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專利申請
一、引言
目前,我國發明專利年申請總量僅次於美國和日本,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專利申請大國。2005年中國居民的專利申請量達到了9.3萬項,比2004年增長42.1%,這個增幅是世界上最大的。從1995年到2005年的10年間,中國居民提交的專利申請增加了8倍以上。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李玉光所作報告指出,我國專利申請受理數量以每年30%的速度遞增,截至2007年底,我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量躍居世界第三。
雖然我國專利申請量近年來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國民的專利保護意識還需要不斷加強,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仍需要大力提高,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增強我國專利保護水平。與我國煉油化工行業的飛速發展相比,相應的專利保護則顯得相對落後,除了與專利制度在我國實行較晚有關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化學領域相對於其他領域有極大的特殊性,這增加了化學領域專利保護的難度。
化學領域的這種特殊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表現在工藝條件的復雜性,就一個化工過程而言,所涉及的工藝參數和影響因素不僅很多,而且相互交叉;第二在於化學發明能否實施往往難以預測,必須藉助於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得到確認;第三是有的化學產品結構尚不清楚,不得不藉助於性能參數和/或制備方法來定義;此外還有發現一種化學產品新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意味著其結構或組成的改變,因此不能視為新的產品等等[1]。因此,撰寫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對於剛開始從事專利代理行業的新手來說具有一定的難度,在實務操作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問題。
二、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常見問題
在撰寫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時遇到的問題相比於其它領域,有相似之處,也有特殊之處,下面列出了幾類常見問題:
(一)前期檢索工作不全面,沒有找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背景技術寫得不準確,導致在遞交了專利申請文件之後,增加了與審查員之間的溝通時間,延遲了授權時間。
(二)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將關鍵組分或實驗步驟省去,或者用自編的代號代替,使得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按照說明書內容實施該發明,從而造成專利申請被駁回。
(三)將發明內容全盤托出,原原本本將實驗方案或實驗過程寫出來,雖然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但即使專利獲得授權,保護范圍也將很窄。而且將一些原本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創新點也一起公開,有點得不償失,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四)分不清必要技術特徵。共有技術特徵和區別技術特徵一起稱為必要技術特徵,由於沒有找出最接近現有技術,因此不能准確劃界,所以在撰寫獨立權利要求時,不知哪些技術特徵應該保留,哪些應該寫進從屬權利要求里,從而導致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限定過小,或是缺乏必要技術特徵,使得技術方案不完整。
(五)實施例不充分或者只是寫成條件實驗。正是由於化學領域發明的復雜性,影響因素多,變數多,所以有時實施例不充分,沒有兼顧權利要求里所有的工藝條件或配方的數值范圍,因此導致實施例不能很好地支持權利要求。此外,有時代理人在撰寫實施例時直接採用發明人提供的條件實驗數據,即同時只改變一個變數,其它因素不變從而得到一個實驗結果,這種實施例的弊端在於他人很容易就可以從條件實驗看出實驗的變化規律,雖然說專利是以公開換取保護,但我們的原則是以適度的公開換取最大限度的保護,因此,要避免這種情況,最好是多個變數一起變化。
(六)發明效果描述不充分,沒有令人信服的試驗數據和試驗方法,只有斷言。雖然為了統一審查標准,審查指南里定義了一個掌握本領域所有現有技術但不具有創造能力的虛擬的人,即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2],但即使如此,審查員在審查案例的過程中還是會或多或少地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在描述發明創造所帶來的良好效果時,需從各方面進行充分闡述,以說服審查員相信該發明創造具有創造性。
三、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的一點建議
以下幾點建議對於撰寫出一份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應該會有所幫助。
(一)由於化學領域屬於試驗性較強的科學領域,影響發明結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文件撰寫過程中,要重視實施例的撰寫。實施例一定要充分,而且實施例的數據和權利要求書的數據一定要一致,當有數據范圍的時候兩個端點值和中間值應該至少有一個實施例支持。一般的原則是,應當能足以理解發明如何實施,並足以判斷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都可以實施並取得所述的效果。
(二)在兼顧發明內容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要重視技術秘密的保護。對於化學領域專利申請,催化劑或組合物的配方、工藝條件等應當公開適度,即在保證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依據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能夠實施該發明,同時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它工藝技術特徵就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保留下來,不予公開。
(三)不應單純追求專利申請的數量,在充分檢索現有技術的情況下,保證具有單一性的技術方案應當盡量合案申請,以節省費用。
(四)在撰寫權利要求時要善於將保護范圍從點擴展到面。申請人向專利代理人提交其發明時,大多時候只給出了一種實施方式,撰寫獨立權利要求時,若局限於此具體實施方式,往往會使其保護范圍過窄,他人在實施時,只要稍加變化,就可能繞開此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不侵權。所以代理人需要分析弄清發明的實質,盡量使用概括性的描述來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再補充充足的實施例,這樣才能為發明人爭取到最大限度的權利。例如,在實施例里苯乙烯、乙烯基甲苯、1,3-二甲基苯乙烯、2,4-二甲基苯乙烯、乙基苯乙烯、對特丁基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等等物質都可以被使用並起相同的作用,那麼此時就可以將這一類物質概括為芳基乙烯類單體,此時就將保護范圍從點擴大到了面。
