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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專利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58:34

Ⅰ 怎樣認定職務專利

職務發明或者非職務發明對確定專利權的歸屬至關重要。怎樣認定職務專利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申請專利權人與專利權人是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人與專利權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時,即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與單位就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按照約定認定權利人。專利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解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留一個問題給大家思考:員工在業余時間,非工作地點做出的發明是否一定是非職務發明?我們應該理解,所謂本職工作並不完全以工作時間、地點和環境決定。員工在下班時間,在家裡做出的發明創造如果明確屬於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就屬於職務發明。相反,即使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並且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做出的發明,只要發明人與單位有過事先約定,權利歸屬就按照約定決定。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員工離職,包括退休、辭職、調動甚至被辭退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也屬於職務發明。

Ⅱ 專利職務發明如何判斷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Ⅲ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

律師解答: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
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於單位。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Ⅳ 職務專利定義是什麼有什麼界定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排除上述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概述

關於申請和獲得專利的權利問題.有兩種不同的作法。任何發明創造都是人作出來的,因此一種觀點認為,有權就一項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應當是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合法繼承人。有的國家,例如美國,其專利法就規定,專利申請人只能是發明人。但是,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常常需要輔以大量的資金和眾多的設備,個人往往難於獨立完成。在很多情況下,一個發明創造是在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提供研究資金和各種物質條件,並進行組織協調的前提下完成的。因此,許多國家的專利法規定,當發明是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而作出時或者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作出時,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對於其他的一些情況,例如合作或者委託作出的發明創造等,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可由合同規定。事實上,美國授予的專利權多數都註明了其受讓人,而受讓人一般是發明人所屬的公司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專利權的實際擁有者仍然是單位,而不是發明人。因此,就其最終結果而言,美國的作法與大多數國家並無實質區別。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申請專利的,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該企業所有;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歸該單位持有。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該發明人或設計人所有。

二、職務發明的界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結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以下因素影響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1 .本單位的職工

首先,作出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是申請專利的單位的職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斷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其著眼點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所謂「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因此,不能因為一項發明創造的組織者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就得出該項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的結論。 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既是確定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專利文件上註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依據,也是判斷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依據之一。

第二,本條所稱的「單位」,既包括法人單位,也應包括非法人單位。若按所有制劃分,應當包括國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所有制單位和個體所有制單位。

第三,本條中的「本單位」一詞應作廣義的理解。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補充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根據這一規定,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例如從其他單位借調、聘請來的人員。雖然這些人員的編制和J 二資關系在其他單位,但借調單位、聘用單位實際上是把他們納人本單位的工作計劃的,所以在完成該單位所分配工作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本單位的工作人員。

2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根據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l )發明人或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是搞微電機研究,他在工作中發明了一種新的微電機;這項發明就是職務發明創造。再如,印染廠搞圖案設計的設計師,他所設計的新花紋圖案就是職務設計。

(2 )雖然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本職工作無關,但是屬於在執行本單位分配的專門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是搞機床設計,單位臨時派他去進行一項新型繪圖桌椅設計,他作出的有關發明創造也是職務發明創造。

(3 )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一年之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是復雜的腦力勞動,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有一個長期構思並動手實踐的過程。離職或退休的雇員因任職的時間很長,在原單位積累了很多知識和經驗,他們在離職、退休後一段時問內作出發明創造往往與原單位的工作作有密切的關聯。因此,各公司一般都規定雇員在離開原單位一段時間內作出的和其原來被僱傭時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仍屬於職務發明。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出現雇員把離職或退休前作出的發明留到離職或退休以後再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的情況,有利於調整僱主和雇員在職務發明創造問題上的關系。至於離開原單位後多長時間所作的發明應定為職務發明,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太長不好,太短也不好,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為一年。

3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講的物質技術條件,根據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技術情報或技術資料等。其中技術情報或資料是指該單位擁有的內部情報或資料.如技術檔案、設計圖紙和新技術信息等。單點陣圖書館或資料室對外公開的情報或資料不包括在內。此外,對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應不予考慮。應當指出的是,只有在工作人員完成發明創造不是進行其本職工作,也不是執行其單位分配的任務,而是自己進行的情況下,才需要根據「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這一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在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改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技術」兩字的加人可以理解為本條所述的「條件」既包括物質條件,也包括技術條件。例如一個人作出一項發明創造不是完成本單位交給的任務,也沒有利用單位的具體物質條件,但是卻與其在該單位所知的內部技術信息和所了解到的項目進展情況密切相關,就應當視為是利用了該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4 .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之間的有關合同

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本條中新增了第三款,這是此次修改專利法的一個重大突破。根據該款的規定,允許科技人員和單位通過合同來約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對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發明人履行事先訂立的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例如向單位返還資金或交納使用費的,可以不作為職務發明。

關於上述約定原則,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應當限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適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這種約定應當有書面的合同。合同可以約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也可以約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非職務發明。沒有訂立合同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其權利歸屬。

第三,在依據本條第三款訂立合同,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發明創造的完成是「主要」還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並不重要。

Ⅳ 請教各位: 職務專利 和 職務發明專利 有什麼區別

專利法里提到的說法是「職務發明創造」,就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你所提到的這兩種說法在專利法里沒有提到。

Ⅵ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版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權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呢?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一、專利權屬於誰?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破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合同他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二、署名權屬於誰?1、署名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Ⅶ 怎麼知道專利是不是職務發明創造

1.看有無合同約定、單位規定:如有單位和職工的約定或單位規定,按約定或規版定區分。權
如果沒有
2.看研發目的,任務來源:是否是單位指定任務。
3.看所利用時間和資源:是否利用上班時間,利用單位資源完成。

我國《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上述「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Ⅷ 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一、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我國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由單位享有專利權。《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二、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跟個人的發明創造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為是當時人利用工作的一些環境或者是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一種創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這種專利的歸屬為單位。這種規定方法也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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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我國專利法對職務作品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新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專技術條件所完成屬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五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後至今2013年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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