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仿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仿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以上說明,侵犯、亂用、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予以依法處理。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犯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
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商標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但商標權被人為劃定成「禁」(禁用權)與「行」(專用權)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權利的效力僅及於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法第五十一條),但在「禁」的方面,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這樣就造成了商標權侵權行為認定的任務十分復雜和艱巨。有鑒於此,本文作者擬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相關內容進行一番探討,以有助於今後的工作。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於核准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准,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③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會受到什麼處罰
你好。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採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附>「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制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這一范圍內。因此,在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龍商網路,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