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專有權
❶ 出版社對其出版的圖書享有什麼法定權力
出版社對其出版的圖書享有版權的法定權利。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版學、藝術、科學作品權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 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❷ 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您好,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圖書。」關於專有出版權的內容,國家版權局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9條中也予以明確的說明,「圖書出版者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受法律保護。」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項權利是有嚴格限制的,第一,出版社對專有出版權的享有必須是在著作權人授予的期間內,授予的地域內行使。第二,以原作品的同種文字出版圖書。第三,出版的方式必須是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
在審判實踐中,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特徵的侵權方式的侵權行為是不難認定的。但實踐總是復雜的,有些侵權行為的出現並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徵。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出版者的權利有哪些
出版者指圖書出版社、報社、雜志社和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單位。出版者在取專得專有出版權屬後,在傳播作品中產生了自己的權利,即對出版物享有鄰接權。也就是說,圖書出版社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社對其出版的報紙、雜志社對其出版的雜志、音像出版社對其出版的錄音、錄像,享有署名權和版本形式權。
❹ 圖書著作權的年限具體怎麼規定
公民的作來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❺ 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我國大力保護著作權等所有知識產權,不得侵犯專有出版權,那麼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關於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要正確認定專有出版權的侵害,必須正確認識專有出版權的概念,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專有出版權的立法精神,那麼專有出版權的實質內容是什麼呢。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從歷史的角度進行一番考察,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專有出版權的實質在於保護出版社經濟利益。版權法的歷史是與傳播技術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最早將圖書的印售形成一種產業的首先出現在西歐。特別是中國的造紙技術和印刷技術相繼傳入歐洲,加以歐洲科學的發達和文藝的復興促成了教育事業的進步和普及。這兩方面的因素為圖書出版業的興起提供了技術和社會的前提。於是書籍成了一個使商人有利可圖的新產業。隨著出版業的興起,出版商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開始謀求對某些書籍有獨占的復制和發行等權利,首先成立一些協會,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出版商對於圖書的出版幾乎沒有付出智力性創造勞動。出版社在出版圖書過程中是不能更改圖書內容的,否則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對於圖書的出版不構成新的作品。因為圖書完全是由作者進行創作完成的,圖書的完整著作權由作者所享有,出版社只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將作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在一定條件下轉讓給自己所享有。當然,出版社對於圖書的裝幀、版式之設計則享有專有使用權,但這與著作權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出版社通過對圖書的出版,通過合同的形式僅享有著作權人授予其的圖書專有出版權,也即是由於圖書專有出版權的行使而帶給其的經濟利益。這是對出版社在傳播圖書時進行投入的回報,是圖書形成商品產生利益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內,在著作權人和出版商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平衡。因此,從版權法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法律賦予出版社以專有出版權,是對其利益的保護,這與法律對作者的保護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專有出版權的保護也應從這一角度去考慮。也就是說,凡是足以影響到出版社的經濟利益時,就應視為是對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侵害。對於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明確規定,也應從這個角度去理解。如以原作品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方式出版圖書,應作擴大解釋。原版式應以侵害到出版社的專有出版經濟利益為原則,也即實質侵害原則,而不宜理解為以原版式的形式原封不動進行再版才屬侵權,同樣修訂本和縮編本再版也應作同樣理解。因此,抄襲內容的多少並不能作為認定是否侵權的唯一依據,主要應考慮侵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出版社再版或重印此圖書的經濟利益。關於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原則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❻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是不是就是盜版行為
一、 你這個屬於侵犯了著作權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見侵權責任法2條),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盜版行為,如果你要出版著作權人圖書的話,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見著作權法30條)。法律規定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著作權法》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二、如果你未經許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❼ 有關圖書版權問題
版權也叫著作權。在中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追續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要斷買一本書籍的版權,實際上就是獲得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可以部分轉讓的,所以在簽署著作權轉讓協議的時候要注意明確所有的權利,同時也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權。
版權費由轉讓方和受讓方達成一致,沒有統一的規定。
著作權人身權是歸屬於原創者或者公司本身,著作財產權是轉讓給誰,誰才有。
❽ 簡述我國對圖書出版者專有出版權的限制。
在各種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雖然由法律直接規定,但要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限制。在我國,作品的出版權非經國家授予出版資格的單位,不能從事出版業務,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權經營有統一書號的圖書出版業務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圖書。
(2)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享有;並且合同約定的期限不能超過10年。合同期滿後,當事人可以續訂,但續訂後的專有出版權仍然不能超過 10年。
(3)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地域內有效。
(4)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約定,圖書出版者只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權,著作權人對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聯系出版。
(5)在圖書出版合同有效期內,如果發生了法律規定的導致專有出版權終止的事由,或者發生了嚴重違反出版合同、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事由,則專有出版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