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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發布時間: 2020-11-20 14:39:20

A. 誰有酵母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北斗闌干南斗斜.今夜偏知春氣暖

B.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是什麼性質

細則是生產許可發證單位組織審查的依據

C. 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現在還用2006版嗎

親,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現在執行的是2010版的,可到網上查詢下載。
以下是茶飲料的審查細則,參考!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食品品種類別及申證單元
申請人名稱
生產場所地址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請□ 延續換證□ 變更□ (格式文本,自行下載,按法律規定和後附註意事項填寫)

注意事項1. 填寫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2. 用鋼筆填寫或列印,要求字跡清晰、工整,不得塗改。3. 申請人署名、印章的名稱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或登記注冊的一致(印章復印無效)。4. 申請生產食品品種類別及申證單元按照相應審查細則的規定填寫。5. 一個申證單元一套申請材料,一套申請材料不得包含多個申證單元。6. 計量單位應使用行業通用的法定計量單位。7. 申請人提交本申請書一式3份。8.申請生產許可證變更時,只填寫變更部分內容。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目錄1. 申請人陳述2. 申請人基本條件和申請生產食品情況表3. 申請人治理結構4. 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5. 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一覽表6. 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7. 申請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一覽表8. 申請人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單及其文本 申請人陳述1. 本申請人企業名稱已經□預先核准、□登記注冊。附有效期內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2. 本申請人已組成治理結構。附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3. 本申請人已獲得必要的生產加工場所。附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及其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各3份。4. 本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周圍環境符合相關規定。附周圍環境平面圖3份。5. 本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間布局符合相關規定。附各功能間布局圖復印件3份(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6. 本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已擁有必要的生產設備設施。附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託檢驗的,附委託檢驗合同)3份。7. 本申請人生產工藝流程符合相關規定。附示意圖復印件3份。8. 本申請人已擁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附一覽表3份。9. 本申請人已制定必要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單及文本各3份(其中擬執行企業標準的,需提供備案的企業標准)。10. 本申請人按審查細則要求,提供附件相關材料3份(如有時)。 11. 本申請人擁有的以上資源,符合規定條件,能夠適應申請生產的食品品種,單班生產八小時:日產量可以達到 、月產量可以達到 、年產量可以達到 。本申請人承諾:願意對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基本條件和申請生產食品情況表申請人基本條件匯總申請人名稱或預核准名稱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換證申請和擴項申請時填寫)生產場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經濟性質 營業執照編號(如有時) 企業代碼(如已設立時) 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數 生產廠房建成時間 佔地面積 米2建築面積 米2申請生產食品情況申證單元及食品品種明細申證單元: (食品品種明細 ) (可附頁)執行食品安全標准或企業標准標准號:(列出全部項目)年設計能力噸年實際產量(企業已設立時)噸
申請人治理結構 職責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投資人 註:本表需附治理結構圖。
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 序號申請人各生產場點、工藝、工序名稱該生產場點、工藝、工序所在地該所在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 註:1. 本表所報工序必須覆蓋審查細則規定的各工藝要求;2. 本表需附功能間平面布局圖示、工藝流程圖示、設備布局圖示。
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一覽表 序號設備設施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使用場所生產廠及國別生產日期完好狀態購置或租用日期,購置資產證明或租用證明
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 類別序號名 稱型號規格精度等級數量檢定有效截止期使用場所生產廠及國別生產日期自行購置的儀器、設備 以上申請人自行檢驗時填寫以下申請人委託檢驗時填寫委託檢驗的(同時附委託合同)儀器、設備
申請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一覽表 序號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年齡職務職稱文化程度、專業負責領域工序
申請人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單及其文本 序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相應文本編號

D. 什麼是法律法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證明材料

你好。

4.5.3

核查原輔料及成品庫房。主要核查各功能庫房面積、防護條件、溫濕度控制等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是否能滿足生產食品品種數量存要求等。

4.5.4 核查生產設備設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產設備設施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對申請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的生產工藝和質量安全要求的足性。

4.5.5

核查檢驗條件。申請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廠檢驗的,主要核查出廠檢驗設備是否齊全、精度是否滿足要求、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申明委託檢驗的,核查委託合同是否滿足要求及其與申請材料的符合性。

4.5.6 核查工藝流程。主要核查工藝流程布局、設備布局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及其與審查細則的合規性。

4.5.7核查相關技術人員,主要核查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

4.6

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在組長組織下,審查人員應當匯總、合並、討論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符合、基本不符合項,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

4.7與申請人交流溝通 在組長主持下,審查組應當對

4.5.1

4.5.7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與申請人溝通。審查組全體人員應當參加溝通,申請人相關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溝通。

