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所有權
專利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含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二)所有權的特徵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物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可見,物權法中所稱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並且不至於損害價值的物,比如桌子、電視機等物;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就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建築等。民事立法上一般不給動產和不動產下定義,而是採取列舉和排除的方法。先對不動產列舉規定,不動產之外的財產就是動產。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法律調整的原則不同。
C. 簡述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客體及構成要件
特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D. 如何理解業主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版共有和共同權管理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 .如何理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抄人的專有權的概襲念專有權的概念存在「空間說」和「非空間說」兩種學說。多數學者持前一觀點,認為專有權是指區分所有人對專屬自己的,由建築材料組成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封閉建築空間所享有的所有權。如德國法學家貝爾曼認為,專有權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營業或辦公)之建築空間上所設立的專有所有權」。專有部分的范圍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的客體,是指專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何劃分專有部分之間、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間以及專有部分與建築物外部之間的界限。
F. 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有部分是指房屋內部的牆壁,以牆壁為外延包裹的空間就是你的專有部分,一層的地面和頂層的屋頂屬共有,二層和三層之間的牆體歸二三層業主共有,在你專有范圍內你可以不影響其他業主的任何事。
G. 知識產權專有性與物權專有性的區別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不同於物權的專有性。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專有,是與法定時間性相聯系的專有,而物權的專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時間限制,自物權和大多數他物權沒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數他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有法定的期限。
其二、除某些他物權,如擔保物權,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的滅失並不必然導致權利喪失外,物權的專有會隨著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的滅失而喪失,而一般說來,除非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載體之間只存在惟一的對應關系,例如某作家創作的小說只有一部手稿,並且未以任何方式復制,也不能憑記憶再現該小說的內容及其表達,那麼知識產權不會因物的滅失而在事實上喪失。
其三、物權的專有性局限於特定的物,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特定的物無關。例如某人購買了一台儀器,他對這台儀器當然享有專有權,但是他不能排斥其他人擁有相同的儀器,現在假定這種儀器是在中國獲得發明專利的專利產品,那麼,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為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與其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
H. 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認定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1、專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基礎性概念,其應具備的特徵為: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判斷標准主要是此專有部分與彼專有部分是否能夠明確區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須以牆、天花板、地板等與彼套房屋分開,就車位、攤位而言,此特定空間須以四條線為基礎組成的立體空間與彼特定空間分開;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斷標准主要是有獨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說的門與公共空間相通;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判斷標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有記載。(8)專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I. 專利所有權
你和你們老闆是共同專利權人嗎?如果是的話,參照《專利法》第十五條。如果專利權為你個人的話,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呢,參見《專利法》 第六條第三款:如果你是職務發明有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對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了,如果沒有這事就麻煩了,如果簽了公司是不能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行使你的專利權的,專利權是你的,無論你在職和離職都是你的,專利具有獨占性,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期權費。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創造那就更是你的了。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專利法》 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J. 離婚時,乙婚後購買的個人專有用品的所有權歸屬
經過財產公正的屬於個人,沒有的就是共同財產,依照法律是需要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