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范圍
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其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財產,其保護范圍是確定的。而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是無形的,這就需要法律對其保護范圍予以界定。對此,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雖然專利法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規定卻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這一問題進行一番探討。本文僅以專利無效行政案件為例,探討如何通過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邊限定製",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來確定,並且要求只能根據權利要求書用詞的字面意義嚴格、忠實地進行解釋,以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二是"中心限定製",是指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來確定的,權利要求的作用僅僅是供專利局和公眾來判斷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較為自由地對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但是,在專利制度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沒有採用過上述極端的"周邊限定製"或"中心限定製",而是或多或少地趨於兩者的融和,這就形成了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對於"折衷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進一步解釋道: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採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范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由於周邊限定製嚴格限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也較嚴格的限定了私權的行使,其更加傾向於維護公共權益,因而一些專家學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的發展狀況提出,雖然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解釋的尺度,應更靠近周邊限定製,否則將影響到公眾利益,阻礙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司法實踐1、當事人自認對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影響。眾所周知,專利權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客觀內容為准,但當權利要求確定並授權公告以後,能否通過當事人自認的方式重新確定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呢?案例:重慶市永固工程拉筋帶廠有限公司、重慶永固實業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其特徵是:為分組縱向與分組橫向的金屬絲(1)與工程塑料(2)復合而成的格柵狀結構。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與對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間隔平行排列。於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476號決定中認可了上述內容,並在此基礎上,評價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此兩審法院均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雖然雙方當事人在無效程序中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為間隔平行排列,但是該技術特徵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無明確記載,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是客觀的,其對所有公眾發生效力,不能基於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的主觀認識而發生變化。因此,在評價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當事人的自認不應予以考慮。2、說明書和附圖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中的作用。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寫權利要求。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在說明書或者附圖里有所體現,但是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這個技術特徵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在司法實踐中,說明書和附圖如何"解釋"權利要求是存在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筆者嘗試著確立以下基本原則:首先,權利要求中已經明確記載的內容,不需要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其次,權利要求中出現的自造詞或其他含義不清的內容,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周步宏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其特徵在於:有裝於熱水器外的水位探頭,水位探頭與一水位控制電路相連接,水位控制電路中有控制信號處理電路,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前述水位探頭連接,並與裝於太陽能熱水器進水管處的電磁閥連接,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電源電路相接,水位探頭中包括一絕緣主體,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兩電極接有探頭線,在絕緣主體一端的不銹鋼電極上裝有金屬頭部。"對比文件是一名為"太陽能熱水器加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特徵在於包括設置在太陽能熱水器貯水箱溢水管上的探頭,設置在貯水箱進水管上的電磁閥,控制板與探頭和電磁閥連接。該裝置在貯水箱的溢水管上設置一容器,探頭的導電片A、B設在容器內,導電片之間距離為1cm,容器的上部接溢水管。其說明書記載:當處於容器內探頭的導電片A、B浸入水中時,電壓通過繼電器閉合的觸點和水的導電作用加到繼電器的電磁線圈上......閥關閉停止加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本專利兩電極與絕緣主體的位置關系的認定產生了爭議,且周步宏主張本專利水位探頭的連接位置與對比文件不同。首先,由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對此可能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內,一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在本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含糊不清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說明書中"熱水器水滿後,水從溢水管溢出使兩個電極通過水電阻連通,向外送一個正脈沖"的記載,認定本專利的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這與對比文件在通常狀態下探頭容器中兩導電片之間利用空氣進行絕緣,當兩導電片浸入水中時電路接通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其次,關於本專利的水位探頭的安裝位置,在權利要求中的記載是不清楚的。一審法院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周步宏在無效程序口頭審理中關於"水位探頭中的金屬頭部是用於安裝在水管上的連接裝置--......"的陳述來理解,得出了本專利水位探頭上金屬頭部的作用僅在於連接探頭與溢水管的結論。因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上述區別均不存在,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此案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權利要求出現含義不清的內容的典型案例。由於對該技術特徵的理解並不是唯一的,這時可以根據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從而正確劃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從一審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的結果看,這種解釋是可以被各方當事人接受的。第三,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內容,因不存在解釋的基礎,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案例1:深圳市中自漢王科技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片型掃描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v]。專利權人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名片型掃描器,將名片的資料轉換為電子訊號而輸出至一資料處理裝置,其特徵在於有一容置空間的殼體,該殼體設有一名片入口及一名片出口,名片入口與名片出口皆與該容置空間相通;一驅動、掃描裝置,包括一固定於該容置空間內的支承架、一定位於該支承架上的光學掃描元件、一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間隔距離的滾桿、一設於該支承架的驅動馬達,以及一設於該支承架上用以連接該驅動馬達及該滾桿的減速齒輪組;及一電性連接光學掃描元件及驅動馬達的電路板,由該電路板可提供驅動馬達的電源,並控制光學掃描元件資料的傳輸。"