4.8 審查組應當填寫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

4.9

判定原則及決定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中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當全部項目的審查結論均為符合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當任何一個至八個項目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的,申請人應對基本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應在

10日內完成,申請人認為整改到位的,由當地縣局予以審查確認並簽字,許可機關作出准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當任何一個項目的審查結論為不符合或者八個以上項目為基本符合、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

4.10

形成審查結論在組長主持下,審查組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及與申請人的溝通情況,討論形成審查結論,填寫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申請人應署名或簽署意見,參加審查人員應一並簽署。

4.11

報告和通知審查結論應報審查組織單位,審查組織單位應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改進的,審查組織單位應在食品生產許可改進表中明確。

4.12 意見反饋申請人有權對審查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反饋現場核查意見。

5.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程序及要點

5.1 通知檢驗事項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2010版_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link?url=OzscfvJZNUsFCQC5mqbY6-meOkS7fL11LnA2ZNk_If9cPITzBLT3TKTbKQ4cx_qKy4l48USf-

E. 《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中《瓶(桶)裝飲用水類》所指的灌裝局部具體指的哪些部位

局部百級一般要求灌裝料液和封蓋區域

F. 食品生產許可證中QS與SC什麼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QS」法律依據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隨著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已不再作為食品生產許可依據。「SC」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2、明確一企一證原則

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取得一個生產許可證。

3、管理部門許可權增加

可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許可權;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對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4、主體資格擴大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凡是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都可作為申請人,囊括了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

5、查詢「SC」編碼可知道6類信息

「SC」是「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後跟14個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SC」編碼代表著企業唯一許可編碼,即食品生產許可改革後將實行「一企一證」,包括即使同一家企業從事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等3類產品生產,也僅發放一張生產許可證。這樣就能夠實現食品的追溯。

此外,新的食品生產許可類別的劃分上變化較大,現在共分為31大類,其中:1類為保健食品,另30類為普通食品。改革前的28大類保留,但增加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兩大類。

7、許可證有效期增長

由3年增加到了5年。

8、許可證載明事項增多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二維碼等信息。

9、許可證擺放強調正本

食品生產者需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以往並無「正本」要求。

10、換證程序有所簡化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11、補辦證書降低要求

以往企業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聲明,並及時申請補證。現在可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在其它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刊登遺失公告。

12、監督檢查力度更強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計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13、法律責任更加明晰

①許可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警告後1年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②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則撤銷許可,處1~3萬元罰款並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③食品生產商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出租、倒賣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處1~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責令改正。

④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元以下罰款。

⑤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G. 豆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豆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豆製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雜豆為原料經加工製成的產品。根據加工工藝的不同分為發酵性豆製品和非發酵性豆製品兩大類。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發酵性豆製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雜豆為原料經發酵製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納豆等產品。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非發酵性豆製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雜豆為原料製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漿等產品。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豆製品分為2個申證單元,即發酵性豆製品和非發酵性豆製品。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和申證單元名稱,即發酵性豆製品、非發酵性豆製品。豆製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5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選料和清洗。

2. 菌種的選擇、發酵的溫度和時間。

3. 煮漿溫度和時間。

4. 凝固成型。

5. 生產加工中環境衛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貯藏和運輸。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雜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敗變質;

2. 蛋白質和氨基酸態氮含量過低;

3. 食品添加劑的超量和超范圍使用;

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廠房設計合理,應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原料庫、加工車間、成品庫、包裝車間,生產發酵豆製品的企業應有相應的發酵場所。加工車間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包裝車間應密閉有消毒措施,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區分開。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設備(如浸泡罐等);

2. 制漿設備(如磨漿機、煮漿罐等);

3. 蒸煮設備(如蒸煮罐等);

4. 成型設備(如切塊機、壓榨機等);

5. 發酵設施(如發酵籠、屜等);

6. 乾燥設施(如乾燥機等);

7. 包裝設施(如包裝機等)。

除以上設備以外,生產企業根據其不同的生產工藝流程,必須具備其相應的生產設備和設施。如滅菌、油炸等相關設備。

腐乳生產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1、2、4、5、7。

豆豉、納豆生產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1、3、5、7。

豆漿、內酯豆腐等生產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產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1、2、4、7。

腐竹生產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1、2、4、6、7。(分裝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7。)

油炸等豆製品生產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1、2、4、7。(外購豆胚的企業必備生產設備為:7。)

四、產品相關標准

GB2712-2003《發酵性豆製品衛生標准》;GB2711-2003《非發酵性豆製品及麵筋衛生標准》;SB/T10170-1993《腐乳》;相關的地方標准、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准。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豆製品所用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變質或未去除有害物質的原料、輔料,油炸豆製品所用油脂應符合相關衛生標准要求,禁止反復使用。發酵豆製品所使用的菌種應防止污染和變異產毒。不得將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等工業原料作為食品添加劑在豆製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穩定劑和凝固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規定。

