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會計
⑴ 代理記賬和自己請會計的區別
隨著中小企業對於公司擴大發展的需求以及財務專業度的擴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選擇一些代理記賬公司協助自己企業完成財務工作。
所謂的代理記賬也就是指一些專門給中小企業做記賬工作的機構,比如一些不具備記賬資格或者是專業性不足的中小企業可以依靠具有記賬資格的專業記賬機構來幫助自己公司完成財務工作。
那麼選擇這些記賬機構與選擇傳統的會計人員都存在著哪些區別呢?
專業性:專業的記賬機構採用的會計人員所負責的業務范圍更加的全面一些,同時記賬機構所聘請的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也會更加的高尚。
眾所周知,會計是一個企業的重要核心,公司的一切財務、帳目都需要經過會計的過目和簽字,假如一個會計人員存在一些不良素質的話,那麼對於企業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
待遇性:一個普普通通的中小企業如果要自己聘請會計人員的話,一般的工資都是在1500元以上,而且這只是最低的標准,如果加上一些補貼的話那麼有可能就是2000左右。
假如將公司的財務業務交於記賬機構進行代理操作,那麼所要付出的薪資待遇每月只需要500元左右。
所以從待遇方面,可以為中小企業省下一筆不小的開銷。
以上兩點雖然看起來比較普通,但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講,卻是起到了不可言說的重要性。
這也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會將自己公司的財務業務交於代理記賬機構,而不去選擇自請會計人員了。
⑵ 「代理記賬」是什麼意思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版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權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⑶ 代理記賬會計一個月大約多少錢
大多數情況下的事情,只有最基礎的證書沒會計經驗的話,本科畢業一線城市會計工資2500—3000左右(除了國企事業單位公務員)二三線城市會計2000—2800左右,本科以下學歷一線城市會計1800—2500左右,二三線城市會計1500—2300左右。
當然也有的會計能力很好,做兼職會計,一個月能掙10000多甚至更多也是常有的事。
總體上看,大部分會計從業者工作年限偏高,工作3年以上的人數佔比高達80%,會計工作很穩定,值得大家託付一輩子。這也是很多人一直不願意跳槽到其他行業的主要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大家從事了會計工作之後,特別是大學剛畢業的同學,盡量慎重跳槽,如果你沒經驗就必須沉下心來慢慢磨練、積累,要有定力。不要認為跳槽次數多了,資歷就比別人深,記住,HR是不會買賬的!最重要的一點,任何企業都不會器重不夠忠誠的會計,因為你帶走了太多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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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代理記賬公司是幹嘛的
很多中小型企業都沒有完善的會計系統,有的是承擔不起請專職會計的費用,就產生了代賬會計這一特殊的行業。代理記賬公司可以為企業解決很多賬務方面的問題的,不僅僅是記賬報稅那麼簡單,還會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以及其它方面的一些工作的。
代理記賬公司的工作內容: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製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並、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託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4)代理記賬會計擴展閱讀:
一般代理記帳機構需要具備行政許可的審批條件:
1.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代理記賬
⑸ 代帳會計
一、先了解代帳公司所屬行業,然後,根據所屬行業使用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二、熟悉會計工程流程 1、根據出納轉過來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編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
3、月末作計提、攤銷、結轉記賬憑證,對所有記賬憑證進行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帳。
4、結賬、對帳。
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5、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准確、內容完整,並進行分析說明。
6、將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三、掌握該公司各種稅金的計算、納稅申報程序。
⑹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6)代理記賬會計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16年2月16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並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⑺ 怎麼辦個人代理記賬
不能。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7)代理記賬會計擴展閱讀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