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歐洲專利申請
歐洲專利局(EPO)是地區性專利組織,依歐洲專利公約成立。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在歐洲申請專利只需要通過一個單一程序、一種語言(法語、德語或英語)、一次申請即可,一旦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國生效,與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授權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歐洲專利的有效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EPO僅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查、授權和異議,對於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進行。截至2009年8月,歐洲專利條約締約國有34個國家及4個延伸國。
工具/原料
1. 巴黎公約途徑:
1)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摘要附圖;
2)申請信息: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英文名稱/姓名、地址及郵編,申請國家,聯系人等;
3)如果要求優先權,還需提供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2.專利合作條約( PCT)途徑:
1)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及PCT請求書或已公布的PCT申請小冊子;
2)國際檢索報告;
3)按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提出的修改過的權利要求(如有);
4)國際初審報告,按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修改的申請文件(如有)。
5)申請信息: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英文名稱/姓名、地址及郵編,申請國家,聯系人等;
提出申請
申請人選擇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一般我國申請人多選擇英文提出申請。
檢索請求及歐洲專利局檢索
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繳納檢索費。歐洲專利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並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代理機構。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
公布專利申請
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EPO將於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屆滿時公布專利申請。
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不屬於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將以所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語言公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已屬於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不需重復公開。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EPO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請,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EPC的全部締約國都可被指定;2009年4月1日以後提交的申請,一次性繳納500歐元,即可指定全部締約國。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單獨交納。
實質性審查及駁回
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後,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序,申請人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EPO的審查意見。對於每一份申請文件,實質審查部門中相關領域的審查員將組成三人審查小組,該小組由第一審查員、第二審查員和組長組成。
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EPO舉行的「口審程序」,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利向EPO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
授權、異議
當審查通過後,EPO將發出授權通知。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對文本或權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時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
授權決定做出後,異議期為自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後,除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異議。
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可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此外,在歐洲專利的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後,由生效國的專利局自行處理無效請求。
在歐洲成員國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EPO)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在確定生效國後,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除了向生效國繳納規費外,還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登記,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交譯文,則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維持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繳納年費。
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3個月確定向歐洲專利局申請並委託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文件准備工作。
歐洲發明專利申請步驟
注意事項
⑵ 如何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有哪些
如何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是授予具有工業實用性、絕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發明。 截至目前, EPO已有34個成員國。那麼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吧。如何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有哪些?1、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在提交申請之後的一個月左右時間里,歐專局會發出通知。2、歐洲專利局檢索在提交申請的同時還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自申請日起2年左右,收到歐洲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並附件一份對申請可專利性的初步審查意見書。3、公布專利申請歐洲專利一般會於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布專利申請。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及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 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還需要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交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則需要單獨交納。在提出實質審查之後,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5、歐洲專利授權:審查通過後,歐洲專利局給申請人發出授權通知復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同時申請人還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於此同時申請人還需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這些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6.在歐洲成員國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在確定生效國後,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還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 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公告後九個月內是異議期。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7.歐洲專利從申請到授權整個申請過程所需時間為: 3-5年8.歐洲專利申請有效期限為 :自申請之日起20年關於如何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申請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⑶ 歐洲專利申請流程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回局提出申請。
2、答 歐洲專利局檢索
歐洲專利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並把檢索結果通知申請人。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從2010年4月1日起,需要對檢索報告進行答辯。
3、 公布專利申請
歐洲專利將於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布專利申請。
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
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洲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在提出實質審查後,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意見。
5、 歐洲專利授權
當審查被通過後,歐洲專利局將發出授權通知書。
6、 在歐洲成員國生效
在授權後的三個月內,申請人需在已繳納指定費的國家中選擇想要生效的國家,有些國家需要將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
⑷ 如何申請歐洲專利
歐洲專利是授予具有工業實用性、絕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發明。
截至目前, EPO已有34個成員國。那麼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吧。如何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有哪些?
