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處罰金沒有明確的規定。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擴展閱讀: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B. 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有什麼區別
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這一犯罪對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為已經製造的犯罪結果;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銷售,即流通領域內的買進賣出,至於如何生產這類假冒商標的商品在所不問;假冒注冊商標罪核心在於假冒,即生產和製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既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又銷售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這種情形屬於吸收犯形態。對於這種情況,應依照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原則處理,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吸收銷售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既假冒多家注冊商標又銷售多種不同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經獨立地構成不同的罪名,則應實行數罪並罰。例如,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後,又參與銷售由他人提供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里,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兩種行為,應當分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實行數罪並罰。
(3)定罪情節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銷售金額是否數額較大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假冒注冊商標罪則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C.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如何量刑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准:
根據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假冒注冊商標,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2、還沒銷售,貨物價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物價值金額共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量刑標准如下:
1、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銷售金額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銷售金額數額巨大。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
根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
(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擴展閱讀:
假冒偽劣商品(Fake and shoddy goods)是指那些含有一種或多種可以導致普通大眾誤認的不真實因素的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分為假冒商品和劣質商品兩種類型。 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徵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