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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見

發布時間: 2020-11-20 23:59:18

A. 代理詞是否也應提交給對方當事人法律根據

在審判實務中是在庭審結束三日內代理人如果需要補充代理意見的話就補交代理詞,這是不用給對方的,是對你法庭上辯論意見的總結補充~~直接交給法官一份就可以了~~確定!

B. 代理意見書怎麼寫

代理意見書
(仲裁為例)

尊敬的仲裁員:
我們接受本案當事人XXX的委託擔任其委託代理人,出庭參與仲裁活動。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本案爭議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代理意見如下,請仲裁庭裁決時予以考慮: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

二、 請求事項第一項
理由.......

三、 請求事項第二項
理由.......

四、 請求事項第三項
理由.......
:
:
: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委託代理人:XX XXX
200X年X月X日
備註:標題用二號字體,正文用四號字體,標題與項目類別用加粗字體,行距用固定值,24磅。

C. 離婚案中被告的代理意見和質證意見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意見是對案件訴訟請求的回答,以及陳述案件事實。質證意見是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意見。

D. 律師代理意見和代理詞有什麼區別嗎

無實質上的區別,代理詞是書面的代理意見。

E. 庭審提綱、承辦律師代理意見及代理詞的有什麼區別。證據與調查材料的區別

庭審提綱、承辦律師代理意見及代理詞的區別:

1、律師庭審提綱包括法庭調查提綱(舉證提綱、質證提綱、詢問提綱等)、法庭辯論提綱、最後陳述提綱等。

2、代理意見是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案件的看法、觀點、意見。把律師的代理意見寫出來成為書面的,就成了書面的代理詞。代理詞就是表達代理意見的話語。

3、律師代理詞也稱為律師代理意見,是代理律師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結合本案的證據,就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或證據應該如何認定、案件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等方面向法院提出的意見。

4、代理詞應該交給法庭,這樣既可以讓法官對律師的代理意見有更明確的認知,又可以彌補在庭審中所口頭陳述的代理意見或法庭辯論意見的不足。

證據與調查材料的區別:

1、調查材料就是通過調查所取得的案件證據材料,調查材料經過法庭調查被法庭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就成了證據。

2、調查材料(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有關聯性)的是證據。

3、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代理意見擴展閱讀:

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並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於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託,進行准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餘地。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F. 代理意見怎麼寫

題目、當事人、請求事項、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G. 被告的律師代理詞怎樣寫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說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舉例說明: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下面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采購訂單上明確規定:「若接受本訂單相關條款,請於三天內回復。」對此我方認為:

(1)訂單的性質。本案中訂單的性質是要約。

(2)訂單是否已經失效及訂單失效的法律後果。依照該條款,對方的承諾期限是三天,而對方並未在三天之內回復我方。所以依法要約已經失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所以,我方認為,作為本案中主要證據的訂單已失效,買賣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買賣合同成立,被告也沒有拒收貨物的行為。

(1)原告沒有被告XXXX的證據。

(2)被告並沒有通知原告送貨的義務。對送貨義務的承擔,雙方沒有約定。對3,220支硅膠的交貨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貨上門,這點原告在庭審上也作了認可;在原告送貨前,被告也沒有通知送貨。 所以,被告認為沒有義務來通知原告送貨。

三、如果買賣合同成立,在18個月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對原告突然提起訴訟感到費解。

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人: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01月