1、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在提交申請之後的一個月左右時間里,歐專局會發出通知。
2、歐洲專利局檢索在提交申請的同時還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自申請日起2年左右,收到歐洲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並附件一份對申請可專利性的初步審查意見書。
3、公布專利申請歐洲專利一般會於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布專利申請。
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及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
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還需要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交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則需要單獨交納。在提出實質審查之後,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
5、歐洲專利授權:審查通過後,歐洲專利局給申請人發出授權通知復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同時申請人還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於此同時申請人還需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這些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
6.在歐洲成員國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在確定生效國後,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還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
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公告後九個月內是異議期。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
7.歐洲專利從申請到授權整個申請過程所需時間為: 3-5年8.歐洲專利申請有效期限為 :自申請之日起20年
⑸ 歐洲專利的申請流程
一、歐洲專利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爾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埃西亞。
註:1、列支敦斯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託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 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 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 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後,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 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 EPO 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 (EESR) 。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後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願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 83、84 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 52、54、56、57 條)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 96條第 2款和第 86條第 3款) 。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 EPO 締約國歐洲專利 (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 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 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於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 64 條第 1 款) 。但是,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並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另外,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後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 102 條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 58 條)。如果申請人在 EPO 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 91 條第 1款 a項和 133條第2款) 。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范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 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 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 (RO) 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於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 (IB) 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 (ISA) 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ISR) 並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IPRP I) 。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於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麼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後的 16 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 18個月後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 (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做出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 69條第一款規則)。 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後,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麼 IPRP I 將替代 IPRP II 並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並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並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後的 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後,要麼獲得認證要麼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 31 個月而非 30 個月。
——准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 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 6 個月後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 (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國際申請登記後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 EPO 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 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 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 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並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一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例如,一個涵蓋 5000 到 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並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 6000 到 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佔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 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
⑹ 辦理歐洲專利申請前需要先了解歐洲專利局是什麼
申請歐洲專利前需要先了解歐洲專利局是什麼?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只是經濟領域出現的全球化,專利技術也產生全球化,因此需要有申請專利的區域性組織形成,歐洲專利局就是其中的一個,歐洲專利局通過多國申請的方式,方便了很多專利人申請專利。辦理歐洲專利申請前需要先了解歐洲專利局是什麼?我們的可能比較清楚國內專利的申請,但是一提到國外專利申請可能就有些不大了解了。其實平時所講的EPO專利申請就是所謂的歐洲專利申請;必須明確歐洲專利申請的重要性,因為歐洲專利申請的能為廣大專利人申請多國專利,而且在多國受保護。歐洲專利局(EPO)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個政府間組織。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歐洲地區的專利審批工作。2017年,中國首次躋身歐洲專利局五大申請國;;歐洲專利局的機構設置分為5個層次,即局、總部、部、處和科。該局設有局長1人,副局長5人。全局共設置5個總部一級的機構,每一位副局長兼任一個總部的第一把手。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後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其實歐洲專利局是世界上實力最強、最現代化的專利局之一,擁有世界上最完整的專利文獻資源,因此對於專利人想參照有關專利文獻資料是個好方式,通過專利檢索能夠了解自我專利的優勢和劣勢,綜合考慮為專利人檢索專利提供最好的專利參照;隨著有關國際條約組織的形成,專利人可以選擇更多國家專利申請如pct申請等。關於辦理歐洲專利申請前需要先了解歐洲專利局是什麼?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申請歐洲專利,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⑺ 代辦歐洲專利申請哪個公司的好
要歐洲具體某個國家還是要多個國家呢?這種涉外商標還是要找大公司,超級大的那種。
⑻ 歐洲專利申請流程有哪些
歐洲專利申請流程:
1、找一家代理公司,查詢你要申請的專利看能否申請。
2、確專認成功率較高之後屬准備專利資料、代理委託書、營業執照等文件;
3、尋找委託代理 凱德盟 幫你提交申請。
以上幾點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⑼ 哪些人可以申請歐洲專利
積來特知識產權:那自些人可以申請歐洲專利?
公司或個人可以申請歐洲專利。他們必須確認自己擁有該發明才能獲得專利。
您可以直接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也可以授權歐洲專利代理人代表您提出申請。歐洲專利律師是在處理EPO和申請程序方面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
如果您沒有在EPC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個居住地或主要營業地,那麼在整個申請過程中,除初次提交申請外,您必須由歐洲專利律師代理。
⑽ 想注冊歐洲的專利有什麼渠道可以辦理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專國家提出專利申屬請:
這一途徑是EPO成立前唯一可行的途徑,目前只有在要求專利保護的國家數量極有限時才有吸引力,其優點是在那些不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國家可以很快獲得專利,但專利的有效性不穩定。
2、直接向EPO提出專利申請:當一件專利尋求3個或3個以上EPO成員國保護時,與前者相比,這一途徑就顯得簡捷且成本更低。但其適用范圍仍然有限,一旦申請人同時需要在EPO之外的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適合了。由於我國是巴黎公約及專利合作條約(PCT)成員國,因此事實上目前國內申請人主要通過下面兩種途徑向歐洲國家申請專利。
3、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後,在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前向單個歐洲國家或EPO提出專利申請,即可以享受12個月的優先權待遇。
4、PCT途徑: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指定向包括歐洲專利局在內的PCT成員國申請專利,並在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進入EPO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