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部分面積
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是什麼
這個「專有部分」是指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們的產權證的面積之和(即同意的每個業主的專有部分之和)。
舉個例子:一幢房屋的屋頂需要維修,需要動用這幢房屋的維修資金,那麼同意動用的業主的產權面積之和,必須占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業主的人數須占整幢業主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㈡ 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是按一個產權單位一個業主計算的總人數
㈢ 專有建築面積是什麼意思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
㈣ 業主共同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三分之幾以上的業主同意
2個三分之二.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六)改專建、重建建築物及屬其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第三款: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㈤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有部位指的是什麼
不是專有部位,是專有部分,定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5)專有部分面積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㈥ 專有建築面積是什麼意思
建築面積:指建築物長度、寬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積再乘以層數。也就是
建築物各層水平面積的總和,
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使用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和生活使用的凈面積。輔助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為輔助生產或輔助生活所佔的凈面積。
㈦ 對應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是什麼意思
套內加內牆,就是只有你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由你自己使用、處分的面積。
物權法出台後的概念,其上位概念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含義是建築面積包括公用公攤面積和專有建築面積。
公用公攤面積由所有業主共同使用和處分,如電梯間、樓道、物業用房、建築外牆等。
以上。
㈧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八條「…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如何認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抄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這里「專有部分」與房屋銷售中的「套內面積」基本上是同一概念。與通常所說的建築面積相差了公攤面積。
本人認為:第八條的規定可以換句話說:已交付給業主房屋的套內面積超過本建築物總面積50%時,......。因為,在一個物業區域中,每套房屋公攤面積是根據相關設施與其房屋的關聯程度來確定的,具體的分攤也就不盡相同。在確定是否超過50%管理份額上,有可能按建築面積計算達到50%,但按套內面積計算則不足50%。若按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來計算,一般都會達到或超過建築物總面積的50%。回答不知是否合理,可共同探討。
㈨ 業委會可以請求政府公開投票權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嗎如果之前公示過是否還可以申請屬於行政公開范圍嗎
業委會可以請求政府公開投票權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嗎?如果之前公示過是否還可以申請?屬於行政公開范圍嗎?可以申請。業委會可以請求政府公開投票權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嗎?如果之前公示過是否還可以申請?屬於行政公開范圍嗎?可以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