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商標品牌 » 商標在先使用

商標在先使用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01:25

A.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規則是什麼,怎麼用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由此,商標法增設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這一新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釋並適用,不無研究的必要。
一、在先使用抗辯適用屬地原則
知識產權最初系通過敕令授予的特權,其范圍亦受制於敕令的發布范圍。時至今日,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並未喪失,商標權自不例外。一來,各國法律對商標保護的起點和條件有不同要求,有采注冊保護原則,有采使用保護原則,故在不同地域,商標專用權的產生方式不同。二來,無論是商標區分功能還是彰顯功能,其作用對象始終是相關公眾。同一標識在不同地域公眾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認知程度,商標權地域性的客觀存在決定了商標權保護必須遵循屬地原則。那麼商標權保護的屬地原則是否會延伸到商標權保護例外的情形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民事權利以其作用分類,可以分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與抗辯權。請求權系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抗辯權恰是其對極,是阻卻請求權效力發生或使其歸於消滅的權利。據此,如果行使請求權須受制於屬地原則,那麼出於權利行使對等實效的考慮,行使抗辯權也應作同樣限制。具體到商標權,允許在先使用商標對抗在後注冊商標只是對注冊保護原則的有限修正,並不撼動商標注冊保護原則的整體設計。注冊商標尚以屬地原則為限,若未注冊商標可主張善意使用,將嚴重破壞注冊制度,並導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辯應解釋為受制於商標保護的屬地原則。
二、在先使用抗辯應考察持續使用情況
我國大陸地區的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並未對在先使用商標是否持續使用作出明文規定,只是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有一定影響」,如果出現在先使用某商標後多年不再使用,他人將其注冊為商標的情形,該如何處置呢?筆者認為,宜將商標在先使用解釋為在先持續使用。在先使用抗辯雖然未提及使用人主觀要件是否善意,但商標法第七條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體系解釋,原則上在先使用人亦受此約束。在先使用人若出於不再使用商標的意圖而停止使用商標在先,隨後又以曾經使用該商標而阻止他人注冊,該行為的反復是否符合誠實信用本有疑問。更重要的是,在先使用抗辯以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為要件。通常而言,在先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的效果與其持續使用的狀態是相呼應的,故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的要件原則上本已暗含了持續使用的要求。當然,商標有一定影響並不必然推導出該商標仍處於持續使用狀態,但法律為何要為一個既不注冊又不使用的商標預留空間,不能不說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未注冊商標弱保護是注冊保護原則下的必然結果,如果一個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都面臨被撤銷的結局,我們又有什麼理由認為一個多年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其存在的必要,並構成一道阻止商標注冊的高牆呢?鑒此,商標在先使用宜解釋為在先持續使用。
三、在先使用商標之原使用范圍如何界定
根據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其中「原使用范圍」如何界定則不無解釋餘地,可以想見的解釋包括原使用的地域范圍、原生產經營規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略)范圍等。如果將在先使用商標的范圍限定於原使用的地域范圍或經營規模,實際上是借鑒了專利法的思路。然而,與專利先用權抗辯專注於保護技術方案的財產價值不同,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既涉及商標權人的利益又涉及消費者權益,並非地理區域或業務規模的限制可以解決,故宜將商標原使用范圍解釋為原使用的商品范圍。
首先,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來源,以此作為范圍限定與商標的功能相契合。商標的區分功能貫穿了整個商標法,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的界定、混淆可能性等一系列關鍵的制度設計無不以此為基準。在先使用抗辯自當同樣遵循這一架構。其次,商標注冊主義同樣鼓勵商標的使用。採行商標注冊主義並不否認商標的價值在於使用,在先使用之所以可以抗辯在後注冊的商標,其原理也在於此。從鼓勵商標使用的角度而言,似乎沒有理由將在先使用商標限定於原有的業務區域或規模。再次,附加區別標識足以解決商品來源區分的問題。在先使用抗辯獲得支持即意味著商標共存的結果,為免混淆,商標法已經在技術層面上採用了區別標識,只要該技術手段得以有效運用,相信可以打消混淆的疑慮。
四、區別標識應該以何種形式附加
商標法對於如何附加區別標識未設明文,但附加區別標識的具體形式不僅關繫到商標權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實效,而且也涉及法律適用的統一,故有必要予以研究。筆者建議直接附加「本商品與某商標無關」的文字標識。從「區別標識」文義來看,只要足以區分商品來源即可認為滿足要求,但從實務操作來看,必須要有一種較為統一的裁判方式,而明示無關的方式顯得干凈利落。
首先,明示無關是最清晰的區分方法。個案的情況千差萬別,如果在原使用商標的基礎上另附其它文字、圖案或符號標識來進行區分,該附加符號的尺寸、位置甚至其附加本身是否足以區分商品來源,往往見仁見智,而附加明示無關的文字標識則以一種最為直接的方式撇清了兩者關系。其次,判令當事人附加其它標識易與意思自治原則相抵觸。商標法規定附加區別標識以區分為目的,但對區別標識的具體方式並不限定。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出於判決的可執行性考慮,勢必明定所附加標識的具體要求,但區別標識的附加方案並非獨一無二,因而判決方案具有選擇性。假設判決被告在其商標下方添加「※」標識,被告會質疑為何不在上方添加 「☆」標識。此時,如果兩種附加方式都能達到區分功能,那麼法官的具體選擇是否不適當地進入了被告意思自治的范疇則不無疑問。綜上所述,在先使用抗辯成立時,法院判令被告附加明示無關的標識,可謂明智之舉。
五、在先使用抗辯在程序法上如何應對
在先使用抗辯作為一項抗辯權,旨在對抗請求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常常是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而不包含請求被告附加區別標識。此時,若經法院審理,被告在先使用抗辯成立,不構成侵權,則法院判決即面臨兩難: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則原告不得不嗣後另訴被告附加區別標識,造成訴累(如果不論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若直接判決附加區別標識,則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有違不告不理原則和辯論原則。為此,不妨嘗試採用預備合並之訴。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雖無預備合並之訴的制度設計,但原告提出預備合並之訴並不違反程序法的禁止性規定,且承認預備合並之訴完全符合程序法上處分權主義和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價值追求。考慮到在先使用抗辯是商標法新設的制度,而民事訴訟法上沒有預備合並之訴的明文規定,故訴訟當事人一開始可能不知道如何運用規則行使權利,故法院審理中認為被告在先抗辯可能成立的,可以行使釋明權,使原告有機會在法庭上提出備位請求。法院則按照請求順序,依次審理原告的主備位請求,進行相應的言詞辯論,並依照各請求的構成要件分別作出判斷,認定侵權雖不成立但被告須附加區別標識的,則判令駁回停止侵害的主位請求,支持附加區別標識的備位請求。