本專利說明書記載:滾桿兩端各套設有一樞接套,可相對置於第一支承件與第二支承件上所設的樞接孔,使得滾桿恰可與光學掃描元件用以接觸名片的掃描表面呈平行且具有一定間隔距離。第一、第二支承件上的樞接孔大於滾桿兩端的樞接套的外徑,使得滾桿可於第一支承件及第二支承件件的上、下方向作有限距離的活動。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701號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徵僅在於"一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間隔距離的滾桿",根據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滾桿應理解為可以上下浮動,否則無法實現有效的掃描。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上述區別技術特徵僅可看出,本專利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有間隔距離而不能得到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的距離是可變的結論。"樞設"作為本領域常用技術術語,其本身不具有上下浮動的含義,"權利要求1中的滾桿可浮動"的觀點僅在說明書中記載,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記載,在評價創造性時不應予以考慮。二審法院則認為,本案中爭議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但在說明書中則明確提到。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掃描儀因紙張厚薄的不同使滾桿或光學掃描元件移動是設計中必然考慮的因素,正是這一區別技術特徵使得本案爭議專利相對於證據1具有創造性。筆者同意一審法院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二審法院認可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僅是在說明書中明確提到,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因而根據上述規定其並不能納入專利的保護范圍。而二審從發明目的出發考察專利的保護范圍的做法,則更加靠近了"中心限定製"。而且,在機械領域中,"樞設"本身是一個含義確定的概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對本專利的保護范圍有一個明確的理解,因而此時不需要通過說明書對權利要求做進一步解釋。案例2:鄭州力威管道設備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可曲撓橡膠接頭"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可曲撓橡膠接頭,由接頭體(4)和外加法蘭盤(3)組成,其特徵是:在接頭體(4)的端部凸緣(6)內鋃有加強環(1);外加法蘭盤(3)由若干圓弧段組成;在相鄰的各圓弧段之間,由加固塊(2)將其連接成一體。本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採用若干圓弧段組成的法蘭盤,可在裝配時快速方便地將該外加法蘭盤裝在接頭體的外圓周上,由於加強環的剛性好,與橡膠接觸面積較大,不易錯位松動,......"此外,說明書中再無其他關於加強環剛性、柔性的記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6167號決定中認定,由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所述的加強環是剛性的,與分為若干圓弧段的法蘭盤相配合,可以實現裝配方便、密封性好的技術效果。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加強環的性質,說明書中對於加強環的解釋也僅是剛性強,並沒有說明是剛性環,剛性強與弱是相對的概念,無論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均存在剛性強與弱的差別,並不能由此得出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的結論。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卻認為,依據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並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的加強環是剛性的。筆者認為,這是一個用說明書限定權利要求的典型案例。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沒有限定加強環為剛性環,因此不能依據說明書將其解釋為剛性環。退一步講,即使是說明書也只是說加強環的剛性強,並沒有說是剛性環,因此將權利要求中的加強環解釋為剛性更是無從說起,其已經完全超出了專利的保護范圍。案例3:湖南第二人民機器廠(專利權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是在現有混合式折頁機基礎上改進而成,在第二折組之後設有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其中,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具有折刀(10)、擋紙板(9)、三折輥(4)、三折輸紙膠帶(3)和傳紙輪(21),傳紙輪(21)安裝在三折輥(4)下方的傳紙輪軸(24)上;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包括折刀(15)、四折輥(16)、擋紙板(17)和(20)、四折輸紙膠帶(19)、四折出帖膠帶(18),折刀(15)安裝於傳紙輪(21)的下方右側或左側,其特徵在於:第三垂直刀式折組之折刀(10)設置於二折輥(6)的右下方或左下方和雙聯柵式折組之柵欄板(8)的正下方;第四垂直刀式折組的結構形式為水平布置。其說明書記載:"32開、雙聯折頁機組和第三垂直折頁機組均在機內設置、當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32開雙聯折頁機組均為正折安裝時,其第四垂直刀式折組,既可正折方式安裝,也可反折方式安裝,還可正反四折兩種方式同時安裝"。原告主張說明書中記載的上述內容是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一個區別技術特徵。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內容在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僅記載在了說明書中,因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並不能直接作為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因此這一特徵已超出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與對比文件的比較中不能予以考慮。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的觀點。上述案例涉及了對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徵的解釋問題。筆者認為,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特徵,不應列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予以解釋。因為《審查指南》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解釋。這就意味著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內容為准,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那麼也就失去了解釋的基礎。
❷ 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和期限是什麼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一般來說,專利中所說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根據你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你的發明目的。在這個前提下,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相當寬,一般來說,我們只指出發明專利不保護的范圍,其它的,只要是屬於專利法的技術方案,就可以認為是在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之中。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除了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專利法第25條的內容: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可見,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很廣的,相比來說,實用新型對於產品的配方、工藝、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換、系統、部分醫療器具、不涉及產品的線路設計等等都不予保護,而所有這些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發明專利保護的期限,從申請日起算,只要你按時繳納年費,可以達二十年;而實用新型保護期限是10年,因此,對於一個生存周期較長的發明創造來講,申請發明專利可以獲得比實用新型專利長得多的保護時間。
