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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顯著性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16:04

商標顯著性和識別性的區別

一、商標顯著性概念商標的顯著性也叫商標的識別性或區別性,具體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商品或服務時,能夠讓消費者覺得,它應該或者實際與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出處有關。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性,便於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的顯著性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因素,既可能會從無到有、由弱變強,也可能反過來從有到無、由強變弱,發生侵權的可能性也會相應的不斷變化。
二、商標顯著性認定原則商標顯著性的認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結合商品和服務認定原則,二是結合相關公眾認定原則,三是結合實際使用認定原則,四是整體認定原則,五是考慮公共利益認定原則。

㈡ 應怎樣判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判定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需要注意好三個方面:
商標本身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識性
商標由字元,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聲音等的組合構成。由單個或兩個字母商標或簡單字元組成的商標,以及由圓圈、三角形或幾條波浪線組成的商標基本不具有顯著特點。商標太簡單或太復雜都很容易被駁回
商標的獨創性
從目前的商標注冊情況來看,被駁回申請的絕大部分是出現商標近似的情況,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於商標的顯著性不夠強烈。我們在注冊商標前需要提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有近似商標,應提前對商標進行進行修改,再進行注冊申請。
具體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相結合
商標本身的設計有隱藏的含義,公眾看到商標後就能夠聯想到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是商標本身在設計上並不獨特,但之前有長期的使用,得到了公眾們的認可從而獲得注冊商標的顯著性。

㈢ 顯著性是什麼意思注冊商標為什麼要有顯著性

顯著性是商標法上最為重要的概念,同時又是意義十分含混的術語。各種文獻在涉及顯著性問題時常常不加區分地混用不同的詞語,而同一詞語在不同語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1)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自創無含義的單詞或片語、或由動物卡通造型或通過特殊手法表現出的形態的,則屬於強商標,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爾」商標、使用在「彩色膠卷」上的「柯達KODAK」。商標的固有顯著性不僅體現在其符號要素的內容上,還體現在符號要素的表現形式上。以文字商標為例,其固有顯著性不僅體現在字片語合上,還體現在其表現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設計成份的字體或者組合形式,如特殊字體、手寫體(含簽名)等。一般而言,商標固有顯著性越強,獲得特殊保護的可能性越大。
(2)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普通有含義的單詞或片語、或者由某類商品上常見圖形、或由自然界動物的常見形態的,則屬於弱商標,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長城」商標、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標。
(3)如果商標由不具備顯著性的符號構成則不成其為商標,只是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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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判斷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商標注冊顯著性認定標准: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搜索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相關解釋
商標的顯著特徵,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徵。商標顯著特徵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條至第七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例如:生產香水,商標名稱叫「香水」,屬於產品名稱,不具有顯著特徵;、又如:生產服裝,
商標名稱叫「XXL」,眾所周知,「XXL」是服裝型號,所以不具有顯著性。
本條中的僅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
(一)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於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徵,或者指定使用於不以數字做型號或者貨號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一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但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徵的除外。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㈤ 商標顯著性是什麼

商標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
一方面:人們看到商標上的標識,能夠意識到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商標;
另一方面:意識到這是商標後,還能進一步與同類商品的其他商標進行區分。

㈥ 商標顯著性怎麼去判斷

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方法: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組成。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一般不包括通用名稱、圖形、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不能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顯著性法理上可分為固有顯著性和使用顯著性,固有顯著性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原有的區分和識別作用,使用顯著性是指原本不能區分、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第二含義使其產生的區分和識別作用。
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主要是看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要素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還是純描述的:1、臆造的是指憑空想像出的商標標識,因此具有固有顯著性,如:「海爾」;2、任意的是指將其具有原含義的標識用於新的領域,因此具有固有顯著性,如:「蘋果」手機;3、暗示性的是指將產品或服務的某些特點作為商標用在其上,通常具有固有顯著性,如:「飄柔」洗發液;4、純描述的是指將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直接描述,一般不具有固有顯著性,如:「大米」酒。
使用顯著性是指原本不具有固有顯著性的商標標識,通過長期使用取得了第二層含義,從而具有了顯著性。如:六個核桃,雖然「六個核桃」是商品的主要原料,但該商品銷售區域至少涉及全國十多個省份,且被河北工商局認定為知名商品,經過使用已經獲得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並可作為商標注冊。

㈦ 如何判斷一個商標是否有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徵,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第一、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志、圖形作商標;第二、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第四、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註: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第五、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第六、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范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第七、使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統一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㈧ 商標如何顯著性判斷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一)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於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一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㈨ 商標的顯著性是什麼如何理解商標的顯著性

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顯著性即易區別性。
通常,我們在考察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時,主要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構成商標標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等),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或圖形,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這個要素過於復雜的組合等情況,都不適合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過於復雜的標志與過於簡單的標志一樣都不便於識別和呼叫。
2、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將蘋果電腦的標志做在水果行業,簡單的講,賣蘋果的商戶以蘋果的外形標志作為其商標。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為其商標,顯然是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不便於在消費群體中將這些特定的商戶與其他同業者進行區分。
3、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是在考量一個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時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志,其識 別的主體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也可以說,我們在觀察一個標志是否具備顯著特徵時應當站在其相關公眾或此領域的消費者的角度。比如:對於大型醫療 器械商標的審查應當站在醫療機構的視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對於嬰童用品商標的審查應當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兒童;對於香煙外包裝封拉線商標的審查應 當站在煙廠的角度,而不是煙民。
4、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這一點主要是考慮到有一些商標,從標志本身來看,符合注冊商標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經被核准注冊,或一度被評為馳 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但是由於不當使用和保護不利,以致於其這些商標在行業內,喪失了顯著特徵。這樣的商標如「阿司匹林」、「尼龍」、「吉普Jeep」等 等。當這些標志由於淪為行為通用詞,從而喪失了商標的顯著特徵,也就不再適合作為注冊商標予以保護了。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應出知名商標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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