B. 商標在先權利是指先使用還是先注冊

我國商標法採取的是注冊在先原則,誰先注冊,誰享有商標專用權。
如乙方的商標被核准注冊,甲方繼續是用,則構成侵權。侵權始於乙方商標被核准注冊之日。但是有證據證明甲方的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且乙方有惡意搶注的,可以對乙方注冊商標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或爭議,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如想繼續使用該商標,可與商標權利人簽訂許可使用協議,並到商標局備案。

C. 什麼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權

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准注冊後,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注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注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於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
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於,保護雖沒有注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D. 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含義

1、世界諸國或地區相關立法例之比較 中國台灣地區商標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標圖樣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所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為限。依該款規定,商標在使用權的構成要件有:(1)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實;(2)使用人的使用須基於善意;(3)使用人使用的商標圖樣與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
《日本商標法》第32條規定: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在日本國內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就已在該商標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作為區分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至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已在消費者中馳名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在前述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依該條款規定,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要件有:(1)在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前,在日本國內已在該商標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2)使用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3)當他人提出該商標注冊申請時,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作為與先使用人業務有關的商品的標志已在消費者中馳名;(4)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持續使用該商標。
屬於大陸法系的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商標法強調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即使用人的使用必須出於「善意」或者「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兩者的不同之外在於日本商標法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作為區分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至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已在消費者中馳名」。本文認為,日本法有關在先使用商標馳名的要求有利於維護商標權取得注冊原則的權威,但不利於保護善意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而且,如果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在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已在消費者中馳名,那麼該他人的申請就可能具有不正當因素。因此,日本法有關在先使用商標馳名的規定過於嚴格,不宜採納。
根據《英國商標法》第11條第三款規定:在他人注冊或者使用商標之前,在特定地域內商業過程中連續使用未注冊商標或者其他標志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害。此處的未注冊商標和其他標志作為「在先權利」受到保護。但該法對「在特定地域內」未作規定,留由法庭作更為明確的界定。
《美國商標法》第2條規定,在商業中並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權使用的商標可以准予並存注冊。產生並存注冊的必要條件是,在後申請人對其商標的商業使用必須先於在先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之日,否則不存在並存注冊。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終審決定一個以上的人有權在商業中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可由專利商標局長准予並存注冊,同時規定各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方式、地點或者有關商品的條件和限制。
屬於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沒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作出規定,美國商標法更注重在使用後果上要求「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或者欺騙」。以美國立法例給予在先使用人的救濟最為有力,它不但承認在先使用人可以有條件地繼續使用,而且可以有條件地予以並存注冊。
兩大法系的商標先使用權制度的共同特點在於: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必須先於在先的商標注冊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的權利限於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這對於中國構建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具有借鑒意義。