❸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於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於實現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一、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意義 (一)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於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發明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新積極性;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一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並予以授權。筆者認為,發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於獎勵其技術創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體現的正是發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於公共利益對發明人意志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既有助於激勵技術創新,更利於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2]而伴隨工業產業進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改進技術,人們便開始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是否過寬加以關注。在18世紀國際自由貿易理論影響下,人們認為專利權利保護破壞了自由競爭並且影響了技術改進和社會化大生產,更以反壟斷名義對專利制度進行攻擊。十九世紀後,專利制度的重心逐漸由激勵發明人轉向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雖然保護專利獨占利益,激勵技術創新在當今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為專利獨占造成對公眾利益的侵蝕以及避免專利權利濫用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也同樣應成為現代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國家利益的需要。 專利是一種技術壟斷。對於發達國家而言,專利制度可以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優勢,鞏固市場壟斷地位;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要付出更多代價來換取經濟發展的空間。從國家政策考慮,如果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發達,那麼其專利政策就會更多地偏向對專利權人的保護;而對於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則希望利用後發優勢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對專利權利保護就會採取嚴格的限制。在我國,雖然數量很大,但還是一個主要依靠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進推動經濟發展的國家,擁有專利的企業只佔全國企業總數的1%左右。而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跨國集團的競爭策略已經從過去的價格和質量競爭轉變為知識產權競爭,通過技術壟斷壓縮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國際空間。可見,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更加符合我國國情。反觀西方發達國家在專利保護方面同樣採取雙重標准,即在國內強調技術推廣應用和利益共享,在國際社會則要求加強專利保護。這一點對於我國專利權利保護應當有所啟發。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激勵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和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對於創造性較低且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則應嚴格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避免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受到不當束縛。 二、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影響因素 專利制度的設定一方面是讓公眾知道如何實施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則是讓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知道專利權利范圍,知曉哪些是發明人的發明,哪些屬於公有領域。所以,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既不能剝奪公眾使用公開技術的自由,又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確定的程度知道專利保護的內容。[3]由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方案而非專利產品,其性質是一種信息,不能從外部形態進行觀察,所以專利制度要求發明人必須通過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和專利權利保護的邊界。因此,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也應以專利權利要求為依據,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三是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一)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專利權利要求表達了發明人就專利技術方案要求予以確認和救濟的主觀願望,而當該權利要求經過審查批准後就成為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依據。專利權利要求對於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護的發明內容,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及的發明部分,視為發明人不要求保護而貢獻給社會公眾使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通過技術特徵來表明要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徵都對權利保護產生限定作用;三是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社會公眾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術受到了專利權保護,並將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之外,確保公眾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 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可以明確發明技術方案以及發明人意圖保護的權利邊界,有助於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當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理論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心限定製,即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定義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了什麼貢獻。在該種模式下,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指控是否成立時可以通過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來理解發明的構思,並能夠較為自由地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使之涵蓋從文字上看不同於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實施行為;二是周邊限定製,即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在這種模式下,權利要求書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保護范圍也就固定下來,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循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三)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專利在授權公告以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序,要求宣告專利權利無效。專利權利效力審查目前也有兩種模式,即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審查專利是否有效的美國模式,以及由專門法院或者專門機關來處理專利是否有效的德國模式。在美國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決定權,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起主導作用;而在德國模式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所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對於界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作用就更為突出。不過,由於美國法院採納周邊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時的裁判權力,而德國法院接受中心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擴大了法院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決定權。所以,兩種專利效力審查模式配合各自的專利權利解釋理論所實現的專利保護水平實質基本相當。 (四)我國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模式選擇。 在中國,對專利權利效力的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問題;而在權利解釋方面,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在此制度下,專利權利要求成為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將經過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作為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得否定專利權利的有效性,並且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應受到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嚴格限制,法院不能脫離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對於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授權范圍基本等同於發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說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出於維護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環節不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作出合理界定,勢必導致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過大,而忽視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背離專利制度的宗旨。
