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中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❷ 我國專利法中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
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回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答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❸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實用性,哪些情況被認為不具備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回效果。
舉一些答不具備實用性的例子:
無再現性;
違背自然規律,典型例子,永動機;
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的產品;
人體或動物體的非治療母的的外殼手術方法,如,為美容而實施的外科手術方法;
測量人體或動物體在極限情況下的生理參數的方法。
無積極效果,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❹ 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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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它擴大了《民法通則》第89穿規定的擔保形式,使得我國的擔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國際慣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所謂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經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格優先受償。」該法第75條又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由此可見,專利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訂立專利權質押合同,以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由於質押是一種新的擔保形式,且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新的擔保合同,有許多問題需要進行研究,所以,本文將起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對專利權質押合同談一點粗淺的意見,以供大家參考。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
《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在此,出質人與質權人所訂立的書面合同為專利權質押合同。具體而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專利權作為出質標的與合同債權人訂立的質押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專利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統稱」專利權人「)稱為」出質人「,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被質押的專利權稱為」質押標的「。
因此,我們發現專利權質押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專利權質押合同屬於一種擔保合同,所以,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於1996年9月16日頒布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登記辦法》,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條也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形式、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形式所訂立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無效。
但是,專利權質押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例如,《擔保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三)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這里所指的「管理部門」,在《登記辦法》第2條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即專利權質押合同必須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申請登記,經登記後才能生效。《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中一般不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即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於出質人所有;而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即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合同,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依附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第「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導致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另一方面,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雖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與專利權許可合同也不同。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標的之分析
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標的,實際上指的就是「出質的專利權」。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為一項有效的權利。而判斷其是否有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查:
1.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首先必須是一項中國專利權,即是由中國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
眾所周知,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即一項專利權只能在授予該專利權之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圍內有效,在該法律地域效力范圍以外的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來說就是:只有中國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才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效;反之,任何外國或者地區依據其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法所授予的專利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的外國或者地區的專利權對我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來說不是一項有效的專利權,因此,它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當然,如果某外國人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由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仍然是一項有效的專利權,可以作為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標的。
2.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仍處於法律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內,超過了法律規定保護期限的專利權,就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了。
我國1985年4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3年。『,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的《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因此,一項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是否仍處於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第一,我國專利法所指的專利權有三種:一是發明專利權,二是實用新型專利權,三是外觀設計專利權。這三種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分兩種:一種是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另一種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第二,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取得的,還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如果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那麼,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如果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則其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而修改前的《專利法》和修改後的《專利法》所規定的保護期限是不相同的。
3.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是一項真實的專利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只有經中國專利局審查批准授予專利權以後,一項發明創造才能享有專利權。正在申請審查階段的發明創造,還不能享有專利權,因此,這樣的發明創造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另一方面,在專利局發布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認為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法》第44條規定:「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被撤銷的專利權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
再者,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6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50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所以,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
最後,被放棄或者被視為放棄的專利權,也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專利法》第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的」,自專利局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終止。同條第1款第1項還規定:「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的」,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被視為放棄的專利權在恢復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❺ 我國《專利法》中的發明設計人是指()
您好,根據專利法。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回發明創造答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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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下列各選項中,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是: (4分)
A啊。動植物新品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
❼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專利的定義
實施細則內也沒有對專利做出詳細解釋,以下是我理解,請採納。 專利顧名思義就是專屬權利,可以理解為:這是我的杜撰,這是我的專利,歸我個人所有,
專利深層次的理解: 專利的分析概述:
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致、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眾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占。例如「這僅僅是我的權利」。
2、知識產權中的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
第一: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如果其能最終獲得授權,則可以稱為專利並對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擁有獨占實施權,如果其最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則永遠沒有成為專利的機會了,也就是說,他雖然遞交了專利申請,但並未就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獲得獨占實施權。很明顯,這兩個概念所代表的兩種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
這里,專利前兩個意思雖然意義不同,但都是無形的,第三個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質。「專利」這個詞語可以僅僅指其中一個意思,或者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具體情況必須聯繫上下文來看。對「專利」這一概念,生活中人們一般籠統地認為: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由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
由於專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國專利相關的知識、法律和規定相當地多而且細致甚至於各不相同,要了解各個細節可通過查詢相關具體法律、條文或者國際條約,另外請見參考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有關專利信息。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發明創造成果都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其中約有70%的發明成果從未在其他非專利文獻上發表過,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專利的含義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❽ 中國的專利類型有哪幾種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製造的各種新製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製成各種產品的方法。
實用新型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於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❾ 在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分類有哪些
在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分類有哪些?專利與商標一樣,屬於知識產權當中的一種,而對於專專利權的授予,其實屬也是要提出申請才行的,並不會自動獲得專利權。在我國,就專利而言也是有具體分類的。那麼在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分類有哪些?在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分類在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分類: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准專利(相當於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