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同
⑴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能不能代理同一個案子的原被告雙方
這是不可以的,標準的利益沖突情形。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系: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外,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彼此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託關系終止後,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
以上基本涵蓋各類案件。
⑵ 同一律所兩個律師能代理案件中的兩個被告嗎
同一律師事務所能代理同案件的兩個被告,但不能代理同案件的原被告,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
⑶ 同一律所的律師能否代理共同犯罪的多個被告人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同一律所的律師是可以代理共同犯罪的多個被告人的。
⑷ 律師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是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在同一案件中,律師不僅不能同時作為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就是同時作為兩原告或兩被告的代理人也是不允許的,哪怕兩原告或兩被告是訴求一致的夫妻、父子關系,也不行。
一位律師只能代理同一案件中的一位當事人。
但是,一位當事人可以請兩位律師或代理人。
⑸ 律師可以代理同一案件中的兩個被告嗎
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只要這兩個被告共同對該律師授權就可以了。
⑹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三名律師是否可以分別代理同案的三個被高有什麼
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是否可以為同案中不同被告人辯護的情形,實踐中有不同的聲音。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機關的實際做法,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是可以作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辯護人。理由如下: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同一律師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二、《律師法》規定,律師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律師事務所有「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處罰。
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對上述《律師法》規定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利益沖突的違法行為明確列舉的涉及為同案當事人代理、辯護的情形僅包括,律師「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據此,《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禁止的也只是律師為同一刑事案件中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指派 本所律師擔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而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作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辯護人不在禁止之列。
綜上,目前法律都沒有禁止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為同案不同被告人辯護的情形。筆者認為,究其原因,是因為同一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被害人 的近親屬)才處於直接對立關系,類似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原、被告關系,才構成《律師法》意義上的利益沖突。而不同被告人之間雖然其地位、作用、因果關系等認 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長、相互制衡的情況,但是各被告人之間利益不是根本對立的,各自之間不屬於《律師法》規定的利益沖突主體。
⑺ 律師能不能做同一案件原告和被告的代理
不能,法律根據如下: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規定對委託事項進行利益沖突審查,指派律師同時或者先後為有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各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三)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託事項有利益沖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四)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2、《律師法》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⑻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能不能代理同一個案子的原被告雙方
不可以。當事人在律師事務所聘請了兩名律師為其辯護,那麼該律師事務所應該委派兩名律師出庭,但是在出庭時只有一名律師,那麼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明顯是疏於對律師的管理。
根據《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⑼ 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能否代理同一刑事案件的幾個被告人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可以作為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