大類之間選擇一個與開小面館最符合的服務類別。最後我們選擇了第43類(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我們確定好43類之後,再來選擇小類。43類有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 4302(提供房屋設施的服務), 4303(養老院),4304(托兒服務),4305(為動物提供食宿),4306(單一服務).按照每個小類的定義,最終我們選定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每個大類可以選擇10個小類,超過10個小類額外支付人民幣。在4301裡面,我們可以根據自己餐館的性質選擇10個小類別。
3、以備無患——選擇商品(服務)的相關類別
想必你也聽說過,某某的商標被人搶注了。是的,如果你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商標很容易被他人搶注,所以我們在注冊商標的時候,商標的相關類別我們也應該進行注冊,很多大企業甚至將45類全部注冊。但是對於小企業或者個人來說就沒有必要了,所以我們就需要對相關類別進行注冊。那我們在開小面館餐飲服務的時候,我們選擇一個核心類別43類。我們還可以選擇35類,9類,16類,21類,25類,29類,30類,31類,32類,33類,40類,41類,44類。這些類別我們可以進行注冊,並且能夠有效的防止他人佔用你的品牌以及知名度,保護商品的使用權。
4、最後防線——查詢商標是否被注冊
我們分析了如何選擇商標類別,但是這些類別是否被注冊我們還不清楚。所以我們在注冊商標之前,需要對我們鎖定的類別一一進行商標查詢。我們需要查詢商標是否存在相同、近似以及顯著性問題,才能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機率。
⑹ 商標的大類有哪些
我國目前的來商標分為文字商源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組合商標和聲音商標、氣味商標.
比較常用的是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和數字商標.
文字商標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以及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圖形商標指的是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其中又分為記號商標、幾何圖形商標和自然圖形商標.
字母商標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拼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文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數字商標就是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用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⑺ 一類商標包含什麼
第一類: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內未加工塑料物容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0101 工業氣體,單質 0102 用於工業、科學、農業、園藝、森林的工業化工原料0103 放射性元素及其化學品0104用於工業、
⑻ 商標注冊的分類一共有多少類每一類都些什麼
商標類別分抄類主要分為兩大類,一襲個是商品,另一個是服務,其中第1類-第34類是商品分類,第35類-第45類為服務分類,每一個類別中還有許多小類。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需要根據自己的經營范圍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選擇相應的分類和小類。
⑼ 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最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http://www.e.cn/20011105/3008126.shtml
⑽ 商標怎樣分類公類的標準是什麼
商品分類又是作為申請商標注冊辦理手續及繳納費用的基本單位。
商品類別速記口訣
一二三四五,化學顏料洗油葯。
六七八九十,金屬機器工電醫。
十一至十五,家電車船軍寶樂。
十六至二十,辦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繩纜線布服。
二六至三十,縫紉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鮮飲料酒煙商。
三六至四十,保險建築通運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設計餐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