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發酵性豆製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酸度計(PH0.01); 3. 天平(0.1g); 4. 乾燥箱; 5. 滅菌鍋; 6. 微生物培養箱;7.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 8. 生物顯微鏡。

註:豆豉、納豆生產企業出廠檢驗設備不需要酸度計。

(二)非發酵性豆製品。

1. 乾燥箱; 2. 天平(0.1g); 3. 滅菌鍋; 4. 微生物培養箱; 5.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台; 6. 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項目

豆製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表1 發酵性豆製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標簽



2
凈含量




3
感官




4
水分



腐乳檢測項目

5
氨基酸態氮



腐乳檢測項目

6
水溶性無鹽固形物



腐乳檢測項目

7
食鹽



腐乳檢測項目

8
總砷


*

9



*

10
黃麴黴毒素B1


*

11
大腸菌群




12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

13
糖精鈉


*

14
甜蜜素


*

15
苯甲酸


*

16
山梨酸


*

17
脫氫乙酸


*

註:依據標准SB/T10170、GB2760、GB7718、GB2712。

表2 非發酵性豆製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標簽



適用於預包裝產品

2
凈含量



適用於定量包裝產品

3
感官




4
總砷


*

5



*

6
菌落總數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7
大腸菌群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8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9
脲酶試驗


*
豆漿檢驗項目,檢驗結果應為陰性。

10
苯甲酸


*
直接入口食品檢測項目

11
山梨酸


*
直接入口食品檢測項目

12

糖精鈉


*
直接入口食品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選擇

13
甜蜜素


*
直接入口食品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選擇

14
色素


*
直接入口食品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選擇

15
次硫酸氫鈉甲醛


*
腐竹檢測項目

註:依據標准GB2760、GB7718、GB2711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抽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的品種,發酵性豆製品在企業成品庫內分別隨機抽取1種產品。非發酵性豆製品優先抽取直接入口的產品,有腐竹的加抽一個腐竹產品。所抽樣品應為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抽樣基數:產品不得少於50kg。

抽樣數量:同一批次的產品不少於2kg(腐竹可適當減少抽樣數量),獨立包裝不少於8個產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對於保質期短且貯藏溫度有特殊要求的豆製品,抽完樣後,要按企業產品明示的貯藏溫度保存樣品並及時送達發證檢驗機構。

(二)次硫酸氫鈉甲醛的檢測依據按國質檢執(2002)183號文關於印發《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產品的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許分裝,但必須符合本細則中的相應規定。

(四)保質期短的產品在貯存中應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措施。運輸豆製品時,應嚴密遮蓋,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做到專車送貨。

(五)在發證檢驗中,如果在地方標准、企業標准和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審查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指標,發證檢驗時也要進行檢驗,並按相關標准、產品明示值進行判定。

另外,還有其他豆製品生產許可細則,內容如下:

其他豆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本細則是對豆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補充,在原審查細則的基礎上增加了1個申證單元:其他豆製品。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豆製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雜豆為原料經加工製成的,包括大豆組織蛋白(擠壓膨化豆製品)、豆沙類產品等。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和申證單元名稱,即豆製品(其他豆製品)。豆製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5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大豆組織蛋白(擠壓膨化豆製品): 原料→粉碎→調和→擠壓膨化→烘乾→(調味加工)→包裝→成品
2.豆沙: 原料豆→預處理→蒸煮→破碎→洗沙→分離→乾燥→調配→包裝→成品

H.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是法律還是法規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是法規不是法律,法律和法規是有很大區別的:
「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I. 食品用塑料桶是不是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細則

親,是的,屬於食品塑料包裝用容器
(五)容器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1. 發證產品范圍
本審查細則適用於聚酯(PET)無汽飲料瓶、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飲料瓶、熱罐裝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軟塑折疊包裝容器、塑料防盜瓶蓋、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等。
尚未納入本審查細則的其它容器產品,增補時另行規定。
2. 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工藝控制
申證企業應制定生產流程,並制訂相應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產流程

原材料擠出、吹塑或注塑、拉伸、吹塑(一次成型或二次加工)檢驗包裝

註:對購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業,僅制定本企業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關鍵工藝控制
企業應對以下關鍵控制環節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質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藝過程中生產設備技術參數的設置,模芯和模腔保證高度同心。
3. 必備的生產設備
容器產品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見表1。
注: 對購置半成品加工製成品的企業,企業應具備相應工序規定的生產設備。
表1 容器產品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
序號 產品品種 必備的生產設備
8 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 擠吹成型機組
4.產品標准和相關標准
表2 產品標准和相關標准
序號 產品品種 產品標准 相關標准
8 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 GB14942 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衛生標准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衛生標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醛塗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酯樹脂及其成型品中銻的測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裝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膠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樹脂及其成型品殘留丙烯腈單體分析方法經備案的企業標准
註:凡是不注日期的標准,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5. 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樹脂原料應分別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樹脂衛生標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樹脂衛生標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衛生標准》等相關標准規定要求,助劑和用量應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食用衛生標准》規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6.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容器產品生產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見表3 。
表3 容器產品生產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序號產品品種出廠檢驗設備8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1.游標卡尺 2.通用量具3.烘箱 4.天平
7、發證檢驗規則
7.1 抽樣方法
從生產企業成品庫房中抽取樣品。對於主要原材料不同的產品應分別進行抽取。同一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有多個品種和規格,則隨機抽取有顏色、顏色較深、生產工藝較為復雜的一種主導產品。同一批號原料、同一規格、同一工藝的產品為一個批次。按表4中規定的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進行抽樣。
表4 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
序號產品品種抽樣基數抽樣數量1PET無汽飲料瓶抽樣基數不少於500個,每批不超過50萬個8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2PET碳酸飲料瓶抽樣基數不少於500個,每批不超過100萬個10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3熱罐裝用PET瓶抽樣基數不少於500個,每批不超過100萬個12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4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抽樣基數不少於150個,每批不超過1萬個2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5聚乙烯吹塑桶抽樣基數不少於150個,每批不超過5000個2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6軟塑折疊包裝容器抽樣基數不少於150個,每批不超過5萬個2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7塑料防盜瓶蓋抽樣基數不少於500個,每批不超過60萬個100個(配10個瓶)8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抽樣基數不少於150個,每批不超過1萬個80個(瓶坯為100個)
所抽樣品分為兩份,一份送檢驗機構,一份留企業備查。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後,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並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後送檢驗機構。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7.2 檢驗項目
容器產品的發證檢驗項目和關鍵控制檢驗項目見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
表12 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產品檢驗項目表
序號項目名稱發證檢驗關鍵控制檢驗備注1*密封性能√ 2*跌落性能√ 3*熱穩定性√ 4感官√ 5蒸發殘渣(4%乙酸)√√ 6蒸發殘渣(65%乙醇)√√ 7蒸發殘渣(正己烷)√√ 8高錳酸鉀消耗量√√ 9重金屬(以Pb計)√√ 10脫色試驗√√AS成型品不做此項 此項11游離酚(水)√√PC成型品做此項12銻(以Sb計)√√PET成型品做此項13丙烯腈單體√√AS成型品做此項
表12中*號項目試驗方法參照以下技術要求。
1.密封性能試驗:
在常溫下,注入公稱容量的水,封蓋後懸空倒置,3h後加以檢查。
2.跌落性能試驗:
常溫下,空罐以任何角度從3m高度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連續3次後加以檢查。
常溫下,注入公稱容量的水,擰緊蓋,把試樣提升至1.2m高度,以任何角度從該高度自由跌落,連續3次後加以檢查。
3.熱穩定性試驗:
熱穩定性技術要求:注入100℃水,無明顯變形、破裂現象。
註:密封性能試驗、跌落性能試驗、熱穩定性試驗分別參考QB2460-1999中的5.7 和5.8和QB/T2665-2004中的6.11。
7.3判定原則
7.3.1單項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標*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判定樣品的感官及理化指標不合格,不再進行復檢。
其它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項,從備用樣品中取雙倍樣品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若復檢全部合格則判該項目為合格;若仍不合格的,則判該項目為不合格。
*註:本細則中的理化指標包括:蒸發殘渣、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銻、乙醛、酚、脫色試驗。
7.3.2綜合判定
全部檢驗項目都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本次檢驗結果符合標准要求,符合發放生產許可證要求。有一項(包括一項)以上不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本次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不符合發放生產許可證要求。
7.4 檢驗時限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8 QS標志的標注
企業應在獲證後12個月內在其獲證產品的模具的適當部位加印QS標志。

本審查細則由國家環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審查細則主要起草人:郭麗敏

J.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適用范圍

本審查細則適用於企業申請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製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脫脂乳粉、全脂乳粉等)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輔料,使用法律法規及標准所要求的條件,加工製作供嬰幼兒(36月齡以內)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幼兒配方乳粉,對企業生產條件的審查及其許可生產產品的檢驗。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類別編號為0502。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須註明嬰幼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干法工藝),干濕復合工藝應註明為濕法工藝。生產許可證附頁註明獲得生產許可的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和幼兒配方乳粉的具體品種明細。
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審查;以嬰幼兒配方乳粉或基粉為主要原料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沒有完整的干法工藝,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准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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