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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15:12

❶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1)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事實,是適用表見代理的基礎和前提。也就是說,撇開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這一內 在要件,從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來看,完全符合有權代理的特徵。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合於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 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所謂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是指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此時,交易相對人應就其善意負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 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該知道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仍然與其進行法律行為,此時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應該屬於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不須承擔行為人與第三 人為法律行為的後果。

❷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於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延伸閱讀】如何理解表見代理?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由此可見,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 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 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 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 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 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麼該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又怎麼能夠轉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從何談起被代理人承受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真實意思表示」,筆者認為,應理解為法律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擴展到第三人根據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見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領域,而不是僅僅局限於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真實。否則,如果出現表見代理人為故意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與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簽訂有損被代理人的權益的合同的情況,則會因表見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使第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就說明第三人在主觀上是相信該民事代理行為是有效成立的,該代理人是有代理權的。而第三人之所以會與該代理人為民事代理行為,其必然要求該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使其對該代理人的代理權達到內心確信程度的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只有這樣,法律才有必要設立表見代理制度來賦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為法律效果的權利。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表見代理雖然不具備代理權,但卻賦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張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維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損人利己之嫌。依據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給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對價,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以達到法律對相互處於對立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平衡。所以,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表現為善意以體現民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並表現為無過失,以更好地保護在這場交易中處於弱勢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筆者認為,雖然表見代理不具備代理權,但卻具備了代理的表象,該表象使得第三人在盡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對表見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許可權的注意義務後,還無法預見到該代理人並不具備代理權或者該代理人的權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均不存在過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權表象的。表見代理制度既然規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在主觀上不得存在過失,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對於代理權表象的形成在主觀上存在著過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受到損害,使得雙方在這場市場交易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這里,即使代理人已經越權行使其代理權,但由於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存在過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權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誤以為代理人並未越權而與之實施民事代理行為,實際已構成了表見代理。 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表見代理的知識,小編為您推薦: 表見代理以他人的轉賬支票結算貨款,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證明代理權是否存在需要哪些證據?(上) 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及風險

❸ 試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其基本類型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所說無權代理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權,則屬於有權代理,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應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行為的情形下發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權或者本人曾經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權,無論本人的授權是否明確,代理人的行為都構成有權代理,而非無權代理。一般來說表見代理主要是因為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它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
(二)、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相對人締結民事關系。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稱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的民事行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麼該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又怎麼能轉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從談起被代理人承受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觀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相對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相對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就說明相對人在主觀上是相信該民事行為是有效的,該代理人是有代理權的。而相對人之所以會與該代理人為民事代理行為,其必然要求該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使其對該代理人的代理權達到內心確信程度的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只有這樣,法律才有必要設立表見代理制度來賦予相對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為法律效果的權利。
(五)、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或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或者相對人應知道他人為無權代理卻因過失而不知,並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關系中的相對人應對代理人有無代理權加以慎重的審查。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表現為善意以體現民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並表現為無過失,以更好地保護在這場交易中處於弱勢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❹ 簡答題: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及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1.發生有代理權的效果。2.相對人有撤銷權。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2.行為人無代理權。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4.相對人須為善意。

❺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

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

❻ 公司表見代理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客觀內上容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徵,則被代理人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代理。
簡言之,就是行為人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令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個特殊例外情況。但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理論界一直存在兩種主張: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單一要件說認為:只要具備有使相對人相信代理權存在的表象與理由這一大要件,不問本人是否有過錯,均構成表見代理。該說認為,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地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是表見代理的唯一構成要件」,認定表見代理「必須將被代理人於無權代理發生之主觀心態排斥在外」。雙重要件說(亦稱本人有過錯而相對人無過錯說)認為:表見代理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本人以自己的過失行為使相對人確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二是相對人不知亦不應知代理人無代理權。

❼ 試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極其法律效果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理論商一直存在兩種主張: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單一要件說認為:客觀上代理人必須有足以使相對人合理相信代理權存在的事實,即無權代理人必須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同時,這種假象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即另任何善意第三人處於同樣的環境下都會合理的信賴代理權的存在。這一要件的成立應當以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或曾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在具體認定這一要件時,應依當時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認為持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件、印鑒,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權的通知(但事實上並未授權),或者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為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勞動僱傭關系等,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擁有代理權。主觀上相對人必須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欠缺代理權,而且,相對人的這種無知不可歸咎與他的疏忽或者懈怠。雙重要件說認為,表見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備授權外觀、相對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觀上亦需善意且無過失。也就是說,只有被代理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才能成立表見代理。

單一要件說完全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錯,一概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對被代理人而言確實有失公平。在表見代理中,相對人具有選擇權,相對人可以在被代理人和無權代理人中選擇對其有利的一方承擔責任,以實現對相對人最大限度的保護。此外,根據舉證責任的分擔,相對人對其善意無過失基本上是採用事實自證的方法,只要相對人有充分得力有證明有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即可推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被代理人要否認表見代理,必須證明相對人惡意或是重大過失。與相對人相比,被代理人的舉證責任要艱巨得多。若采單一要件說,則進一步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雙重要件說將被代理人的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又會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甚至會危及整個代理制度的存廢。在公平與秩序的矛盾中,表見代理制度將何去何從?各國代理法一直堅持不懈的探索。英美法沒有表見代理概念,與之相似的是不容否認的代理,不容否認原則根源於衡平原則,以公共政策、公平交易、善意和公正為基礎。其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詐的發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雙方當事人之間本應達成的結果。適用該原則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被禁止人實施了虛假行為。這里的行為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他的言行、書面、積極的行為,也包括其有義務陳述事實時保持沉默的消極行為。2、被禁止人明知道或應知道事實真相。3、請求禁止反言一方善意的依賴對方的行為和陳述,並基於此依賴而為一定的行為。4、請求禁止反言的一方不了解真相,也不具備了解事實真相的條件。適用於代理,不容否認的代理的意思是,假如某人向另一人聲明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導致第三人根據該聲明改變了處境,委託人不得對第三人否認代理關系。這里的聲明包括:(1)以言語作的聲明,(2)以行為作的聲明,又分為積極行為作聲明、消極行為作聲明和疏忽行為作的聲明。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不容否認的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有過錯的。大陸法系如德國、日本都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大陸法系在理論上均不要求被代理人的過錯,但其列舉的表見代理類型又都離不開被代理人的過錯。可以說,大陸法系在理論上傾向於單一要件說,而實踐中又偏離單一要件說傾向於雙重要件說,這種理論與實踐的背離在現代民法中日益凹顯,對單一要件說也是質疑不斷。表見代理理論與實踐的背離與代理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密不可分。

❽ 表見代理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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