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授權委託書
⑴ 公司授權我到人民法院領取訴訟案資料的授權委託書怎麼寫
1、公司授權員工到法院領取訴訟資料的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基本情況、版受託人的基本情權況、委託事項,並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2、具體格式可以為: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XXXX公司
受託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公司員工)。
委託事項:在某某一案中,委託其代為領取法律文書。
授權范圍:代為領取法律文書。
委託人(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⑵ 對方,請問下退訴訟費授權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書
委託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受託人:XXXX 男, 公司員工,身份證號:
委託事項:代版委託人到法院領取權XXX款XXXX元。
委託人訴XXX糾紛一案,判決現已生效,現委託受託人領取判決書確定的 款xxx元(大寫: )。
委託人(蓋章):
年月日
附: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⑶ 民事授權委託書怎麼寫,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民事訴訟中,委託人授權給受委託人的授權包括:
一般授權:(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等。
特別授權:(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調解(4)代為反訴或上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等。
如果是一般授權,只要寫明一般授權即可,如果是特別授權,需要寫明特別授予的哪些權利(也別授權的情況下,一般授權的內用也包括在內)。
⑷ 行政訴訟案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必須註明訴訟代理人許可權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法律上沒有對行政訴訟中的代理人的許可權進行明確規定。
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⑸ 授權委託書的委託許可權范圍如何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二種代理方式。
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為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領取執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訴訟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注意事項:
授權委託書的格式
授權委託書並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盡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託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託書中不僅要有受託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託人的基本信息。
⑹ 民事上訴的授權委託書,需要交幾份
"授權委託書不需要給對方。如代理人是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除一份給法院回外,代理人還答要給1份,存檔用。追問:一般委託代理,代理人是親屬,不是律師。寄一份給法院就可以了嗎?
【代理人還要給1份,存檔用。】這句話怎麼理解?是親屬自己寫一份給法院嗎?補充:代理人是親屬,授權委託書一份給法院就可以了追問:親屬需要出具是親屬關系的證明嗎?或者還需要其他證明嗎?比如:無犯罪記錄證明補充:只需要親屬關系的證明"
⑺ 怎樣寫民間借貸訴訟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格式)
委託人姓名:受託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現住址:
電話:
現委託_________在我與___________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
委託許可權如下: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出出庭、代收法律文書。
委託人:
年 月 日
(7)訴訟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民事授權委託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單方面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託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代理許可權的法律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
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
其內容結構為:
(一)標題:以「訴訟委託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為標題。
(二)首部:寫明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三)正文:
1、寫明委託出自委託人的自願。
2、委託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四)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字蓋章,並註明具文時間。
⑻ 民事二審授權委託書代理許可權怎麼寫,有哪些
具體委託許可權如下:
1、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提交上訴狀;代為繳納上訴費;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上訴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申請撤回上訴;代為領取各類法律文書等。
2、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出庭應訴;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簽收各類法律文書等。
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列為"申請再審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申請再審人。
(二)"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後的括弧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原申請再審人(或原被申請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訴訟地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經過兩次以上再審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當事人在最後一次再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再審程序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原申訴人(或原被申訴人)"列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在括弧中列明"案外人"。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⑼ 向高級法院申訴的授權委託書格式
向高級法院申訴的授權委託書格式和普通一審案件是一樣的,註明代理高院申訴即可。
格式如下:
一、授權委託書(公民個人用)
格式: