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
目前是允許的,特別是針對國家商標評審委或國家專利評審委的行政訴訟,原內北京市第容一中級人民法院或現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允許的。其他法院,經過法院許可,也是可以的,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貳』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有哪些,誰是訴訟中的被告
你好,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誰是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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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商標爭議不服,行政訴訟要准備什麼材料
、商標訴訟的提起人 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保護商標權利的權利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商標注冊人,是指經申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權所有人。 與商標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經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簽訂注冊商標使用合同的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二、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擅自製造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 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給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三、起訴方式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犯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經商標注冊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肆』 商標行政訴訟的補交證據程序是怎樣的
商標行政訴訟的補抄交證據程序:
一、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二、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三、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伍』 什麼是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以及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某一行政行為的損害,而提起的關於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訴訟。我國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而進行的。 (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3)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復議前置,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必須先經過復議。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復議後,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復議決定,這時,作出復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排除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商標法規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5)商標評審案件不屬行政訴訟案件范圍。確定商標權的案件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根據商標法規定,是否授予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撤銷一個注冊商標專用權是行政職責范圍內的事,屬於行政處理范疇。例如,當事人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的,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所謂終局決定可裁定,就是當事人不能再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對之裁定或判決,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質上從事的是調解工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對於賠償額和付款方式進行判決。 (6)商標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法律一定要准確,定性為商標侵權的案件,應當以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依據予以處理。不要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處理。 (7)防止超越權利處理商標案件。商標違法案件經常同其他違法案件聯系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規,同時也違反了其他工商管理法規或者的案件中當事人,在違反商標法規的同時又違反了其他非法工商管理法規。防止超職權處理案件,主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不處理法規明確規定由其他機關處理的案件;二是不適用應由其他機關適用的法規。 (8)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案件。當事人對工商局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不服,不應作為行政訴訟。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責令賠償,具有明顯的民事性質,賠與不賠,賠多賠少,都是侵權人之間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處於一種中間人的位置。要告訴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賠償問題只作調處,如不服調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對侵權性質的認定工作,一般是由承辦案件的工商局進行,認定不了的,可逐級請上一級工商局認定。但有的假冒商標,從商標標識上無法區分真假。有時質量問題可用為間接證據,引導我們注意可能存在假冒商標問題。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個商品是假冒的,就不能認為它是假冒商標。在認定性質時,除了從注冊人那裡獲取直接證據外,有時若查到了假冒商品行為人,也可以直接認定。
『陸』 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各類商標案件法院管轄規定如下: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3、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權和保全案件----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4、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級人民法院。5、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述2、3、4、5,被確定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管轄。
『柒』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標行政訴訟,提起商標行政訴訟告誰
你好,商標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組織,對處理不服依據《商標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商標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活動的總稱,是由司法機關解決商標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活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誰是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捌』 按照新商標法,行政訴訟期限為多少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審6個月審結,簡易程序45日內審結
二審3個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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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商標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怎樣的
什麼是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其包括哪些內容?
(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 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 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3)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 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 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復議前置,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必須先經過復議。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 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復議後,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 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復議決定,這時,作出復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排除兩 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商標法規 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 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拾』 商標行政訴訟案例有哪些
商標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組織,對處理不服依據《商標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商標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活動的總稱,是由司法機關解決商標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活動。
商標行政訴訟與因商標侵權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不同,不可將二者混為一談。
1、處理對象不同。
商標行政訴訟是因商標行政爭議,即在商標管理過程中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是否合法和適當而引起的爭議;而商標侵權訴訟則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爭議為對象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不同。
商標行政訴訟發生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被行政處罰人之間;前者只能是被告,且沒有反訴權,後者永遠是原告;商標侵權訴訟雙方是平等民事主體,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
3、兩種訴訟的法律原則和適用程序不同。
商標行政訴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是行政訴訟程序,而商標侵權訴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中的復議選擇原則、訴訟不中止執行原則、有限變更原則等不適用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調解原則也不全適用於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