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㈠ 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這樣可以么?
㈡ 屬於稅務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㈢ 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許可
問:答:(1)納來稅人需要取得稅源務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向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國稅機關或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並根據所申請的事項按照規定提交全部申請材料。(2)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自行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的事項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代理人受託申請稅務行政許可時,應當向國稅機關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3)申請人申請屬於省或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可以自行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也可以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向省或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4) 申請人申請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國稅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國稅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㈣ 怎麼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 填寫要求:
(1) 「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餘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一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後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製發票第一份申請編號為:100001。
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製發票——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 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辦稅人的姓名的姓名、身份證、電話、郵編、地址,委託代理人,有就填寫沒有就不用填寫。
(3)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4)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本申請書為A4豎式,一式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㈤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怎麼填
填表說明:
1、對第2、4、5項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申請人填定申請事項時應列明具體的小項,如申請人申請使用計算機開票,在填定申請事項時應列明為「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使用計算機開票」;
2、對許可內容有數量、種類、方式等要求的,申請人應寫明申請的數量、種類、方式等內容,如申請人申請發票領購資格時,應寫明申請使用的發票的種類、每月用量等內容;
3、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時,受託人應出具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㈥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包括下列選項的哪些
A,B,D
㈦ 稅務行政許可的原則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㈧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附件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㈨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內容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專的行為。
稅務行政許可包屬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㈩ 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的區別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有: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內用經容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