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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32:29

❶ 法定代理人是干什麼的

法定代理人的特徵為: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是以民事實體法確定的親權、監護權為基礎,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當事人都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非常廣泛,法定代理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效力。
(4)法定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客觀狀態的變化:如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訴訟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失去對被代理人的親權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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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❸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條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3)法定代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法律後果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委託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❹ 法定代理的法律解釋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在訴訟代理中,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人設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如果沒有父母或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人、單位為監護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人、單位擔任監護人。如果法定代理人為多人,並互相推諉代理責任時,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為行政訴訟代理人。
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一般認為,法定代理存在於以下的兩種情況;(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對於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權。中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據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其他親緣關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則是基於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特定的組織關系。法定代理是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對法定代理人來說,擔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也是一項民事義務。法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法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是:(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的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被代理的法人組織終止;(3)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或組織關系消滅。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由於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對於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某些訴訟參與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在有多個法定代理人時,只須由其中一個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陳述(如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比如服刑等。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還有:1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2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3有權在對未成年被代理人進行詢問、訊問時被通知到場。
注意
⑴上述代理人的范圍,不是並列選擇關系,而是依次優先關系;⑵並不是所有案件中都會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才需要法定代理人;⑶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許可權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義務。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

❺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如下

1、權利責任的使用范圍不同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

2、身份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賦予監護人一種法定的身份,以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法律規定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於監護人的過錯責任,即監護人沒有盡到管束被監護人的責任,而不是由於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責任,也不是監護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擔民事責任。

3、設定兩者的目的不同。

監護人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障礙;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則在於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行為和訴訟行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積極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滿足自己的利益。

❻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由於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對於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❼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於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例如,王某與李某結婚後,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於李某患上精神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作為其配偶成為李某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後,王某與李某離婚。由於兩人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監護關系隨之消滅,故法定代理也終止。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法定代理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法定代理擴展閱讀

意定代理的對稱。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一種代理關系。與意定代理的區別在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非基於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據一定社會關系的存在而確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一般認為,法定代理存在於以下的兩種情況;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對於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權。中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據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其他親緣關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則是基於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特定的組織關系。法定代理是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對法定代理人來說,擔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也是一項民事義務。法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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