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組合商標
1. 顏色組合商標有什麼特點需要注意什麼
顏色組合商標的有關問題相對於立體商標而言,顏色組合商標就簡單多了。作為顏色組合商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顏色組合商標不包括單一顏色商標,或者被稱為「單色商標」或「純色商標」。目前世界上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如美國、德國、義大利、韓國等。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TRIPs的最低要求,保護單色商標不是TRIPs的最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也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3、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
4、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彩色,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的表達為「紅色,黃色,黑色」等。
5、顏色組合商標不應限定具體的形狀,但應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6、顏色組合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或者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方可取得注冊。
7、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卓一知識產權)
2. 怎麼注冊顏色組合商標
根據2005版的《 商標審查和審理標准》,申請人申請顏色組合商標時, 需由在申請書中進行聲明, 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 並標明色譜編號。此次新修訂的《商標審查標准》對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要件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首先,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的,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在商標申請書商標申請申明一欄勾選「□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未勾選和進行申明的,不以顏色組合商標進行審查。
其次,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商標圖樣。商標圖樣可以有兩種方式:1、表示顏色組合方式的色塊; 2、表示顏色使用位置的圖形輪廓。該圖形輪廓不是商標構成要素,必須以虛線表示,不得以實線表示。 用虛線圖形輪廓以表示顏色組合使用的具體位置和方式, 直觀明晰,便於說明和確定權利范圍。
第三,申請人應當在商標說明中列明顏色名稱和色號, 並描述該顏色組合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具體使用方式。
3. 顏色商標和指定顏色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顏來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源狀,而指定顏色商標必須有固定的形狀。
其次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在於顏色,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於圖形與顏色的組合。
再次只有一種顏色的顏色組合商標缺乏顯著性,指定顏色商標可以由許多顏色組成,而顏色組合商標如果由太多顏色組成,則可能因為過於復雜無法注冊。
4. 什麼是顏色組合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我國《商標審查和審理標准》相關解釋中將顏色組合商標界定為「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故名思議,顏色組合商標只保護顏色的組合這一商標構成要素。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僅可以給人以美感,而且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備了較強的顯著性,能夠起到表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5. 商標圖樣不符合申請顏色組合商標要求
(一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無需提交黑白稿
要求提交黑白稿,主要是因為在後續工作中(例如出版商標公告)時需要使用黑白稿。去年商標電子公告系統上線,不再需要使用黑白稿,因此大家無需再提交。
(二)注意區分顏色組合商標和著色圖樣
著色圖樣是帶有顏色的文字、圖形、或文字圖形的組合。而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應當在商標申請聲明欄勾選相應欄目;而以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無需勾選。
顏色組合商標的商標圖樣有兩種申報方式:一是表示顏色組合方式的色塊;二是表示顏色使用位置的圖形輪廓,該圖形輪廓不是商標構成要素,必須以虛線表示,不得以實線表示。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還應當在商標說明中列明顏色名稱和色號,並描述該顏色組合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具體使用方式。
6. 顏色組合商標不等於商標指定顏色的申請,什麼意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來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顏色組合商標,這個片語的主語是「商標」,意思就是該商標圖形主體,是由各種顏色的色塊組合在一起構成的。 有別於由文字、數字、字母等構成的商標。
商標指定顏色,意思是這個商標可以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等等要素構成的,但是這些要素在申請的時候,特別註明使用某一種特定的顏色。比如,這個商標是一個大寫英文字母A,特別註明是紅色的A,那麼獲准注冊後,在使用過程中,只能使用紅色,而不能使用其他顏色。
7. 什麼情況下顏色組合商標不予注冊
1、與他人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商標不能注冊
2、顏色組合商標與已經注冊的中國馳名商標顏色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冊
3、申請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予注冊。
4、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與他人已經注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商標相同或類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應當不予注冊
8. 顏色組合商標和商標指定顏色有什麼不同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即在「商標申請聲明」欄內勾選「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並且在商標圖樣框內粘貼著樣。商標指定顏色的,是指商標圖樣為著色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申請時不要勾選「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在商標圖樣框內粘貼著圖樣即可。
9. 什麼是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於提交注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如要注冊需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
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合法性;
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
3、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衍生;
4、顏色組合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沖突。
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
根據《商標審查標准》的規定,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審查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另外,應當注意的是,立體商標同樣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有關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規定。
(一)形式審查
主要審查在申請書中是否聲明申請顏色組合商標及應提交的彩色圖樣是否符合規定。
(二)實質審查
1、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徵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顏色,以及申請人僅對顏色組合做文字說明而未提交彩色圖樣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徵。
2、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兩商標均為顏色組合商標,當其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但商標所使用的顏色不同,或者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組合方式不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的圖形或立體商標指定顏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於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10. 顏色組合商標與彩色商標有哪些區別
彩色商標是相對於黑白顏色商標而言的, 彩色商標申請注冊後, 在使用過程中, 必須按照商標圖樣所登載的顏色使用。 二者區別如下:
1、 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只在於顏色, 而彩色商標的顯著性由顏色和圖形、 文字等商標要素共同構成。
2、 顏色組合商標至少有兩種顏色, 而彩色商標對顏色數量無此要求。 我國現行商標法不受理單一顏色商標, 單一顏色的顏色商標被認為缺乏顯著性, 單一顏色的彩色商標不必然缺乏顯著性。
3、 顏色組合商標只跟相同或相似的顏色近似, 而彩色商標相同近似的判斷需考量圖形、 顏色及整體視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