❹ 專利保護范圍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新樣式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製造方法)兩大類;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❺ 外觀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外觀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是說的是對產品的形狀版、圖案或其結合以及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那麼外觀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外觀專利保護的范圍外觀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外觀設計,也稱為工業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者藝術性的外形外表設計。外觀設計是產品的整體質量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產品一旦具有醒目新穎、美觀大方的外觀,不僅可以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提高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且可以影響到人們的精神風貌,陶冶人們的情操,豐富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常見常用的服裝、包裝物、酒具、茶具、傢具等等,如果圖案獨特,樣式新穎,色彩鮮艷,都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外觀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❻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什麼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內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容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准。不同類型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有所不同:(1)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一般地講,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是比較明確的、固定的。它應當包括具有同樣特徵、同樣結構和同樣性能的產品,而不管產品是用什麼方法製造出來的。對於產品專利的保護不應局限於說明書中所說明的方法,任何通過其他方法製造的同樣產品也屬於侵權。(2)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❼ 專利保護了哪些內容
專利保護范圍包含哪些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或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
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確定的范圍為准.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門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主題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當寫明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例一項技術要求書:一種產品,包括A、B組成,其特徵在於C、D,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僅僅是技術特徵C、D.如果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特徵,例A、B、C或A、B、D均不屬侵權,只有覆蓋A、B、C、D全部技術特徵才屬侵權.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准.
申請外觀設計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圖片或照片.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即被認為侵權,相同的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3、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
在確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時對權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圍的解釋是關鍵問題,站在不同立場、依照不同的解釋原則,保護范圍的大小是存在差異的.
(1)中心原則
依照該原則,權利要求書是專利保護范圍的依據,但是解釋權利要求書時,應當以權利要求書表達的實質內容為中心,全面考慮發明創造的目的、性質以及說明書和附圖,將中心一定范圍內的技術也包含在保護范圍之內.不必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德國立法曾採用該原則.這種做法給專利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護,但對第三人而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處在難以明確的狀態,實際並不利於公平競爭.
(2)周邊原則
該原則要求嚴格依照權利要求書的字面記載進行解釋,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超出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范圍.說明書和附圖不能成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只有在權利要求書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用來對保護范圍作限制性解釋.美國和過去的英國採用了該立法模式.嚴格的字面解釋,對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進,就可能逃出專利保護的范圍,按照這樣的原則,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實際上在申請專利時就找到一個保護范圍較為恰當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達是比較困難的.
(3)折中原則(解釋原則)
依照該原則,專利保護范圍應根據權利要求所表示的實質內容加以確定,但權利要求所表示的技術特徵有疑義時,可以引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歐洲專利公約》及其成員國和我國的專利立法都採用了這一原則.
❽ 專利權保護范圍以什麼為准
專利權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效力所及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徵和技術幅度。因此,專利權范圍即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准,這里「為准」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徵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並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是一國法律對專利權人的權益所作出的保護,但專利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它不同於有形的財產,因而在界定其保護范圍上就顯不易。為此,產生了不同的學說,被立法者採用,即成為法律原則。
❾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❿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效力所及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徵和技術幅度。那麼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大家需要專業的專利服務,八戒知識產權幫您支招!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業務發展迅速,專注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八戒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專利轉讓代理服務受業內認可,您有專利轉讓,專利申請的交易的需求,就趕快咨詢八戒知識產權客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的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是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外觀設計的照片或圖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