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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8 12:33:02

Ⅰ 立體商標的案例

案情簡介:
申請人費列羅有限公司的國際注冊第783985號圖形(三維標志)商標,在第30類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局駁回理由為,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理由為,申請商標是由金黃色、栗色、白色和紅色組成的獨特的彩色包裝形式。它由一塊包在金黃色紙里的果仁糖的三維形狀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個白底橢圓形小標記,帶有金邊和紅邊,置於栗色和金黃色的底座上。申請商標並非食品行業的通用包裝形式,可以起到區分產品來源的作用,具有顯著性。申請人的產品已進行廣泛的銷售,這一獨特的包裝形式已為廣大消費者所認同。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作為立體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較為常用的包裝形式,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情形。此外,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用以證明其通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了識別功能。因此,申請人復審理由不成立。
審理結果:
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評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第30類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案例評析:
我國於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開始對立體商標予以注冊保護。在審查實踐中,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本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 如紹興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爾的雙王子、勞斯萊斯的小飛人、麥當勞的麥克唐納小丑等;一類則是商品或其包裝的外形。「商品包裝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於與商品的關系如此密切,從一開始就被認為難以起到商標的作用。」確定商品或其包裝的外形在何種條件下才具備商標的識別性,是商標審查機構面臨的一個難題。
三維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顯著性,二是非功能性。《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這就是所謂「非功能性」的要求。
我國《商標審查標准》認為,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是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採用的或者通常採用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形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上述解釋在文字上頗費了一番功夫,但在實踐中加以准確適用恐怕還是會有相當的難度。
我認為,在有些情況下,商品或其包裝的獨特外形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但基於防止壟斷技術、促進技術進步與普及這一知識產權政策的考慮,應當對三維標志的可注冊性予以嚴格審查,拒絕保護那些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或包裝的外形。在顯著性的判斷上,原則上應先推定僅由商品或包裝外形構成的標志不具有顯著性,而由申請人承擔證明該標志具備顯著性、或者經過使用具備顯著性的舉證責任;對於含有其他顯著部分(通常為平面商標)的商品或包裝外形,則可予以注冊、整體保護。
本案中,申請商標僅由目前比較常見的巧克力包裝外形所構成,不含有其他顯著部分。雖然申請人對其進行了精心的描述,力圖使審查員相信申請商標的獨特性,但這並不能改變申請商標作為常見商品包裝缺乏顯著性的情況,申請人也沒有提交任何使用該商標並使之取得顯著特徵的證據材料。基於前述考慮,商評委沒有準予其作為商標注冊,針對同一申請人的另一件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商評委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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