(五)對於已知化學品或公知技術/方法轉用於其他方面的發明屬於新用途發明,在進行轉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首先要考慮新用途與現有用途技術領域的遠近以及該新用途是否能夠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只有新用途與現有用途技術領域相差較遠,並且該新用途取得了預想不到的發明效果,此時才能認為發明具有創造性。
四.結束語
文中列出了專利代理實務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但遠不至於這些,尤其對於一名企業專利工作者來說,在實際操作中要時刻以企業利益為重,加強業務知識的培訓,切實提高業務能力,避免犯類似的錯誤,造成企業利益不應有的損失。
⑵ 化學配方能申請專利嗎
全面的說,這是化工工藝配方,包括一系列生產工藝流程,自然屬於專利保護之列,當然可以申請專利。
⑶ 化學專利申請代理公司哪家好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化學技術無時無刻都和我們有關系。小到我們平時食內用的各種食品容,大到我們治病用的葯品和針劑,都和化學技術離不開。在專利申請中,化學領域是指廣義的化學領域,不僅包括無機化學、有機化學、高分子化學和分析化學,而且包括物理化學、農業化學、葯物化學、生物化學、電化學、應用化學和化學工業等。而化學領域的專利申請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專利兩大類。你要申請可以去咨詢下深圳中北律師事務所
⑷ 如何針對一個新發現的化學葯物申請專利
1、化學葯品專利
一般是化合物、化學組合物、混合物、復合物等專利,也包括葯物劑型專利,葯物結構通常可以通過結構式、分子式、圖譜等准確界定,在我國也稱為西葯專利。
2、化學葯品專利的種類
化學葯品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也可分為產品、方法、用途專利。
3、化學葯品申請專利的步驟
簽訂保密協議——簽訂服務合同——申請人提供化學葯品產品技術資料(可以是產品說明書、質量標准、結構確證試驗資料、試食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制備工藝資料)——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資料——初稿交申請人復核——遞交專利局
⑸ 如何撰寫高質量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
你找化學領域的代理人幫你么,是發明人嗎?是發明人找個技術過硬的代理人幫你就好了。
⑹ 化學發明專利中,這樣的審查意見如何回復
這個,基本上很難挽救的。
因為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是以申請日(有先用回權的按優先權日)答算的。另一個專利申請文件在本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後才公開的話,就不屬於現有技術了。
導致的後果就是本申請公開不充分,從而被駁回。
如果在答復時把另一個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加到本申請中,又會導致修改超范圍而被駁回。
兩難咯。。。
⑺ 發明化學葯品,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嗎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以上規定,涉及化學葯品的發明不能靠實用新型來保護。
⑻ 我打算申請一個化學混合物的專利,請問應該怎麼做
1、可行
2、申請發明專利或者作為技術秘密保密
3、申請專利的話,准備專利申請文件;保密的話,做好保密工作
4、向國外申請專利只有12個月緩沖,錢也不少,先准備錢吧
⑼ 如何撰寫高質量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
你找化學領域的代理人幫你么,是發明人嗎?是發明人找個技術過硬的代理人幫你就好了。如何撰寫高質量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
⑽ 為什麼化學領域的專利權有封閉式權利要求
不侵權!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貫穿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地撰寫、審查以及專利權存續階段的一個核心概念。在撰寫和審查階段,申請人提出希望獲得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審查員則對保護范圍的大小是否合適(以及其他方面的問題)進行審查;在專利權存續階段,專利權人享有由保護范圍所確定的專利權。
2008年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因此,依據一定撰寫形式確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直接影響其保護范圍的大小。而關於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節提出了「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概念:「通常,開放式的權利要求宜採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解釋為還可以含有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採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一般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確立了多個有關專利侵權判定的重要原則,其中,第七條規定了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即專利法理論上的「全面覆蓋原則」:「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封閉式權利要求」的概念適用於「組合物發明」,而《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組合物封閉式權利要求是指組合物中僅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組分,因此,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存在其他組分,則可以視為沒有覆蓋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從而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但是,對於開放式權利要求,則應當理解為覆蓋了該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從而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即,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