H. 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有什麼不同,最好有格式

民 事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上訴人李漢婷委託,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通過實地調查了解、查閱案件材料以及參與法庭審理,對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 本案上訴人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依法支持。
1、上訴人李漢婷自從1982年與被上訴人孫克新換得本村門前這塊承包地就一直承包耕種至今並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已逾24年之久,是當然的使用權人,有權享受該地的承包經營權,也理應依法享有該地的徵用補償費。
2、被上訴人孫克新自從與上訴人互換承包地後,就轉為非農業戶口並擔任國家工商幹部,且舉家遷入蚌埠市,其依法無權分得農村承包地,也不可能交納農業稅。其既沒有實際承包耕種土地,也沒有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因此,孫克新根本無權領去取土地補償費。
3、孫克新所調換上訴人原在東風村的土地,實際上是由家住東風村的孫克新內弟陸春標實際承包耕種至今(現在仍繼續佔有耕種)。而李漢婷從東風村嫁到淮上村,換得本村門前的這塊土地,承包耕種至今並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換以後恰好方便了雙方的包耕種履行權利義務。這種狀況已實際存在了24年之久。這一事實,有兩村村委會證明及廣大村民的認可,是不容否認的鐵的事實。就是被申訴人自己也無法否認。這一做法也不違反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二、 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應依法撤消、改判。
1、原判僅根據「納稅通知單」即認定孫克新承包耕種土地,履行承包權利義務,有權領去取土地補償費。這一認定,明顯證據不足並與事實不符。
2、原判認為「李漢婷既不是所有權人又不是使用權人」明顯違背了「李漢婷自1982年以來一直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的客觀事實,是錯誤的。雖然上訴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但也不能成為公然無視「李漢婷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並履行承包權利義務」的客觀事實的理由。而被上訴人孫克新,不但沒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書,更沒有實際承包耕種土地履行承包權利義務的客觀事實,更沒有領取該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標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案中,上訴人李漢婷實際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有三個農業人口及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需要補助和補償,卻未得到分文補償。而被上訴人孫克新沒有實際承包耕種該地,也沒有農業人口及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需要補償,卻通過其與某些鎮領導的關系,搶先拿去由上訴人李漢婷應得的1.9畝(每畝13200元)土地的徵用補償費25080元。顯然是侵犯了上訴人李漢婷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認為:原判認定錯誤,判決不當。為維護上訴人李漢婷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故請上級法院撤消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孫克新歸還原告應得的土地補償款2508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並由被上訴人長淮衛鎮淮上村委會過失錯發的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予以採納。

代理人:沈 濤
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二0 0六年二月八日

轉自:http://www.falv360.com/lvshizonghui/lvshiwenji/2007-08-01/212888.html

代理意見
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天津市博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我作為本案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根據參加庭審,依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拖欠供程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法律上沒有依據。
一、 原告施工的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原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原告不具備建築施工資質,簽約主體不合格,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同時依據《 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建設廳冀建法規[2000]5號第六條規定應當在施工單位完成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後,施工單位先自行組織驗收,並按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自評質量等級,編制竣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提交給監理單位,未委託監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設單位。然而,一直到現在為止被告還沒有收到原告編制的《竣工報告》,對於原告施工的工程沒有竣工驗收的責任完全在原告而不在被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自己的原因沒有竣工驗收合格,我認為為了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工程必須驗收後支付工程價款條,原告現在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二、即使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原告工程價款,原告主張的數額及計算數額的方式也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對於本案原被告採取的是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來看,即使竣工驗收合格的話,也要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工程價款。
對進入訴訟程序後進行的重新審核,本代理人持堅決的反對態度!在此謹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不存在工程竣工結算方面的爭議2005年4月2日,原告與被告已經就造價達成了一致意見,也即本案不存在工程完工後對造價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必須第三方出面確認的情形。本代理人認為,既然竣工結算程序已完成,工程造價已確認,雙方間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形成,那麼,在原告不能證明其行為不是真實自願的情況下,在沒有法定事由對業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撤銷或宣告無效之前,應當以雙方確認的數額為准,不應當去委託第三方去估價,更不應當以第三方的估價推翻雙方達成的工程造價確認。顯然有悖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結果是絕對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謝謝。

代理人:
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曙光
2005年10月24日

轉自:http://bbs.sikaozhoubao.com/viewthread.php?tid=5406

個人認為,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的作用和格式基本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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