E. 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已注冊商標,如何維權

你好 ,准備使用在先證據,受保護的情況,獲得的榮譽證書等相關證據

F. 如何正確使用「在先使用」商標

商標在先使用權有幾個條件:
1.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了使用的事實;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及時,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3.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4.在先使用必須出於善意。
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有以下四點:
1.在先使用權的范圍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於注冊的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於注冊商標,應當允許並鼓勵此種改變。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關於這兩點,在《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中就有明確的規定》。
2.在先使用權的行使方式
《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6條第三款規定:「繼續使用與注冊人的使用發生實際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的,繼續使用人應當在使用服務商標時,增加地理名稱標志,以便於與注冊人使用的服務商標相區別」。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防止消費者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商標注冊人有權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標時,要加上適當的標示來區分注冊商標。如果不能加上適當標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繼續使用其商標。
3.在先使用權的移轉
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是對在先使用商標和注冊商標既存狀態的一種維護,如果允許在先使用權人授權或者單獨轉讓其使用權則會破壞此種既存狀態,也會改變先使用權人和商標注冊人之間的競爭關系,不適當地影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
4.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地域限制
《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比如你在四川注冊了「XX商標」,而在廣州或者其他地區你就不能使用「XX商標」。而且我們在使用該商標時最好加上標示,以防侵權。

G. 商標的取得到底是 使用在先 還是 申請在先

您好,我國商標注冊需要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採取自願注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主要指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顯著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

3、商標合法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志。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標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4.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堅持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禁止搶注商標原則。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H. 如何界定商標在先使用及有一定影響

商標法中在先權是指依《商標法》並因時間或者程序在先而獲得的、相對於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樣依《商標法》而獲得的、根植於商標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共同客體的其他權利而言,享受在先保護的權利。

商標法中在先權可以分為四類,分別為在先申請權、在先使用權、在先注冊權、在先馳名權。

1.在先申請權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在先申請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申請權。

2.在先使用權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31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使用人所享有的上述權利即為在先使用權。此外,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對連續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按使用原則進行保護的規定,也充分體現了這項權利。

3.在先注冊權

當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在後注冊商標與他人的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時,該在後注冊商標權與他人的在先注冊商標權發生沖突。在先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自在後注冊商標被核准注冊之日起5年內,對這樣的在後注冊商標權提出爭議,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在先注冊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注冊權。

4.在先馳名權

同處一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公眾熟知的商標先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只要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即可在各自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先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先被認定的商標權人所享有的此種權利即為在先馳名權。在後被認定的商標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為在後馳名權。這是針對同處一國的情形。另外,基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的規定,可能出現《巴黎公約》的不同成員國會分別先後將本國商標權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此情況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不同國家之間也會產生在先馳名權與在後馳名權的權利沖突。

I. 如何理解商標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力

雖然市場未動,但是商標計劃先行必須已經有足夠的產品信息和市場信息作為基礎。

市場未動,但前期的包含產品計劃和市場推廣計劃必須同時考慮商標注冊程序的特點。

商標先行後,市場一定要動,並且可預期消化商標注冊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

關於商標先行時間點及商標計劃的保密性。

J. 商標注冊時發現別人在先使用了怎麼辦

要專業的代理機構幫你查一下這個商標別人有沒有注冊,如果你有正常使用這個商標,別人又沒有注冊的話,你是可以注冊的,因為我們國家商標法規定 商標注冊有在先申請的原則。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